国际税制协调研究

2020-03-10 22:57冯启原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3期
关键词:缔约国税种管辖权

摘 要:本文对国家的财税政策进行了浅析,分析了我国国际化经营企业面临的财税问題。我国的目标应当是把握历史机遇,构建更加完善的税收法治环境,努力开创国际税收合作新格局,创立一个全新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并且我国应成为新体系的主导者。笔者基于上述状况的客观分析,着重从完善税收制度、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可能的变革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国际税收协调;税收利益

1.引言

在国际化经营战略的背景下,笔者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依据产业发展规律,通过深入研究国家财税政策解释,分析了中国国际化经营企业面临的财税问题;又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财税政策基础上,提出了为我国政府完善扶持企业“国际化经营”配套政策体系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以提高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积极性,促进有效实施我国国际化经营战略。

2.存在的问题

2.1税收协定难以实现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

理论层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办法对国际化经营企业无疑是有利的,因为企业境外所得承担的外国税款回国之后可以在计算本国的应纳税款的时候进行抵免,避免了双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然而实践中,该协定是否能完全达到避免双重征税的效果呢? 答案是否定的。有相当一部分国家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不包含间接抵免条款的,即使在签署税收协定中包含了间接抵免条款,也有一定的限制,该国居民企业持股比需在10%以上。因此,中国企业仍可能面临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势必增加境外投资成本和风险,从而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积极性。

2.2税收协定的谈签具有滞后性

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越来越快,投资目的地分布越来越广,但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也仅101个。与发达国家签订了相当数量的税收协定,但与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只签订了少量的税收协定,而中国企业的现实更倾向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缺乏透明度和征管的规范性,如果没有与它们签订税收协定,很可能会增加国际化经营企业的税收风险。

2.3税收协定的内容不完善

(1)部分税收协定不适应现实的业务需要

部分税收协定的条款约定全面性有待提高,分国不分项的免税方式对现实业务国际税收执行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2)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少

一般而言,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主要适用于容易产生双重征税的所得税,而不包括货物劳务税、财产税等,但缔约国的税法也将出现对货物与劳务税的双重征税的情况。即使是所得税,在一些联邦制国家通常也有几个级别的所得税,是否允许对每个级别的所得税进行税收抵免以及如何抵免,在税收协定中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解释,在实践中一方面可能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也会增加税收协定的执行成本。

(3)税收饶让享受不充分并存在税种差别

虽然税收优惠条款是税收协定中对鼓励企业国际化经营产生一定积极影响的条款之一,但从我国目前签订的双重避税协定来看,在20世纪后20年签订的居多,并且在以往签订的大部分协定中只有一小部分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当然,在我国作为受资国的时候,单方面要求缔约国给予我国税收饶让的做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无疑是非常奏效的,但是如果作为投资国,仍然只是单纯要求对方给予我国减免税款的饶让,而对于在东道国投资的企业享受的当地优惠政策不给予饶让将不利于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

3.原因分析

3.1税收协定为何难以避免重复征税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国与国之间不同种类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具体有三种情况: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普遍。

3.2税收协定的谈签为何滞后

由于我国尚未与一些企业“国际化经营”目的国签订税收协定,使一些国际化经营企业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不能有效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从而影响其国际竞争力。另外,在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新业务的出现不可避免,一些税收协定的签订时间较早,对于新变化、新业务未能及时反映和更新,不能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导致“走出去”企业产生税务风险。

3.3税收协定的内容为何不完善

有些税收协定的规定不完善,免税办法的实施对实际业务不公平。再者,国际间税收协定只适用于少数税种也造成了税收协定内容的缺失。此外,只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和中国给予相互饶让抵免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有期限规定,而对于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享受的当地优惠政策不给予饶让也将不利于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

4.完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度的建议

4.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签订段收协定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一般只考虑自身作为受资国的利益,强调属地优先征税的原则;而当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时,若继续强调属地优先的征税原则,则不利于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可能会增加国际化经营企业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税收协定的谈签,既要维护居住国和收人来源国双方的税收权益,又要坚持国家征税权共享,即属地与属人相结合。

4.2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速度

为适应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应加快税务协定的签订和修订,增大税务协定缔约国占企业“国际化经营”牵涉国家的比例。笔者建议:一方面,以扶持企业国际化经营为主要出发点,通过双边协商,适度增加保障居民税收权益的规定,继续加快修订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国际化经营企业的区域分布实际和我国中长期对外发展战略,要与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加快签订进度。

4.3完善税收协定内容

(1)增加间接抵免范围和适当放宽持股比例的限制条件。

为了扶持企业“走出去”,笔者建议,在新签或修订税务协定的时候,增加间接抵免范围,适当减少持股比例。

(2)增加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

作为资本输出国的中国,为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笔者认为,缔约国应尽可能将现有具有所得税和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列入协定的范围,或在现有税种的基础上全面列出,也应在特别规定中明确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在本协定签署后增加或取代的相同或类似税种,缔约国主管部门应将各自税法的重大变化通知其他缔约国,以确保协定适用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3)取消税种差别规定。

笔者建议在税收协定中加入税种无差别条文,使纳税人可以充分享受现行的优惠政策。

5.总结

进入21世纪以来,亚洲经济的高速增长全球瞩目,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以中国经济增长为特征的亚洲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中国必须加强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为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国际税收新秩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姜跃生.中国税制改革中先进国际税制的构建[J].税收经济研究,2019,24(06):1-6.

[2]王青芳.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N].河南法制报,2019-12-26(007).

作者简介:

冯启原(1994-)男,汉族,甘肃兰州人,上海理工大学2019级硕士在读,专业MPAcc,研究方向为会计与财务实务。

(上海理工大学MPAcc研究生  上海  2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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