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分析

2020-03-11 12:26石晴河北金融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51期
关键词:新规信托公司资管

石晴 河北金融学院

一、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扩大发展,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各种金融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截止于2017年末已经达到了百万亿元。但同时,金融机构也将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种通道,将一些表内资产移出表外,造成了资金脱实向虚、空转等多种现象,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监管模式为分业监管,由于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于其监管对象的监管标准不同,容易出现重复及空白现象,发生监管套利等行为,造成风险聚集。因此,在国家号召去杠杆、去刚兑的倡导之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新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制定并于2018 年 4 月 27 日正式发布。主要着力于严格把控风险,将资金引向实体经济、打破刚性兑付等多个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信托公司发展的愈来愈迅猛,业务范围越来越广,程度也更加深入,但这些信托相应的业务、管理等诸多方面都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受到一定的影响,面临一系列挑战。虽然该规定的出台对于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等方面有些许负面的影响,产生某些限制,但也可通过此次整改得到相应的发展推,更加完善我国的信托业,获得更强的发展动力。

在同一监管的新时代,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步入转型的关键时期,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更是开启了资管业务监管的新时代,信托公司在整体经营、资金融通与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了巨大的直接冲击。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各个方面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进行了初步的统一,确立实施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目的在于消除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类业务在监管层面上的诸多差异,从而达到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资管业务的相关机构进行公平的目的,实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领域的市场拓展与业务创新转型。

相对于原有的监管,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通道业务、投资者标准作出了较大的整改,因此信托公司所面临的大环境的监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二、资管新规带来的监管变化

(一)关于打破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行根本上影响着信资管业务实现真正的“买家自负损益,卖家尽责经营”的原则,使资管业务回归本源。且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在展开资管项目时承诺保本或者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刚性兑付的危机出现时垫资进行兑付。这种措施能够极大程度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1],使其为投资项目的发展提供资金,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客观存在性,信托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收益保障的同时,也将金融风险转移到其他的金融部门,造成风险在某些部门集聚,十分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存在十分严重的风险隐患。虽然早在数年前对于刚性兑付的弊端提出明确批判,也提出要取缔和打破其的呼声,但是资管新规是首次将“打破刚性兑付”明确在制度层面上,同时也对刚性兑付的惩罚作出了相关说明。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此项规定会使的资管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大下降,从而影响资金的募集,但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支付负担;另一方面,相对于投资者来说,产品在取消刚性兑付后,风险就完全暴露出来,此时,投资者需要仔细的考察产品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风险能力谨慎的作出投资决策。

(二)关于限制通道业务

对于通道业务,资管新规对其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2]。首先提出禁止资管机构对于规避投资范围和规避杠杆约束提供杠杆,以此对信托计划的交易过程中的合规性、安全性等多刚面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管;其次,原银监会的相关部门提出要强化窗口指导,以此来对通道业务进行压缩,并且发布了第55号文件来对银信合作作出了相关规定。通道类信托业务只有在目的适当、能够主动的履行管理职责且只有一层通道时,才被允许进行,但此项规定会大大降低信托公司的风险缓释能力。加强对于通道业务限制的目的并不是遏制,而是对其加强监管和规范,在于解决资金在金融机构内空转,要是通道业务回归本质,使资金更加高效的流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关于合格投资者

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计划投资者的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提高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目的在于识别真正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资管新规中,将家庭资产的标准由100万上升至200万,并且将个人年收入标准由20万提升至40万,另外,也增加了年末净资产、投资经历以及对特定金融产品的投资起点等新的评估标准和要求。由于对投资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提升了准入门槛,符合标准的客户数量会出现一定的减少,但由于门槛和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筛选出来的投资者抵抗风险的能力较之前会有增强,对打破刚性兑付也会起到一定程度上的促进作用。

三、建议

(一)多元化发展与调整业务比例

首先信托公司应该寻求多元化的发展。由于资产新规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需要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通道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现如今对通道业务进行诸多限制后,信托公司则需要追求多元化的业务发展才能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因此,信托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发展状况,根据整个行业的运作情况,对公司整体的发展进行多元化的规划,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以此发展新型的业务,提高企业在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最大程度的保持企业的发展活力。但在发展新业务的同时也要注意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遵守行业规定,受整个金融行业的秩序的监督。

其次,信托公司需要对自身的各项业务比例做出调整,来满足实际生存和行业法规的需要[3]。虽然由于刚性兑付的取消,市场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出现混乱,但是从长远来看,刚性兑付的取消使得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分布更加合理,使整体金融环境更加稳定。因此,信托公司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将业务比例进行适当地调整,降低企业受到风险波及的程度,强化抗风险的能力。

(二)加快信托产品创新

信托业务具有强大的灵活性,即可独立管理信托财产,也可以整合多种金融工具进行经营。但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只允许一层嵌套,且向上穿透投资者,向下穿透基础资产,这也就意味着信托业务无法再为银行的个人理财资金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4]。从信托的零售方向来看,投资者对于净值型信托产品的接受程度还需要时间来培育,因此,信托产品创新还是有一定的压力;从产品的投资方向来看,由于资管新规对于期限错配的规定将大大限制非标资产的选择,因此更要加快信托产品的创新。其创新主要在于资产的规模、期限、资金的投资方向、定价等多个方面,通过产品研发,信托公司可以有效的扩展其自身的产品线。例如可以通过将信托产品的进行重组,将其标准化后向市场投放,其具有的组合投资、风险分散、流通性好等多种优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了公众的认知成本,增加其吸引力,缓解由于刚性兑付带来的业务和客户的流失[5]。

(三)做好资金募集渠道

资管新规实施后,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数量大大减少,公司在留住自己原有客户的基础上需要大力开发新的投资客户[6]。例如可以通过现金类管理产品来吸引客户,由于现金类产品期限灵活、投资门槛较低、流动性好等多个优点,可以相对减少信托公司的成本,降低由于客户流失给其带来的损失,也可增加对于客户的吸引力,促使客户的闲置资金。此外,在销售时需要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加大直销与代销的力度,例如建设销售中心,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管理,引进人才,培养更强大的销售队伍,以此来强化客户的粘性,为未来经营管理的转型打好客户基础。

结论:资管新规的出台使得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受到较大的影响,日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容易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新规定下,现有的信托公司的管理格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障自身利益,迎接挑战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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