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上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分析

2020-03-11 09:09陈俊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4期
关键词:行政法

摘 要:行政法中没收违法所得为一种常用的处罚类型,其本身并不带有行政处罚的属性,而是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的纠正方法被广泛应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会造成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为此本文分析行政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实质,借鉴刑法中有关违法所得的法律规定,总结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为相关研究的开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纠正

没收违法所得出现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应用,然而因概念界定、计算方式、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该处罚方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法律矛盾,成为司法研究所关注的重点。为顺利发挥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纠正作用,合理维护案件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利,需要对其适用做深入分析。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實质

我国行政法体系形成时间较晚,因此国内对违法所得的定义多参照刑法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范围非常广,因其分布过为分散,目前为止依然缺少较系统的定义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

有关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的辨别可从两个方面呢入手。

第一,行政处罚指的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进行法律制裁,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以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前提,其具体体现为制裁性。制裁性指的是剥夺或限制被处罚者的权益,为其增加新的义务或负担,具体来讲,就是损害违法者的权益来达到惩戒的目的[1]。行政处罚中制裁性的本质包括权益损害,因此行政机关促使违法者守法、纠正违法行为不应归属于行政处罚。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中,行政机关所没收的对象仅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这与行政处罚中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本质区别。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将没收作为一种财产处罚的形式,被剥夺的财产最终归国家所有,包括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两种对象。该规定存在三层含义:一是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二是被没收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变化为国有所有权;三是被没收的对象仅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被没收的对象既然是非法的、违法的,没收的处罚形式就有别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非法和违法性的存在,表明被没收对象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无权继续占有。

(二)司法实践矛盾

我们对行政法中没收违法所得适用的分析,关注点在于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时对合法权利人利益的侵犯以及对当事人的惩戒作用的发挥。从目前的法律要求上看,被没收的财产均纳为国家所有,若这部分财产本身即为国家所有,该要求尚且合理,但实际情况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很有可能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此时归国家所有的处置方式即可能侵犯了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现行行政法中,也并未对此种情况作出详细的解释。当出现司法矛盾后,若直接没收忽略损害方利益,则是对私权优先理论的违背,同时也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抵触。若将违法所得的所有权赋予国家,那么国家将存在代替侵权的嫌疑。

综上,在讨论行政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时,就是要合理解决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归属权划分问题。

二、行政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

(一)对刑法中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的借鉴

在刑法中,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的处置也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任务,我国刑法体系将没收财产当做一项附加刑罚手段,且针对没收财产、追缴、退款、赔偿、没收违禁品等财物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财产没收过程中,没收对象为归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扣除犯罪分子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所需,并允许利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背负的合理债务。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其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均应被追缴或退回。而对于被害者来说,属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退还。若没收的违禁品为犯罪者本身使用,应予以没收。

从刑法中对非法财物处理的要求可以看出,刑法将财产划分为合法和违法两部门,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案。其中,违法财产主要采用追缴、退还、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若为合法财产,则采用没收的方式。

刑法与行政法虽然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但二者均为公法属性,要求违法者向国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相通性,因此在非法所得没收方面也可相互借鉴。当不考虑惩罚的行政和刑罚属性时,刑法中没收财产、罚金与行政法中的罚款可被看做当强制没收违法者财产归国家所有时表现出的不同形式,但二者有着相同的目的,行政法中没收非法所得的司法矛盾,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到位的问题,若能够统一违法所得的没收方法,则可有效消除行政处罚与刑罚中有关违法所得的处理矛盾。

(二)行政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

行政法中没收非法所得的适用必须充分起到警示、惩处违法行为的作用,因此在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中,可制定单独适用与同步适用相搭配的标准。

1.单独适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单独没收违法所得在适用中的出现非常少,观察各地方性法规,其中并不涉及单独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单独没收违法所得也主要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仅需对相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无需再与其他行政处罚手段相结合[2]。基于该特点,单独没收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不轻易使用,主要是由于仅对当事人的违法收益进行制裁,能够起到的惩戒效果非常有限,因此仅在非常轻微的违法案件中采用该标准,若单独没收无法发挥足够的制裁作用,必须结合其他处罚手段。

2.并行适用标准

在并行适用中,没收违法所得主要与罚款相结合。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联,且在整个行政法体系当中无法找到其他。在现有的法律文件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也多对罚款标准做出规定。

从作用效果上分析,没收违法所得是对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财产进行没收,罚款则是对其合法财产的剥夺,二者分别用以违法行为导致后果的恢复以及当事人的惩戒和教育,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不敢再出现类似行为。

从目前的司法研究成果看来,未来二者的适用将采用以罚款为主、以没收违法所得为辅的原则。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罚款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其基本能够覆盖全部与行政法有关的领域。基于违法所得的利润说,当当事人未获取利润或仅存在未出售存货时,违法行为与违法所得之间并不相符,此时没收违法所得适用将受到极大限制。第二,没收违法所得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性质,但其设定的目的依然为对当事人的有效惩戒。依照前文提到的观点: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分别用于制裁和教育,因罚款所发挥的惩戒、制裁作用更强,所以可将其作为主要惩罚方式。若在实际情况中当事人确实获取了违法所得,再启动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行政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优化

1.明确纠正违法行为属性

在行政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纠正违法行为的属性,并参考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做分类说明: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需责令退赔、返还给受害方,若沒有或无法查找受害方的,归为国家所有;若当事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的,做追缴处理。与此同时,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所得的退赔、返还过程进行监督。该调整既能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属性,同时又可合理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性。

2.统一违法所得处理规范

违法所得没收在我国行政法、刑法及民法等多个领域均有涉及,为确保各法律体系间的衔接和统一,建议有关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方式、计算方法等做出统一说明。首先,详细定义违法所得的内容,明确哪些情境下需要全部收缴、哪些情境下需要扣除成本[3]。其次,明确成本计算中实物成本、折旧成本等项目的计算及扣除方式。再次,明确违法所得已纳税部分的处理方案。最后,明确违法行为使用工具的处理方案。

3.梳理违法所得有关条款

违法所得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均有涉及,其修订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涉及到大量工作,因此可采用分层梳理的方式。例如,在行政法修订过程中,新增自动废除条款,要求从既定日期开始,均依照行政法中有关条款处理违法所得。同时,参考前文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同步执行的方案,以经营额为基数,设定合理比例的罚款。若为非经营属性,则可依照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确定其罚款金额或与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手段相搭配。

结论

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已经发展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规避的矛盾问题,在继续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需要依照目前违法所得的司法实践现状,尽快完善有关法律说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处置方式等做详细规定,以指导司法所活动的合理化开展,充分维护受损方利益,同时强化没收违法所得的惩处、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吉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19,41(1):136-148.

[2]王青斌.行政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J].法学评论,2019,37(6):160-170.

[3]黄金煜.浅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缺陷[J].职工法律天地,2018,(6):66-67.

作者简介:

陈俊,1985,女,籍贯:湖北,职称和学历:助教,研究生,研究方向或专业:法学。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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