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思考

2020-03-13 02:05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林某股东法院

朱 彧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林某与戴某是A公司的两位股东,两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戴某在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林、戴两位股东之间的矛盾愈发严重,已达到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的程度,也不能够形成有效的决议。后林某向戴某发函要求收购戴某股权,戴某拒绝。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林某诉称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公司已经陷入僵局状态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应得的权益收到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决解散A公司。被告A公司及戴某辩称:A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并不如林某所说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A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条件,双方矛盾应当另寻途径解决。①

(二)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情况虽然构成公司僵局,但因公司其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且持续收益,不应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于是驳回了林某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林某提起了上诉。二审省高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解散A公司。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第二,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一)焦点一: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

1.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法理基础

(1)是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贯彻。各个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大股东由于出资较多的同时也承担了较重的商业风险,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股东可以随意侵害其他股东或者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大股东以其控制地位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会违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所以在赋予大股东权利对公司管理和控制的同时,也应当赋予其他股东请求公司司法解释的权利,这是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贯彻和要求。

(2)是公司契约性的体现。这在人数较少的公司体现的更加明显。公司的股东就公司的协商运作和经营管理达成合意、订立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以后依照章程履行权利和义务,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司设定的章程具有达成契约的性质或合意合同的意思。如果一个公司股东之间内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公司背离了原来成立时所签约的宗旨,那么股东理应应被赋予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3)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司法解散的请求权实际上是给予了股东获得救济和保护的权利,防止股东们自行采取不恰当的措施激化矛盾,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2.结合本案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两位股东陷入僵局,但是公司经营状态良好,若因为两股东陷入僵局而解散公司,导致公司职工失业,经营户无法继续经营,破坏了公司法的立法本意。股东内部之间发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并不一定要走向公司司法解散这条道路,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和方式解决,从而法院认为A公司不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于是驳回林某诉讼请求。

但在二审中,法院认为A公司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原因如下:首先,A公司已经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将在下文焦点二中详细论述。其次,A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之一林某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再次,A公司的僵局情况尝试了其他途径依然长期无法解决。本案中,在林某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之前,林某已经尝试过使用其他前置程序对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调解,但并没有起到效果,也无法打破僵局的公司局面。最后,提出公司解散的股东林某持有A公司一半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中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规定。

总而言之,基于上述四种理由,我认为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司法解散符合公司法中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二审法院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维护公司成立契约性的初衷,符合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贯彻且有助于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安定。

(二)焦点二: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在实践中存在多种解读,存在着“公司外部的经营困难”和“公司内部的管理困难”两种不同的说法。

1.观点一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表现为:公司不盈利、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等。按照这种判定标准,无论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只要公司外部表现出来的运营状态是良好的,便不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本文案例中的A公司,虽然公司中林、戴两名股东矛盾愈来愈激烈,但由于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所签订的合同均在履行且并没有出现亏损,继续存续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按照这种观点,A公司不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观点二

这种观点认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内部运行的现状角度进行进一步分析,重点在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无法做出有效的经营决策、公司日常运作瘫痪等僵局状态是否是由公司内部管理和治理的失败所导致。例如,王保树教授认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主要不是指财务危机,因为财务危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破产等其他方式解决。②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方面的困难。

3.对此我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公司法倡导股东会中心主义,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虽然召开但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就说明公司已经出现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其次,若以一个公司外部的是否负债或资金状况作为判断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会对社会造成风险,更有接二连三的问题需要解决:对于亏损的数额到底需要多少、亏损的时间需要多长才能构成“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不同案件中公司所处的不同情况,数量标准和时间标准的界定都将成为一个抽象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公司的资金或外部运作情况不应作为认定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依据。

再次,根据该公司章程和案情介绍,A公司只有林某和戴某两位股东,且二人每人占有50%股权,且在A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双方一致认可“二分之一以上”不包含本数。显而易见,在本案A公司的特殊股权构成中,只要两位股东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公司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决策。另一方面,戴某任执行董事,在与股东林某有矛盾的情况下,已经无法体现和履行公司意志,也无法对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执行,在公司内部的决议中能体现的仅仅是股东中一方的个人意志;林某担任公司的监事,但是在行使监事权过程中执行董事戴某并不配合,林某要求查询财务资料的要求一再遭遇拒绝,林某无法有效的对戴某的行为进行监督或者纠正,林某作为监事也无法发挥监督的作用。这表明该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已经严重失效,虽然公司处于盈利收益状态,但是这样的章程规定和股东的关系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必定影响公司正常运转,与此同时,由于A公司设立所达成的章程和特殊的股权结构的限制,该公司在运营中是无法通过自身股权治理结构修复的。故应当认定A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应当从公司内部的运营和管理的现状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赋予股东救济途径、维护股东之间的利益和平衡、打破司法僵局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如今,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实践和理论的差距和冲突很大,且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司法解散制度使用价值的降低。③另外,在公司司法解释的案件审判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这就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公司司法解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罗列具体的情况并加以明确法律依据,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因为一个公司一旦进入了司法解散就要进入清算程序,这种后果会完全剥夺公司继续运营的可能,在接下来的清算和破产财产价值估算过程中对商业信誉和专有技术的价值带来的伤害几乎是不可逆转的。所以,加强公司司法解散的事前预防机制,严格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法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从某种层面上来讲是对公司的保护,在赋予股东自治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尽量避免出现案例A公司中只有两位股东且每位股东持股50%的特殊股权结构。

综上所述,只有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公司司法解释制度并防止该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才能发挥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设立初衷所追求的最大价值。

注释:

① 上述案情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8号

② 王保树.中国公司法原理(第三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00.

③ 沈一吟.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破解路径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13-15

猜你喜欢
林某股东法院
制作视频网上传播 侵犯隐私被判赔偿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真记仇!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为躲避凶犯追赶跳窗自保,却无意误伤幼女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持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