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助低收入人群社保政策探索

2020-03-18 01:16姜宏晨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

姜宏晨

摘  要:精准扶助低收入人群是当前新形势下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其要求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救助数量的“精准”,即救助要适度、全面,二是救助质量的“精准”,即对需要帮助的群众做到精准识别且采取合适手段救助。目前,浙江省某地级市对低收入人群的社会救助在数量较多,但救助的质量上还有完善空间。针对目前在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反向激励等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完善低保机制、扶持就业等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低收入人群;支出型贫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它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存权利。我国的扶贫工作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取得显著成绩,已经逐步建立城乡最低保障制度,目前基本能保证城乡贫困群体的生活需要。浙江省某市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乡一体化以及完善低保制度方面都有较高水平。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低收入者救助体系更要从量变到质变,因此对低收入者精准帮扶至关重要。本文在充分阐明现行低收入人群社保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低收入者金融和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分析。

一、浙江省某地级市低收入人群财政社保政策概述

要实现精准救助,首先要实现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精准定位。浙江省某地级市对于低收入人群的财政社保政策主要有生活救助、基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五方面的政策。

(一)生活救助政策情况

低保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要根据当地最低标准按月人均补差发放保障金,并且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有关的机制,即在物价上涨时按照省要求发放补贴〔金额为: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1.5-2倍)×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救助政策情况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等有效证件,政府将对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和报销。对特困人员和低保人群,按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70%进行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至少按其本人医疗费用的60%给予补贴。

(三)教育救助政策情况

通过减免学杂费,“项目化”教育助学,提供营养午餐等方式进行教育救助。

(四)住房救助政策情况

对城镇的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贫困人口,可以采取租金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对农村这部分人员,地方政府要按照不低于1:1的资金进行系那个呀补助。

(五)就业救助政策情况

通过就业创业培训进行补贴,安置就业,扶持创业就业补贴,农业生产补助等方式进行就业救助。

总体来看,浙江省某地级市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财政社保政策已经比较完善,“精准救助”中的“数量要求”,已经相对完满,但是在“质量要求”上,可能还有很大完善空间。

二、浙江省某地级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的问题

根据前文所述,结合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实际,目前的低保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低保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其一,城镇低保户从申请到时间一个月,进行家计调查的成本也比较高,工作人员很难全面、翔实地核实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这就是进入机制上的不完善;其二,低保户在申请低保时确实生活困难,但后来生活改善不再符合低保的条件,由于没有再次核查,这部分人群也可以继续享受低保,这是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其三,一部分低保户将低保待遇视为一种居民福利,一旦享受就不愿意退出,实际上这是一种对于低保救助的错误认识,需要予以扭转。

(二)存在“反向激励”的现象

其一,由于目前的低保发放标准已经超过一部分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所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并且低保户资格附带医疗、物价补贴等福利待遇,很多低保户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来保障日常生活;其二,低保属于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限制條件也比较宽松,可能导致一部分有能力的人放弃再就业;其三,在实现低保救助的过程中往往只强调低保户的权利而没有他们所需承担的义务,在低保户享受低保待遇时,也要求他们作出一定的承诺,例如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等。

(三)对支出型人群的救助还不够完善

浙江省某地级市出台对于支出型贫困人群的救助办法主要参照对于低保家庭的救助范围。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是由于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贫困的,由于疾病是偶然发生的,政府在医疗救助上的救助力度可以有所放大和倾斜,尽量将资金用于贫困家庭最需要的地方。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文中提出的低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措施进行改善:

(一)完善低保进入和退出机制。第一,利用目前的 “大数据”方式,联合多部门(民政、人社、社保、公安等部门)所记录的人群信息,建立低收入人群档案,精准识别真正需要低保保障的人群;第二,重视宣传低保户接受低保救助后在各部门帮助下顺利脱贫的事例。第三,利用“信号甄别”方法通过设定贫困指标发现和识别需要求助的群体。

(二)将扶持就业作为救助重点。可以事前与低保户作关于就业的约定,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需要承诺参加政府组织的招聘会等,积极寻求工作,同时主动承担一部分社区的公益劳动等。

(三)完善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江浙沪地区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更为显著。尤其对于因病致贫的,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将救助力度向医疗救助方面倾斜,并且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的救助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1]赵溯理,杨怀印. 我国城镇低保救助制度的完善设计建议[J]. 中国行政管理,2014(08):94-96+104.

[2]陈宗胜,文雯,任重. 城镇低保政策的再分配效应——基于中国家庭收入调查的实证分析[J]. 经济学动态,2016(03):11-20.

[3]陶玉龙,戚颖颖. 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低保救助制度构建[J]. 理论界,2013(1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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