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财富管理者信义义务的调适

2020-03-19 03:54程卫东
银行家 2020年3期
关键词:信义受托人委托人

程卫东

2008年爆发的美欧金融危机,给财富管理市场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如何赢得财富所有者的信任、有效管控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回应新的投资原则与监管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利益,成为财富管理者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AI)所展现出的强大、高效、多维的能力及其不断增加的广泛适应性,使得它越来越受到财富管理者的青睐,成为财富管理者应对新挑战的重要凭借之一。贝莱德公司(Blackrock)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近年来,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预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自然语言能力、机器学习能力等方面的突破,人工智能将会越来越成为财富管理领域的核心工具。

但是,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很多方面也将改变传统财富管理模式,新模式在突出、强化人工智能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将改变甚至弱化财富管理者的作用,并进而改变客户对财富管理者的期待及其与财富管理者之间互动的方式与内容。管理模式的改变在很多方面对传统的财富管理法律关系的假定前提将会形成冲击,从而要求对这些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或重新界定。

财富管理者的信义义务是财富管理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之一。如何调整财富管理者信义义务以适应人工智能应用所带来的财富管理模式的改变,是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普遍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人工智能与信义义务的范围与责任主体认定

在所有类型的信义关系中,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这是各国法律上的普遍规定,也是学术上的共识。信义义务发挥着两方面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人的财产交付受托人持有、管理与处分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信义义务的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将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其次是免除管理者的无限责任,管理者在履行了信义义务的情况下,除非法律与合同另有规定,管理者对受托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在财富管理关系中,信义义务的主体是财富管理者,传统上其信义义务的责任范围涵盖所有的财富管理行为,这是因为在实践上,财富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都处于管理者的控制之下,每个管理行为都是由财富管理者亲自或委托他人做出的,对行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及预测性结果都(应当)十分清楚,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受管理者行为的直接影响,财富管理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是法律上与道德上的应有之意。可以认为,传统上财富管理者对财富管理的所有方面与所有行为都负有信义义务的前提,是管理者对财富管理过程与技术的全面掌控。

但是,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一前提。人工智能应用已日益扩大到财富管理的每一个方面,包括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决策、客户服务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的機器学习能力、自律能力与数据收集与处理能力越来越强,虽然从财富管理全景上看,它仍然是工具性的,但是,人工智能的管理与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将越来越超出人的控制与理解范围,作为管理者的自然人将难以做出清晰的解释。由此将引出两个问题:一是人工智能的行为与后果,是否属于信义义务的范围;二是对于不受自己控制且自己不理解的人工智能行为及其结果,财富管理者是否要承担信义责任。

因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到目前为止还处于起始阶段,由此引起的信义义务主体责任问题还不是很突出,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探讨还处于初步阶段,但很多公司与学者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有些资产管理者如美洲银行明确表示,银行将对人工智能决策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而有些学者则认为,由于受信任的家族财富规划者与计算算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人工智能是否符合信义义务标准值得怀疑。

但从信义义务的性质与目的来看,不论人工智能应用与否,委托人的权益不应受到影响。从根本上讲,人工智能的应用是财富管理者为适用市场发展及出于竞争的需要而采用的应对性手段,目的是提高财富管理的效率并降低成本,不能因此而减损委托人基于信义关系原本享有的权利与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行为与后果,仍然属于信义义务的范围。因此,对上述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但更关键的是第二个问题,即信义义务的主体如何认定。很显然,人工智能本身不是一个责任主体,无法承担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只能由财富管理者承担。但是,财富管理者信义义务范围是否全面涵盖人工智能的全部行为与全过程,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因为受托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前提是其对财富管理过程与行为的自主性与控制,它与人工智能的过程与行为在某些方面将越来越超出其控制的范围,存在着冲突。管理者承担人工智能相关的信义义务,须考虑如何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冲突。

对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确定性的答案。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上述冲突无法用一个简单的方案或规则来解决。从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应用所展现出的主要特征来看,解决该问题至少须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一,关于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应用的适格性。对于采用的人工智能是否适应财富管理的要求与需要,财富管理者应承担信义义务。适格性证明需要一套行业公认的标准,在财富管理者采用符合标准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情况下,即可认定财富管理者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已履行了信义义务。其二,对于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中的管理与决策行为。如果能证明符合一般的专业财富管理者的行为标准,即可认为财富管理者履行了信义义务。其三,如果在人工智能管理与决策过程中,财富管理者进行了人为干预,对于干预导致的后果,财富管理者应承担信义义务。其四,对于人工智能管理与决策行为在其他情况下的后果,在财富管理者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保险、在不同的相关主体(如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之间利用契约划分责任等方式解决,但如果财富管理者疏于采取防范相关风险的措施,则应承担信义责任。

人工智能与财富管理者信义义务标准的调整

几个世纪以来,信义义务的标准与内容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在学术界也存在着争议,但是它包括忠实义务与谨慎义务两大方面已成为普遍共识。信义义务这两个方面的具体标准与信义关系的具体内容及受托人作用息息相关。随着信义关系的商业化与市场化,受托人义务越来越积极化,信义义务的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人工智能的应用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将是财富管理领域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它对信义义务的标准也必将产生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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