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2020-03-22 12:50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110870)

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及特点

第一,“互联网+”是把大数据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社会发展新形态。当今经济社会,互联网金融正以创新的金融形式和极具潜力的发展方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自己的特有优势和重要力量。

第二,传统金融在中国的供给相对需求而言,呈现覆盖和普惠不足的缺点,尤其是长尾端的中小微企业得到的优质金融服务有限:数据显示全球小微贷款的利率一般在30%浮动。从供给端来看,整个市场不是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而是严格管控的。监管角度而言,资金的价格是受管制的,价格竞争未能充分形成。于是,在传统金融市场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现下市场对金融的需求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以狼虎之势席卷而来,它是热情的和活力的——信息化更加对称、便捷,并且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据央行2019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低至5.9%,网商银行在承受着更高资金成本的压力之下连续两年降低贷款利息,平均贷款利息在8%-14%。

第三,互联网金融同时也是不稳定的,未知的和风险的。首先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也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其次是严峻的技术安全风险,如暴力型流量攻击使网站停运,窃取核心技术及数据等。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将具体的监管职责分配给相关机构,(如人民银行负责网络支付,银监会负责P2P,证监会的股权众筹等,)但是如何才能制定出适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规则,如何才能做好监管同时最大限度释放互联网金融的活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外对比分析

第一,相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征信体系在中国较低的覆盖率导致互联网金融缺乏良好的发展基础。对互联网金融,美国直接启动征信体系、实施大数据风控进行监管,因此美国的网贷平台很少出现P2P爆了的危险事件。数据显示美国征信体系覆盖率是85%,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征信记录的约为3.2亿用户,约占总体用户的24%,远低于美国征信体系覆盖率,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从一开始就缺乏完善的征信和信用为基础,目前中国市场上目前所谓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基数太小,并且能够匹配使用的更是凤毛麟角。

第二,中国现有征信体系覆盖人群有限的弊端渐渐暴露,市场上各类骗贷、赖账、交易欺诈的乱象频生。从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来看,供给不足引发互联网金融失去了监管的“笼子”、风险频发。同样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一系列强制性举措,又可能由于政府部门监管过严而引发企业发展受到限制等问题。

总而言之,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并着重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的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

第一,来源于征信系统参考价值的有限性。黑名单和灰名单是很好的风控方式,但是各个征信公司所拥有的名单仅仅是市场总量一部分。虽然央行和上海经信委正在建立统一的黑名单平台,但是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出于市场竞争的自发性并不愿意公开客户征信数据。但互联网金融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恶意欺诈,70%左右的信贷损失源于申请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第二,来源于市场信用的不确定性。目前市场上有一百家左右的公司从事征信相关的工作,具体操作比如反欺诈识别,以及客户征信评分估测。黑名单作为恶意欺诈的重要信息参考,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防起着至关重要的规避作用。现在市场领先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名单数量在1000万左右,远远达不到市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需求。

第三,相关道德,法律及隐私问题与用户信用的评估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信息收集处理能力是服务于金融业和介入金融业的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说,“此外,信息收集、运用与个人隐私及信息保护是今后面临的重大道德和法律问题。”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办法

金融本质在于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即使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能够很好地管控风险,系统性风险仍然需要政府管控来实现有效控制。所以,政府管控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及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环。

第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如在传统的金融领域如银行,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持资产质量稳定,风险抵补能力始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监管准则,旨在指导中国商业银行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市场监管应平等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监管互联网金融,如果是和传统金融业务同样的业务,如基础的汇款转账,理财业务,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应僭越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而互联网金融特有的新出的电信业务等本身在做互联网技术的业务就应采取其他的监管规则,依据不同业务做出相应规则的设置,创新和改变,“量体裁衣”而非生搬硬套。

第三,运用新技术形成创新完善的监管制度。大数据时代,有关部门可运用如今的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建立互联网数据安全保密体系;其次做好人才保障的后备工作,建立具备互联网金融知识的配套人才资源库;同时需要防范技术风险,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最应重点推进的是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步伐,填补新型金融领域的法律空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发挥市场活力。

第四,对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来说,一是要找到风险与收益地最大平衡点,形成稳定地现金流以抵御风险,二是要建立有效地风控体系,三是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灵活性,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提供不同的风控方法,四是金融产品应尽量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信息来设置,使金融产品在本身的定位上拥有风险控制的能力,五是企业应该在贷前贷中贷后给予不同的风险控制办法。

总的来说,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应以政府监管为主,以企业自律,企业自觉为辅。凭借互联网金融得天独厚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能够找到合适的定位和商业模式,成为市场的有力补充者和竞争者。

五、结语

11月19日,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长马云在国际金融峰会上指出,互联网金融有三个必备要素,一是大数据,二是要建立基于数据的强大信用体系,三是基于大数据的风控体系,并不是基于IT技术的风控。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开展金融活动。

金融的本质实际上是跨时空的资源配置。正是由于互联网技术公司转身投入金融领域,才让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如证券公司创新和优化了服务,使我国金融市场更活跃,更具有弹性,更加健康和繁荣。当然,前提条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走正确发展的道路,金融监管机构也在提供合理适度的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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