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0-03-23 03:18谢文娟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2期
关键词:居住地被告人矫正

谢文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 200000)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增强罪犯人身自由度及与社会联系密切程度,更有效地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笔者以司法实践视角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各部门之间配合、衔接不够紧密,脱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很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民政、监狱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部门之间缺少牵头协调单位,之间配合、衔接不够密切。特别是人户分离的被告人,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决定社区矫正后,生效后将执行文书寄送给居住地司法局后,经常出现居住地司法局以被告人户籍不在此地、不具有稳定工作不符合在该地社区矫正为由将材料退回法院,经了解,个别居住地司法局存在对被告人租住房屋房东施压或者给被告人人为设卡、做工作劝其回原籍等现象。而且被告人居住地、户籍地司法局对接收矫正对象的政策和材料要求不一,经常出现执行材料被退回、部分材料不齐全拒绝接收,某些司法局以联系不上被告人未对其警告即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存在矫正对象脱漏管现象,法院难以及时落实被告人社区矫正。

2.检察机关审前调查评估比例偏低,法院矫正工作难度较大

近年来,检察机关建议对在押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逐步增长,但检察机关审前调查评估比例偏低。为保障审判任务和提高司法效率,尤其是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法院往往在收案后一周内就要进行开庭审结,很难做到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接收回复后再进行开庭审理宣判。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时,司法行政部门往往以法院并未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为由拒绝接收,并将执行材料直接退回法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这也意味着,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时将调查评估意见作为参考。而法院是否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接收对象的标准和前提。

3.法院难以知悉社区矫正机构变更,无法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

由于择业、生活、子女就学等原因,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呈现出人员地区流动性强、工作稳定性差等特点,面临着变更执行地的现实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无从知晓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机构,尤其是部分缓刑考验期限较长的罪犯,无法及时掌握其社区矫正情况,也容易出现脱漏管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1.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无缝衔接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就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分歧之处,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尽快达成共识,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尽早依托部门协作办公网络系统,就社区矫正的决定、执行和变更、结束、撤销等阶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沟通反馈,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研究和总结。

2.重视检察机关审前调查评估,让司法行政机关尽早介入

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案件,重视检察机关审前调查评估,提高检察机关审前调查评估比例,将调查评估工作尽早开展,让司法行政机关尽早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提早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既可以为法院作出决定提供参考,也可以减少发生判后难以落实执行地、执行难的情况。审前调查评估主要是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3.强调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要落到实处才能凸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司法能动性。法院要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推行法官责任制,严格把握社区矫正的适用,及时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并科学参考评估意见,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教育和监管,重视社区矫正的执行情况,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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