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防范利益输送行为发生的对策探索

2020-03-23 05:58顾瞻飞
经营者 2020年3期
关键词:防范探索国有企业

顾瞻飞

摘 要 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某些掌握权力和资源的员工通过利益输送行为中饱私囊,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较大,对企业政治生态破坏严重。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剖析其易发生领域、产生原因和制定针对性措施等探索性工作,使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关键词 国有企业 防范 利益输送行为 探索

利益输送是指国有企业高管或掌握资源的人员通过暗箱操作与不合法手段私下转移国有资产到自己或特定關系人手中的各种非法行为。这种行为是对国有资产的严重侵犯,也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本文结合大型国有企业发生的几起案例,对利益输送行为进行剖析,对防范措施和对策作相应的探索。

一、国有企业发生利益输送行为剖析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2016年以来,国有企业党委、纪委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对企业内部贪污腐败、利益输送等行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受贿、内外勾结职务侵占等违法案件,无论涉及干部还是一般岗位人员,一律严查彻办。从最近几年来看,国有企业中利益输送案件发生的频次较多,究其本质,都是通过利益输送方式发生的违法行为。其特点、易发领域、发生原因等剖析如下:

(一)利益输送行为的特点

利益输送行为人都拥有一定的权力或资源,其发生都与国有企业的合作商有关。发生途径都是相关人员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和掌握的业务资源与合作商进行利益交换,其结果是行为人和合作商获利,企业利益受损。

(二)容易发生利益输送行为的领域、岗位

第一,资源富集型领域。资源富集型领域往往存在着利益交换的风险,特别是工程建设、检维修、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条线,如相关人员利用领导岗位的职务权力和影响力为特定合作商在所分管业务条线开展检维修业务以及采购该合作商生产的备品件提供方便,造成企业利益受损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二,投资企业的委派领导岗位。大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经营方式,董事会负责决策,经营者具体执行,其负责人自由裁量权很大,也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重点业务和重要环节进行过程监督。投资企业负责人一般由大型国有企业直接委派,这些委派干部是在各类约束和监督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旦脱离约束和监督,有些委派干部就难以自律,诱惑之下,开始利益寻租。2017年就发生一名委派到下属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利用手中的经营权,在给予特定合作商增加业务份额后受贿的违法案件。

第三,部分直接对外业务操作岗位。一般来说,具体操作岗位很难发生利益输送行为,因为这些岗位的业务往往受到多个管理环节制约,但只要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出现监管漏洞,一些缺乏自律的操作岗位就会与别有用心的合作商内外勾结,发生利益输送行为。如利用装车、发货环节,操作工与合作商内外勾结,多装少称,收受合作商“好处费”的职务侵占违法案件。

(三)发生利益输送行为的原因

首先,从个人角度来说,利益输送行为人在思想上放松了对党纪国法、企业规章制度的敬畏,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次,从企业管理角度来说,对员工的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重要领域和岗位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管理部门履责不到位以及监督机构作用发挥不理想,都是利益输送容易发生的原因;再次,从合作商一方来说,为了取得利益最大化,不惜通过投机取巧、不正当竞争、行贿等不法手段来达到目的。

二、防范利益输送行为的对策

第一,加强正面引导和教育,筑牢防腐拒变堤坝。要在专题教育、警示教育、日常教育这3项教育的基础上,创新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要引导干部和员工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引导干部家属当好家庭“廉内助”,通过向干部家属发送助廉倡议信、签订廉洁承诺书、召开座谈会、参观家风档案展、家庭走访等活动,让干部和员工算好违法犯罪的代价账,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不想腐;同时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他律,实现不易腐;还要加大对利益输送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确保不敢腐。

第二,加强对合作商的合作制约。首先,要把好准入门槛,即对进入资源库的合作商进行行贿档案查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将有行贿犯罪的合作商挡在企业大门之外。其次,聚焦对外业务交往的廉洁风险口,紧盯8小时之外的监督关口,向合作商明确政策底线、列出负面清单、畅通监督渠道,将廉政建设延伸到合作商,让合作商明白搞利益输送行为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从而失去市场,代价惨重,得不偿失。

第三,严格执行制度要求,加强岗位交流。要完善敏感岗位交流制度并严格执行。敏感岗位交流制度是关口前移,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但往往在实际执行中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必须坚定无论什么岗位到期都必须交流的决心,实现对敏感岗位的定期交流,防止相关人员与合作商形成利益共同体。

第四,简化业务流程,清理多余的业务中间环节;要加强对流通商、中间商和分包商的梳理和清理。预防性剔除容易产生利益输送的潜在风险因素。

第五,规范招标存在的问题管理,加强招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合作商为争夺大型国有企业资源市场,往往不惜采取“串通招标”等违规手法。因此,要通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措施,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完善标的评估等举措,防止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招标工作置于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确保公开透明。

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支柱,应当牢牢扎紧篱笆,坚决铲除滋生“利益输送”的土壤,让“利益输送”无处遁形,无法生存。相信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和完善监督机制,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一定会更健康。

(作者单位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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