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在市场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

2020-03-27 16:35王子龙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1期

摘要:商品交易存在各种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要防范和将风险转移。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合同救济是商品混凝土交易中易出现风险的环节。究其根本,首先是企业的自身管理有缺陷,其次是国家的立法不完善,再有便是存在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由于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产品比较单一,所以交易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谚语有言“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文本的规范、履约率、应收账款的回收时效等对企业经济效益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以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为案件,结合企业管理经验,对商品混凝土市场交易的主要风险与防范来进行探讨。

关键词:混凝土企业;购销交易活动;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作为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合同订立涉及到多个方面。合同主体、合同形式、订立程序、合同条款以及合同效力等都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订立时,无论哪一方面出现失误都会给回收账款留下隐患。

(一)合同签订前对合作方做必要的审查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既要考虑到法律资格问题,更要确定其实际缔约能力问题。现实中,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货款被因此恶意拖欠的问题屡出不穷。案例:2015年,某搅拌站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搅拌站向乙建筑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后乙公司一直未付货款。遂搅拌站到法院起诉乙公司,一审判决支持甲搅拌站请求。法院执行时经调查,发现被告乙公司无可执行财产,且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甲搅拌站因此无法得到赔偿。由于在法律上我国未对混凝土交易的从业主体资格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个别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虽然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却没有履行缔约的能力。与此类企业签订合同必定会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订立合同前除了要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外还要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还要,确定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并保留复印件。同时还必须对对方的施工许可证进行查验,将订立的合同提交混凝土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也是必备的程序。

(二)做好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商量混凝土的合同中一定要有完整、明确、齐全的价格条款。最近几年,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处于总体下跌的趋势,影响商品混凝土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都很敏感。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该协商约定根据原材料涨跌的一定幅度,价格条款允许变更,以免损失。交货条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交货处,要明确工程项目名称。如果出现合同纠纷,这关系到处理纠纷的法院管辖范围。对于涉及到跨区域的轨道、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要写明项目附近的路名或坐标,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管辖产生异议。如“交货地点为轨道交通一号干线东北延伸段”,就会因为送货地点表达不明确,导致立案发生困难。此外,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要在合同中写明。这是为了预防一旦经办人离开,对方否认已经收货而出现纠纷后造成的举证困难。尤其当一个工程项目涉及到多家供应商时此举尤为重要。对于合同进行过程中的人员变动问题,在人员进行变更时,需要对方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将原委托书作废。合同条款中对于付款时间的明确约定尤为重要。没有明确日期的类似“待业主付款后按同比例支付”、“结构封顶后付9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价标”、“分期按比例付款”等条款,这些或付款条件模糊、或付款期限不明确、或意思表达不够完整,都将会给正常回收账款或诉讼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违约责任条款。合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有无加重供方责任的不平等的违约条款。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混凝土供应商目前经常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时常会面临严苛的违约责任争议条款的处理。除了以上各点,对于诉讼管辖地的约定在合同条款中也很重要,对于管辖约定地点要具体明确。《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条款中对于管辖地点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法院就会以“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为理由,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后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所以在与外省市驻当施工企业订立合同约定法院管辖地时,要选择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如需仲裁,则要在仲裁条款上明确约定某个仲裁委员会,避免条款无效。

(三)对合同细节的审查

1)合同签订双方需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合同上加盖的公章要清晰可辨。如某供应商起诉上海某建筑公司合同违约,由于合同上的公章模糊不清,被告辩称该合同上的公章为其前法定代表人伪造刻制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可辨关系到能否作为检材,提供给司法鉴定。2)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手写修改,但在修改处需由双方加盖公章确认。对于合同文本页数较多的情况可以不逐页加盖公章,可在合同侧面加盖骑缝章。3)签订合同时要取得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格式合同的风险审查。如若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应当注意在有加重供方违约责任条款下签订补充协议随附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風险防范

(一)合作方怠于收货确认

商品混凝土的送货方式常见的是由生产方用搅拌车送货到购买方施工现场,以一车一票的方式由购买方的现场人员收货签收。实际在交货时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并不是由合同上约定的人来进行签收。如果按月进行结算,常常会出现购买方用约定人未签收的借口来扣除一些方量的情况。“日清日结”是避免这种不必要的纠纷的有效方式。

(二)出具发票和接收收据应当注意的风险

混凝土供应商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时,购买方需出具给供应商收据。收据具有欠款确认的作用,必须要写明基本信息。例如:“今收到X公司编号4539号发票一张,金额为十万元整,2018年2月15日”。这张收据就存在明显的缺陷,一些如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收款人信息等重要信息都没有写明。

(三)接受支票支付的风险

目前支票支付款项的形式已不多见,为了避免出现误差,供应商在接收票据付款时要注意审查。对一些重要信息,如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背书是否连续等要仔细核对。

(四)防范信誉欺诈。

对于一些长时间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不能掉以轻心。一些口碑较好的公司也可能会出现资金困难而拖欠货款转嫁风险的情况。例如:某公司采取以小项目合同赢得供应商的信任的方法,在承接了某工程后要求供应商供货。但要求供应商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合同纠纷,供应商起诉子公司时发现其无还款能力。因此,无论是否有过良好合作关系,为了减少风险,在签订合同前都要对对方公司是否出现异常多加重视。

(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在履行合同有先后顺序合同中,如果履行合同顺序在前的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履行期限结束前,将不具备履行能力或不会按合同履行的,在对方尚未开始履行合同或提供履约担保前,有中止履行的权力,这就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了履约担保,应继续履行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履约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资金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中不安抗辩之规则,停止供货并且要求乙方即时结款。甲公司首先向法院申请采取了诉前保全,对乙公司资金帐户实施冻结,后经法院查明,乙公司确实已不具备合同支付能力。合同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同意终止签订的合同,并由乙公司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甲方已履行部分的未结算款项。

三、合同违约救济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中的民事纠纷解决制度体现的正是合同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首先应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欠款方的违约事实和支付欠款时间、支付方式及金额要在和解或调解达成一致后写入“和解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同时,还要在其中写明如若欠款方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欠款期限结束需对逾期未付的款项加倍偿还支付利息。制定“和解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时,债权方需要注意,如采用分期或分批还款,还款的批次越多,对方再次违约机率越高。例如:某建筑公司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220万元,双方经过法院调解,约定由建筑公司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欠款,但建筑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约定支付欠款,供应商随后向法院申请对工程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法院连本带息冻结了其240余万元存款。一起还款期限很长的纠纷因此得到了解决。在违约后进行协商解决时,要把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割开。比如,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常常还会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人身损害赔偿等合同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其次,在结算支付时,购买方常常会将这些法律关系与买卖合同捆绑在一起,变相的让供应商打折让利的目地。倒如:某建筑公司欠商混供应商合同款124万元,结算时,建筑公司提出施工中因供货质量问题导致了两起工伤事故,需要供应商赔偿,要求供应商降低支付金额。商混供应商将建筑公司起诉,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冻结了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125万余元的存款,最后建筑公司不得不全额支付可合同欠款。供应商借助法律手段,將被动化主动,合法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权益。第三,把握违约责任基本规则。违约责任是指违约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履行的合同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制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为了促进合同正常履行、防止违约、保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合同中的风险预防是企业风险防范中关键的组成部分。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要慎重选择购买方,签订合同前应对购买方的信用、支付能力、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仔细斟酌合同条款,防止合同漏洞和避免掉进合同陷阱;灵活使用保全措施、善用违约救济等法律手段降低合同风险、化解合同纠纷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的正确做法。

结束语

商品混凝土企业作为购销交易商务活动中的供货方,在合同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合同法、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部颁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只有在各种规章、合约条款的约束下,商品混凝土企业都能够做到依法依规购进合格原材料,货真价实销售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企业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长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彦.商品混凝土生产成本控制难点及策略[J].纳税.2019(14):22-23.

[2]张天伟,胡凤丽.预拌式商品混凝土企业计量器具的管理[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6(04):3-6.

作者简介:

王子龙,男,1983年10月出生,河北承德人,本科,中级经济师,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工作,对商品混凝土市场调研,风险控制及应收账款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