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2020-03-28 01:25周玉函李苗苗段晓玲潘美亦
青年生活 2020年6期
关键词:缺陷完善

周玉函 李苗苗 段晓玲 潘美亦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公司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重要,公司在给社会带来更多便利以及福利的同时,也给社会产生一些其他方面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的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还不全面,还有很多方面的缺陷。

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缺陷;完善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程度已见雏形,但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体系还不是十分成熟。由于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已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其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与缺陷。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不全面

新《公司法》第五条,虽然已经提到公司社会责任,但是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提出,并没有提出相关具体实施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比如说,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具体责任范围,不履行责任的后果以及事后救济都没有规定。因此,导致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了一种呼吁性的口号。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较为分散,导致国家相关监督人员的职权范围较难确定,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该监督哪些方面,责任的不明确,也就导致了监管的过程造成了监管范围的重合或者是缺漏,最终导致整个管理过程责任推脱,甚至造成无人管的现象。我国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并且没有相关的惩罚制度,结合相关法,例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劳动法等,这些法里面只是对有些行为进行了规定且还有缺乏惩罚的制度的情况,最重要的是,相关的惩罚制度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三)各部门法协调配合度较差

有学者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文化在内的诸多因素。”所以如此包罗万象的问题,不是一部公司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就要做好各个部门法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正是由于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统一性不同,导致出现了很多法律的“灰色地带”。总而言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一部法律没办法解决好,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合作才能建立起一个坚实的壁垒,使公司都履行好他们的社会责任。

二、健全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一)完善国内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1.强化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建设

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公司运行的透明化能让公司的行为更好受到人民的监督。在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行业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在以往的运行中也很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证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同理,公司要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不可避免,强调公开本应该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使公司社会责任的透明化,从而强化社会对公司社会行为的监督作用。公司想要长远的发展,就要注重公司发展和社会发展以及个人利益的和谐关系。总而言之,明确责任,细化流程,及时公开公司相关信息,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建设,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公司实行信息透明化以后,使利益相关者,政府和社会公众能更好实行监督权利,从而也是企业获得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法律建设、整合、协调各部门法

目前,在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空泛和分散,存在的一些也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里面。针对这种情况,想要更好地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那就必须要有效的整合与协调这些不同的法律。所谓的整合,不是指单一地将所有的公司责任的内容集中在一个法当中,当然,社会责任所涉及的范围如此之广,想这样做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国家立法机关应该站在大局的角度,做出一个前瞻性的行为,去整合利用现有的社会法律资源,建立起一套以“公司法为中心,单行法相互配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将公司法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作为执法纲领,协调并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使其之间相互衔接和互补,以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健全司法的有效运行机制

1.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的程序过于冗长,所以导致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不高,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首要的方法就是要去繁从简,我国劳动争议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冗长的过程不仅对劳动者产生诉讼疲劳感,还无法及时止损,弥补损失。因此,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前置程序可以改变成和诉讼相同地位的层面。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这不仅缩短了劳动争议的时间,还节省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更大程度上,还让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2.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1)扩大诉讼主体资格范围

公益诉讼制度的宗旨是为有效地保护社会普遍公共利益的权利,但是,把公民的诉讼主体资格完全排除在外实在不妥,为防止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寻求司法救济诉权的滥用,可以在社会主体与法院之间设立一个前置程序,将部分没有必要的或不用司法救济就能解决的案件过滤出去,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使公民监督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得到了司法保障。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对等的,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在公益诉讼中,其举证责任必须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专门研究。笔者认为应视原告的举证能力而规定不同的举证責任,不能一刀切。由于两个主体之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在公司社会责任公益诉讼中公司有着经济优势,并有其在某个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海鸥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证据绝大部分掌握在公司手中,这就导致了原告举证会存在很多困难。所以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为主,谁主张谁举证为辅”的举证原则,在公益诉讼中,公司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对于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多少还是由原告举证。

结论

本文笔者强调我们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营利性,而是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总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消极的是一种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得好,完全可以转化成公司发展的一种机会。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这则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叶云:企业志愿服务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104-108.

[2]高展,金润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与拓展[J].企业经济.2012年第9期:39-42.

作者简介:

周玉函(1999-),女,水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人力资源管理。

李苗苗(2000-),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段晓玲(1997-),女,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潘美亦(1999-)女,汉族,贵州省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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