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伦理意义

2020-03-30 10:55李萌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伦理

摘要:我国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侦查过程中,加强对享有豁免权的主体进行保护,从而减弱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亲属作证豁免权;窝藏包庇罪;伦理

亲属作证豁免权也称为亲属拒绝作证权或亲属的免证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作证义务的犯罪嫌疑人特定亲属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对其已经掌握的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调查询问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基于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亲属在提供证据后,司法机关不得在其作证后以此证据在后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来反对亲属及追究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权利。

一、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现状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秉持着“打击犯罪”的理念,严厉惩处包庇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使犯罪人受到应受的惩罚。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项规定被认为是首次确定中国式的亲属作证豁免权。由此可以看出,近些年我国在有关亲属作证豁免权的方面上,规定的还不够全面、完善,不止缺少规定,而且在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范围上,也只局限在刑事诉讼法的关于出庭作证这一方面,很难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立法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法,还应该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条例中有所体现,增加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我国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窝藏行为与包庇行为的性质不同,窝藏行为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犯罪的人通报公安机关侦查或追捕的情况,向犯罪的人提供化妆的道具等。该行为主要针对犯罪分子本人,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为犯罪分子提供物质帮助,让其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捕,但并未直接与司法机关有接触。包庇行为在刑法310条中,仅仅体现在“作假证明”上,但学界内却有不同观点,多数观点认为包庇不仅包括作假证明,而且还包括隐匿、毁坏、伪造证据等内容。

对于窝藏行为,其中有一个问题在学界中引起争议:“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和“帮助其逃匿”之间的关系。

关于上述问题,存有两种观点。其一,两者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帮助其逃匿”是目的,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这一行为为手段。其二,两者为并列关系,并非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之所以会规定窝藏罪,是因为存在窝藏的行为,而行为人触犯法条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犯罪的人脱离司法机关的追捕,“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只不过是其中的手段之一,根本目的并未改变。而且“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中的处所,还应该是在行为人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下的处所,并且提供处所的时间也应该有一定得限制,必须能体现出处所的作用,而非暂时性的隐蔽。

对于包庇行为,因为刑法310条仅仅规定了“作假证明”这一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是不包括隐匿、毁坏以及伪造证据等内容的话,对这些行为只能按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来处理,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包庇行为的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在“作假证明”一点,否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的问题。

窝藏行为大多是出于人之本性,以及在危急情况下产生的对于亲属的庇护之心,所以主观恶性并不很大,一般而言,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害。而包庇行为则与窝藏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差别,需要行为人主动的对司法机关做出隐瞒的举动,包括作伪证、毁灭、伪造证据等,其对象主要是司法机关,行为则包括伪造证据、作假证明等方式。

包庇行为对司法的干扰力度明显比窝藏行为的影响要大上许多,主观恶性也远远超过了窝藏行为,会对司法机关造成误导,甚至做出一定的违法行为,才能达成目的。包庇行为会导致浪费公共资源,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甚至会侵犯其他公民的利益,所以应该对窝藏行为与包庇行为区别对待,才能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我国对窝藏包庇罪并不区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只要符合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既成立此罪,应该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二)窝藏行为的可罚性。据武汉市公安局1997年对连续3年所抓获的越狱逃犯的调查结果显示: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如此看来,要求亲属向司法机关主动检举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是违背人性的一种举动。

强行要求人们从事违背人性的举动,本身就不符合立法意图,在实践之中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毕竟帮助触犯刑法的近亲属躲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本身的主观恶性几近于无,只不过因为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致使司法机关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些规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违背,也不合伦理。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亲属作证豁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例外,算是我国第一次确立亲属作证豁免权,不过对于亲属的范围也仅仅限定在配偶、父母、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么小的范围内,所以《刑事诉讼法》应当扩大亲属作证豁免权享有的范围,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主体都给包含在内。

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在窝藏、包庇罪中增加有关近亲属的特别规定,例如近亲属之间仅有窝藏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但在存在包庇行为以及故意误导司法机关的情况下,稍作懲处,以附加刑代替有期徒刑,使刑罚轻缓化,减少法治与伦理的冲突,更有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

参考文献:

[1]骆云辉.窝藏、包庇罪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1.

[2]黄京平著:《妨害证据犯罪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88—289 页。

作者简介:李萌(1996—),女,汉族,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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