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与完善分析

2020-03-30 10:55胡丽蓉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计征资源税消费税

摘要: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正面临不断恶化,发挥绿色税收对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十分必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分析了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绿色税种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及需要完善之处,以期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生态环境;绿色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正在经历着严重的破坏和恶化。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绿色税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绿色税收”(Green Taxation)又称环境稅收,其广泛出现和应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指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排放所征收的税,或对进行污染防治投资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因此,绿色税收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生态破坏、污染排放行为所征收的税收,其实质是运用税收政策将资源与环境的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对我国而言,绿色税收所涵盖的税种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及车辆购置税等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与完善

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它对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以及调节级差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征之初征税范围只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征收资源税,后来征税范围不断扩大。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资源税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征税范围有待扩大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而自然资源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还包括土地资源和动植物资源等。我国目前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具有一定普遍性,便于征收管理的煤炭、天然气等纳入征税范围。2017年12月开始在北京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改革试点。目前,资源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因为受到污染而日益稀缺匮乏的土地、森林、海洋资源、珍稀动植物等。为了更好地促进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和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应当将土地、森林、水资源、海洋资源、珍稀动植物等按紧迫程度逐步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2.计征方法有待丰富

我国资源税开征后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征收方法,该方法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但无法解决伴随资源价格的增长,税额实现级差收入征税的问题。2016年7月1日起,除试点的水资源税外,我国资源税实施从价定率计征。未来应根据自然资源特性,丰富计征方法,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复合计征的征收方式,促进人类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

3.源泉控制应当加强

目前,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进行源泉控制征收,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虽然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我国为加强源泉管理,避免漏税,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但资源税的源泉控制应当予以加强。

二、消费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与完善

我国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有目的和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予以征税,因此消费税在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和调整产业结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征税范围有待扩大

目前的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已涵盖易造成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的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焰火、电池和涂料等。未来应将高档家具、高档服装、高档住房、歌厅舞厅等应当调节的高档消费品和高端消费行为,以及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制品如一次性使用的塑料袋和快餐盒等纳入征税范围,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对调节社会分配、促进能源节约、加强环境保护的作用。

2.税率(额)和计税方法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税对可造成空气污染并且易导致火灾伤人的鞭炮、焰火按从价定率征收15%的消费税。对于用量巨大、消耗大片森林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按照从价定率仅征收5%的消费税。以木质一次性筷子为例,其 5%的消费税税率折合至每双一次性筷子的税负几乎不到 1厘钱,生产者即使将其转嫁至消费者,这些税负对消费者的影响也微乎其微,难以发挥抑制消费的作用。未来应适当提高鞭炮、焰火、木质一次性筷子等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调节消费,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应按照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三、环境保护税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与完善

2018年1月1日,为了抑制不断恶化的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我国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环保税自开征以来,有力地推动各地政府与企业积极响应环保政策,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保技术革新,极大促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的提升。虽然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为“以税治污”开启了新篇章,但在实践中还有待完善。

1.征税范围有待扩大

伴随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物也不断发生变化。环保税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定污染物及噪声纳入征税范围,但二氧化碳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危害较大的污染物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及高耗能产品等尚未包括在其征税范围内。过于狭窄的税目局限了资源税的作用,未来应当予以扩大。

2.税负偏低有待提高

环保税由于税额(率)偏低,导致税负偏低。排污企业在相对较高的治污成本与偏低的税负抉择中,必然选择宁愿多交环保税而不会选择投入大量的环保技术和设备等进行优化产业结构,因此开征环保税实现节能减排目的难以实现。

3.部门合作有待加强

在征税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部门需对比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当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时,税务部门需要提请环保部门复核。因此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除了要直接面对纳税人外,还迫切需要环保部门的积极配合,如果两个部门合作存在问题,必然导致降到双方信任从而影响税款的征收。

四、其他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与完善

我国城建税作为特定目的税,是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环境监测力量薄弱,环境监管措施缺乏,许多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给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应进一步提高城建税的税率,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市区以外的纳税人提高税率,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加资金积累。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采用定额税率,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实行差别幅度税额。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種税。为符合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差别大的现实情况,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合理使用、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应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单位税额。

近年来,伴随我国汽车工业的强力发展和居民私家车的普及,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日益凸显,应将其改为按车船燃料用量分类分级征税,以倡导使用非机动车辆, 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具有节约能源功能的车船减征车船税以减少环境污染。目前我国胡车辆购置税仍统一按 10%的税率征收,未考虑车辆污染物排放量等环保因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车辆购置税环保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年

[2]陆筱萌,郑可心.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完善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年11期

[3]冀中.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研究[J].河北企业 .2019(12)

作者简介:胡丽蓉(1973.9-),女(汉族),四川仪陇人,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与税法理论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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