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必须主动履行缴费义务

2020-04-01 15:03陈忠吴甜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2期
关键词:物业费服务费物业管理

陈忠 吴甜甜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南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某青山湖花园物业管理事宜交与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委托管理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止;3.住宅房屋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4.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交纳物业费用,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超过交纳期后每天加收应交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南昌市东湖区某路×××某青山湖花园××栋1单元103室的业主江某,房屋面积为91.85平方米,每月应缴费101.04元,经多次催缴,尚未支付原告自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用计1212.42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某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12.42元及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欠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到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至起诉之日暂算为533.46元);2.本案訴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未作答辩。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已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对于被告欠缴的物业费金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对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未缴纳物业费1212.42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212.42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鉴于原告在该小区的服务情况,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日前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12.42元;

二、驳回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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