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高位截瘫受害女子获赔110万元

2020-04-01 15:03吴凡云简定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2期
关键词:赔偿款抚州市分公司

吴凡云 简定华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好好的一个人就这样因一起车祸导致高位截瘫,从出事的那天起,在医院的病床上和家中的床铺上经历了种种痛苦,靠着药物和家人的悉心照顾,盼望有一天能奇迹般的站起来,过着正常人的生活。

2018年4月,原告章娜(化名)将被告李劲(化名)、被告江西某汽运集团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某分公司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某分公司告上法庭。經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某分公司向章娜支付赔偿款110万元,目前已全部到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日20时18分许,被告李劲驾驶赣CX06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上新公路自新余驶往上高,行经上新公路昆仑矿业路口路段,与章娜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章娜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章娜被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9天,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作出余公交认定(2017)第3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章娜不承担责任。2018年3月12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娜的伤情等级为一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费用为2万元,截瘫合并后续治疗费为每年12000元,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章娜花费鉴定费用计4600元。

另查明,李劲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为2003年6月19日,2017年10月18日增驾A2。第一被告李劲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第二被告江西某汽运集团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第二被告认为该车在第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第四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某分公司处投保了1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章娜于2018年6月28日向法院请求先予执行,要求第三被告先予给付赔偿款12万元,法院于当日裁定,第三被告立即向章娜支付赔偿款12万元,第三被告已经向章娜支付赔偿款1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条文,一审法院2018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某分公司向章娜支付赔偿费110万元,被告李劲向章娜支付赔偿款61152.4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后被告再次不服,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省高院依法再审,裁定如下:驳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某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历时近一年时间,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终于尘落埃定,110万元的救命钱,终于到了这位高位截瘫的中年女子手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点评】该案属于一起涉案金额重大、争议焦点突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本起事故涉案金额达110多万元,伤者受伤程度达到了一级伤残。本案争议焦点突出,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肇事司机在驾驶证准驾车型降级后又重新申领驾驶证的实习期间,发生几种特定类型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中是否可以免责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张免责,就应当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而本案,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中的规定,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只要尽到提示义务就可以了,但保险公司却忽略了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仍然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无权进行免责。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高院再审,最终还是公平、公正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案对同类案件后续的处理起到了非常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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