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依法行事

2020-04-03 03:07马斗全
思维与智慧 2020年4期

●马斗全

古今不但多有“依法行事”语,也多有依法行事案例。苏东坡《东坡志林》所载一事,颇有意思。

北宋元丰初,河南白马县有县民被杀,因为畏惧强贼,无人敢报告官府。于是有人投匿名书于县衙门口,弓手捡到而不识字,让门子看,听门子读后,即去把强贼捕获。而处置此事时,杀人者须法办外,县吏还认为:法禁匿名书,门子知为匿名书而读给弓手,实已犯法。匿名罪按法当流放,所以觉得有些为难,于是上报府里。开封府尹苏子容因此上殿论奏,以为杀人并不关门子事,而门子告捕,虽认可匿名,但不足深究,可以免罪。神宗赵顼虽也觉得此情节较轻,但不能有法不依,还是应该治罪,“乃杖而抚之”。虽免门子流放,但须施以杖刑,打了却又“抚之”。

无论宋神宗的“抚之”,是心疼地抚摸门子的红肿处问痛吗,还是吩咐下属给慰问品让门子好好养伤,总归法理人情两不失。这等不依官员意志而必须依法行事的做法,值得后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