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探析

2020-04-03 13:3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受地缘的特殊性、经济发展状况和民族文化特点等因素的影响,云南省边境地区德宏等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新的特点,如毒品犯罪严重、家庭涉毒和未成年人吸毒引发次生犯罪问题突出,犯罪治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面临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特殊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应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适合边境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协作机制,推动完善多部门联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配套工作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犯罪预防 涉外刑事案件 毒品犯罪

受边境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和地方民族文化特点的因素影响,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类型、涉罪未成年人自然身份情况等都具有明显的地方特点。特别是边境一线的德宏、红河、临沧等地,未成年人因毒品引发犯罪、困境留守未成年人涉罪或受侵害、成年人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跨境犯罪比例逐年增加,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已成为影响边境地区社會和谐稳定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一、云南边境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司法实践困境

(一)边境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及类型特殊,增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难度

云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类型集中于侵财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和毒品犯罪(见图一)。以边境地区的德宏州为例,由于毗邻“金三角”地区,客观上造成了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因毒品引发的其他犯罪占比较大。2013年以来,德宏州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刑事案件中毒品案件占比超过50%(见图二),抢劫、抢夺、盗窃以及故意伤害等未成年人群体多发案件中82%系因毒品问题引发。由于家庭涉毒、父母吸毒等原因,德宏州未成年人吸毒问题较为严重,极大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缺乏有效的发现、监控机制,导致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预防工作难作为,并且可能引发次生犯罪的风险。

(二)边境地区外国籍和国籍不明未成年人涉罪比例逐年增加,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制度落实难

云南边境线全长4060公里,占全国陆地边境线的五分之一。其中,德宏州南、西、西北三面与缅甸联邦接壤,无任何天然屏障,全州80%的县市都有国境线。在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人文背景下,德宏州涉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加。

第一,外国籍、国籍不明未成年人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逐年上升。随着国家沿边改革开放战略的深入推进,德宏边境外来人口激增、身份复杂,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人员在德宏州违法犯罪问题较为严重。与全省数据下降的情况相反,德宏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受理的涉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见图三)。2013年至2015年,德宏州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国籍不明、缅甸籍未成年人占比达26.6%。

第二,办理涉外未成年人案件面临司法实践难题。首先,由于国籍不明、外国籍涉罪未成年人出生地、居住地均在境外,其真实年龄往往囿于客观原因难以查证属实。特别是在一些可能处于临界年龄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等问题成为认定难题。其次,国籍不明、外国籍涉罪未成年人在境内往往没有固定居所,缺乏有效的家庭监护条件,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当中涉及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特殊制度很难落实,一些符合非羁押条件的案件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只能采取羁押措施[1]。最后,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后,后续的回访帮教和犯罪预防工作很难开展。

(三)受边境地区基础性条件制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瓶颈较难突破

德宏州集中体现了边境地区边疆、民族、山区、贫困的特点,地理因素、经济发展、民族风俗、宗教习惯等都是制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客观性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性不强,各部门间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大部分边境基层地方由于缺少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社工、翻译人员等,对于身份为少数民族、国籍不明、外国籍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无法有效落实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案件强制辩护、社会背景调查等特殊制度。甚至有的案件因翻译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准确定性及量刑。二是边境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化支持体系不够健全,影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效果。三是边境一线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办案过程中需要投入的成本以及办案周期远远超出内地其他地区,在开展社会调查、补查补证、回访帮教等工作中体现尤为明显。

二、检察办案面临的问题

(一)涉外案件中未成年人年龄、身份查证难

年龄查证以及国籍问题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造成影响。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时,检察机关无法进一步收集其他客观证据对其真实年龄予以证实,特别是16周岁这一“临界”年龄的查证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德宏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近五分之一的案件为外国人、国籍不明未成年人实施。由于缅甸国家人口管理制度混乱和历史原因,许多居民没有有效身份证明。司法实践中骨龄鉴定受被鉴定人人种、生活环境、发育情况等客观条件影响,证据效力较低,在年龄证据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只能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宽处理。这一方面导致缅甸籍、国籍不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影响案件认定和处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境外犯罪分子恶意利用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运输毒品等违法犯罪。

(二)因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

家庭功能运作的异常使得通过监护制度的运行以发挥家庭的功能来引导未成年人趋向良性出现了阻碍因素,导致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出现偏差[2]。经调查统计,云南边境一线闲散及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以及受毒品影响未成年人等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情况严重。这些案例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如父母本身违法犯罪或者言行不当,使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或者因经济贫困家庭监管条件较差,父母基本没有监护、教育能力,未成年人过早辍学,从不良行为少年发展成为犯罪分子。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归咎于其自身,这也是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有限的重要原因。

(三)边境地区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协作及监管帮教面临客观困难

第一,边境地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差异,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监管条件。第二,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社工、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服务力量方面发展滞后,降低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第三,边境地区司法协作和对外警务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在案件侦查、补查补证、维权帮教等方面形成一定限制。

(四)边境地区民族风俗等因素影响案件依法处理

边境地区居住着大量的少数民族,民族风俗、村规民约是当地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有的与国家法律和政策存在冲突。在一些涉毒案中,一是由于边境地区普遍涉毒的客观环境,当地村民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敏感、抵触,对执法活动形成了严重阻碍;二是由于同族、同宗、同源的民族认同,本来为查清案件聘请的翻译人员反而成为了制约案件查证的因素;三是民族风俗习惯的深刻影响成为了制约国家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的重要原因[3]。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尊重邊境地区民族风俗、维护和谐稳定方面常常面临具体问题。

三、完善边境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边境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边境地区境内外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遭受侵害和违法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少数民族、外国籍、国籍不明的未成年人得不到适当的监护、照管。由于缺乏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容易被煽动诱导,未成年人容易成为毒品、黑恶等犯罪的工具,犯罪低龄化、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边境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问题之一,成为影响边境地区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隐患。因此,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看待边境地区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问题。

(二)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未成年人案件除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帮教、监督、评估等工作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因此,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尤为重要。

1.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理念、原则以及职能、办案组织和岗位设置、权力配置、评价体系等体制机制,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需要,体现出有别于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专业化特征。而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应当以专门机构建设为抓手,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整合职能,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检工作模式;在审判机构建立少年法庭,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2.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范化建设。要严格依法开展工作,规范案件办理、权利保护、帮教矫正、法律监督等司法行为,推动司法衔接机制和社会化支持体系的规范运作,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化。对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法律援助、羁押必要性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特殊制度进行细化和规范;建立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异地协作机制,提高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回访帮教实效。

3.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始终坚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坚决予以严惩;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合力,防止在某个环节出现未成年人的保护真空。

(三)探索建立适合边境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协作机制,推动完善多部门联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配套工作体系

1.建立适合边境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司法工作机制。一是保持对毒品等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预防未成年人涉毒犯罪。边境地区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实际,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标准。如德宏州政法委牵头,会同公、检、法、司,共同研究制定了《德宏州强化打击零星贩卖毒品犯罪的实施意见》,办案效果明显,有效萎缩了德宏毒品消费市场,避免未成年人由违法吸毒发展为毒品犯罪。二是加强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分案移送起诉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完善诉讼衔接配套机制和工作体系。三是针对涉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骨龄鉴定意见采纳率低的问题,应当加强顶层沟通机制,上级相关司法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地方性规范文件,统一认识和标准,提高骨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2.以执法办案为依托,搭建预防边境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平台。一是加强多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公、检、法、司等司法行政机关与关工委、共青团、民政、妇联等多部门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解决组织协调、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方面的问题,积极构建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二是加强与公益机构、社工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对话合作,通过公益援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背景调查、心理测评及疏导、回访帮教、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等工作交由社会专业力量承担。三是对吸毒、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摸排,建立边境地区未成年人涉毒监管系统,一旦发现严重不良行为苗头就及时介入教育,化解犯罪危机。四是加强边境未成年人福利、救助工作建设,普及“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理念,将贫困、流浪、孤儿等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的未成年人纳入救助体系。五是加强边境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教育模式,通过体验教学、实践模拟、现场观摩、游戏、动漫、微电影等方式,实现参与性、体验性、实践性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加强中外司法协作和对外警务交流合作,共同预防未成年人跨境犯罪

1.与相邻国家建立警务交流合作和司法协作机制。就外国籍、国籍不明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生活环境、犯罪原因等问题的查证,以及追捕、遣返脱逃到境外的涉案未成年人加强交流协作,建立边境涉罪未成年人指纹比对工作机制和对外警务合作的长效机制。

2.建立健全边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规范。立足边疆特色,探索对外国、国籍不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跨境社会背景调查、“关爱式”讯问和亲情会见等案件办理特殊机制,构建边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新模式,实现对边境地区外藉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不分国界。

注释:

[1]据统计,德宏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将近90%的犯罪嫌疑人在变更强制措施或轻缓处理后无法到案,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参见马柳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3]参见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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