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图书领域的侵权行为及其规制

2020-04-07 16:13唐佳燕金欣燕
科学大众 2020年1期
关键词:电子图书侵权规制

唐佳燕 金欣燕

摘   要:随着手机电子阅读器的普及,具有成本低、信息量大、高便捷性等优点的电子图书受到人们的普遍青睐。数字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日益发达,虽然可使信息传播得更广、更快,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电子图书侵权问题。网络传播迅速、技术复杂等特点,使电子图书领域侵权行为呈现出相应的特点,给法律规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鉴于此,文章论述电子图书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与危害性,结合案例分析侵权现象的成因,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关键词:电子图书;侵权;规制

信息化时代,电子图书成为人们阅读的重要载体。作为一种文化产品,电子图书具有相应的权利属性。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电子图书领域法律不规范等,使电子图书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电子图书领域侵权现象严重。从长远来看,会压抑作者的创造热情,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因此,在信息化背景下探讨电子图书领域的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1    电子图书领域侵权行为概述

我国电子图书领域侵权现象极为严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间接危害更为深远,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1.1  电子图书领域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电子图书侵权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多種多样,其中,非法上传、非法下载和非法共享是最为常见的3种非法传播电子图书行为[1]。文章对3种典型行为进行介绍和分析。

(1)非法上传,指未经权利人允许,将权利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的服务系统,使网络上的人都可以通过一定途径看到[2],例如,百度文库侵权一案,百度文库提供给广大读者一个免费共享的资源平台,百度公司放弃审查责任,纵容网民上传侵权作品,严重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2)非法下载,指未获得权利人同意或支付一定报酬擅自将其存在于网上的作品从互联网上的服务系统下载至本地计算机。(3)非法共享,是在网络空间内部电子书的传播行为,用户利用云盘、迅雷等软件在网络上任意分享的行为也是典型的非法共享行为。

1.2  电子图书领域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由于网络具有广泛性、时效性的特点,任何信息都能在短时间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基于网络的电子图书侵权行为危害性不可预计。就国内而言,艾瑞咨询给出的数据显示,2015年盗版给网络文学带来的损失达79.7亿元,其中,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43.6亿元;2016年损失为79.8亿元,其中,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50.2亿元[3]。权利人的作品在网络上被其他人轻易得到,并被不法利用,权利人本身的合法权益或潜在的经济收益受到侵害,其创作积极性将遭到严重打击,不利于原创文化作品的产出,文化市场的发展将受到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就国际而言,版权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可能会拒绝将其国家作者的书籍出口到他国,影响国际的文化交流与沟通,不利于中国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2    电子图书领域侵权现象的成因

电子图书领域侵权现象严重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在宏观层面可以分为个人因素、机制因素和法制因素3方面。

2.1  个人因素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时间尚短,且有关部门对于该方面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国民版权意识不强,很多人虽有实际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意识侵权。此外,不少被侵权人因诉讼过程费时、费力、费钱,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而选择放弃维权,任由其权利受到侵害,进一步助长侵权行为的泛滥。同样,还有侵权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就不会选择去维权。据数据统计,目前全国盗版电子书市场的营利规模是正版网站的8~10倍,高收益、低成本的电子书产业驱使更多人从事违法行为[4]。

2.2  机制因素

随着政府对文化产业的重视,我国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但产业的发展呈现出起点低、时间短、规模较小的态势,在经济总量中的占比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过大。同时,行业的监管不到位,虽然已有具体的文化协会监管,但监管力度较弱且无法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因网络著作权的独特性,网络技术在电子图书的侵权规制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并不能完全保护著作权,反保护技术也在蓬勃发展,非法复制等现象层出不穷。

2.3  法制因素

中国法律发展较为曲折,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法律起步晚,中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才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目前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5]。总体来看,法律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文化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频率增加,导致法律的发展无法与实际需求相平衡,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逐渐成为案件问题的焦点。网络作为新兴产业,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更是一个新问题,需要法制的完善。

3    规制电子图书领域侵权行为的建议

与传统图书相比,电子图书发生颠覆性变化,其无形性、网络传播性等特点,给规制侵权行为带来了困难。根据前述原因,提出以下3方面规制建议。

3.1  培养公民版权意识

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或者被侵权者,增强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尤为重要。为此,知识产权局可以联合法院选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公益讲座社区宣传等方式,使公民对知识产权有认识与了解,增强版权意识,进而尊重版权、抵制盗版。政府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平台,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公益广告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学校作为教育的前沿阵地,应担负起培养版权意识的责任,并从基础教育开始培养。通过以上努力,可以进一步增强我国公民的版权意识,营造公民尊重和保护电子图书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3.2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

各级文化行政部門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对于保护电子图书版权而言,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网络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阵地,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版权监管与监测,严格、高效、高强度地打击网络侵权,将“剑网行动”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各大电子小说平台应学习借鉴音乐平台收费的转变模式,培养国内阅读用户形成付费习惯。

3.3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是规制电子图书领域侵权行为、保护电子图书版权的最直接、最有效路径。

首先,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我国有《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涉及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内容较少,仍存在立法匮乏问题。因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来做到有法可依,可以制定有关行政部门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详细条例,参考日本设立电子书出版权。

其次,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电子书授权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厘清权利人与著作权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行使权利、迅速和顺利解决纠纷的重要条件[6]。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解决授权问题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保障著作权制度的一种方法,但在我国运行状况却并不理想。根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属于一种社会团体,但是其基本作用是在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与我国明确规定的对于非营利性社团的行为要求明显不符。除此之外,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是独占性授权协议,会限制著作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合理诉求[7]。

最后,完善司法程序。网络侵权涉及范围广、影响人员众多,传统的管辖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应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辖制度。网络的易传播性、技术性和网络著作权的独特性,使得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面临诉讼请求不在受理范围内等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应降低立案的门槛,明确受理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卿毅.从阅读到共享—数字化书籍供阅的伦理困境[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6(11):25-27.

[2]李强.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探索与争鸣,2018(5):103.

[3]艾瑞咨询.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Z].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17.

[4]李乔.论电子书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3.

[5]施星格.我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4.

[6]张长琳.法律制度创新与电子书使用版权的授权问题[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8(7):33-35.

[7]李乔.论电子书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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