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例分析

2020-04-09 12:52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人口学鉴定人精神疾病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92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与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波动性及人类所具有的防御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司法鉴定实践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我们对2016 年1 月至2017 年12 月在本所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并得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的案件进行了回顾分析,以了解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的相关特征,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具体实施提供参考数据。现报告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所有样本均来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16 年1 月至2017 年12 月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案例。纳入标准:①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需对其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的案例;②鉴定结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③由至少2 名以上鉴定专家做出鉴定意见;④鉴定案例资料齐全、可靠。共纳入126 例进入研究。

表1 鉴定情况

(二)研究方法

采用自编资料调查表对所有案例的人口学资料(性别、文化程度、职业)、犯罪学特征(案件性质、有无现实动机、是否有前科)及鉴定情况(委托机关、鉴定的申请方、是否是重新鉴定、鉴定的申请原因、鉴定前的精神病诊断、此次鉴定的精神病诊断)进行登记。

(三)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 软件包。对一般人口学资料、犯罪学特征、鉴定情况等进行统计描述。

二、结果

(一)人口学资料

126 名被鉴定人中男性114 例(90.5%),女性12 例(9.5%)。学历方面,文盲5 例(4%),小学28 例(22.2%),初中51 例(40.5%),高中/中专25例(19.8%),大专,大学及以上13例(10.3%)。职业方面,干部4 例(3.2%),个体经营14例(11.1%),医生1例(0.8%),工人27例(21.4%),农民9 例(7.1%),学生2 例(1.6%),无业69 例(54.8%)。

(二)犯罪学特征

1.案件性质

盗窃24例(19.0%),贩卖毒品2例(1.6%),妨害公务3 例(2.4%),非法持有枪支4 例(3.2%),故意损坏财务2 例(1.6%),故意杀人17例(13.5%),故意伤害24 例(19.0%),强奸5例(4%),抢劫11 例(8.7%),寻衅滋事8 例(6.3%),诈骗8 例(6.3%),纵火7 例(5.6%),其他11 例(8.8%)。

2.有无前科

有前科共50例(39.7%),无前科76例(60.3%)。

(三)鉴定情况

126 例案件鉴定情况,见表1。

三、讨论

(一)人口学资料

本研究结果显示,本机构得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的案件中,被鉴定人以男性、文化程度低、无业人员为主,这与既往研究结果相似[1-2],这一结果符合北京普通犯罪人员的人口学特征[3],这可能与该人群经济生活不稳定、社会地位低、心理素质低等因素有关。

(二)犯罪学特征

本研究显示,126 例鉴定意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中案件性质以盗窃(24 例)、故意伤害(24 例)、故意杀人(17 例)、抢劫(11 例)为主,作案动机多比较明确,多因钱财、仇恨、冲动而犯案;39.7%(50 例)的被鉴定人在此次犯案前有犯罪前科,此发生率高于之前的相关报道[4-5]。

(三)鉴定情况

本研究中126 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的案件中,公安局作为委托机关占81.0%(102例),应与公安局是最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机关,能通过嫌疑人言谈举止的不正常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并且,检察院在发现嫌疑人有可能是精神病人的时候,一般会选择将案件发回重审,再由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而少有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研究结果显示,鉴定申请方的统计中本人申请占38.9%(49例),家属申请占23.8%(30 例),与之前的研究相似[2],可能是由于网络或电视的报道让嫌疑人本人和家属存在“精神病人犯罪都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理解误区有关。鉴定的申请理由中“有精神病史”占64.3%(81 例),可以表明我国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有过“精神病史”的刑事案件会持慎重态度,提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本研究中重新鉴定的案件占39.7%,国内外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实践中的重新鉴定并不少见,据报道约占10%-30%[6],本机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重新鉴定案件要高于此类报道,可能是因为各机构案件来源不同,本机构是面向全国服务的国家级鉴定机构,承接全国范围内的疑难复杂案件。

鉴定前的精神病学诊断中,无明确精神病学诊断占42.1%(53 例),一部分为没有精神专科医院的就诊史,另一部分本人或家属仅仅提出在医院看过,但是没有明确的诊断或接受治疗;而在鉴定前有精神病学诊断的被鉴定人中,精神分裂症占19.1%(24 例)、心境障碍占24.4%(31 例),这与之前的研究结果接近[7]。而在本次鉴定诊断方面,诊断为无精神病占41.3%(53 例),其原因可能是随着精神医学方面知识的逐年普及,公检法部门当发现嫌疑人存在疑似或轻微精神与行为问题时,会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程序,此外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谎称患精神疾病而减免刑事处罚的心理;而精神分裂症占13.5%(17 例),心境障碍占20.5%(26 例),虽然诊断为有精神病,但案发时均处在疾病缓解期,对于责任能力的评定,是对其在某一特定时间所实施的特定危害行为做出评价。由于多数精神疾病经过积极治疗后能完全缓解,因此案发前有精神病史并不说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有精神病,再者即使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但精神疾病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时,仍不能减免其刑事责任能力。

总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不能仅因其既往有精神异常史或曾在精神专科医院就诊就得出责任能力受损的结论,鉴定时要同时考虑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明确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辨认、控制能力,谨慎得出鉴定意见。

猜你喜欢
人口学鉴定人精神疾病
轻型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无形”的病痛——关怀精神疾病人群
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
基于安卓手机用户行为的人口学信息预测
3 当我们失去健康:精神疾病
易富贤学者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学特征空间分布地域性的再研究
员工能量的内涵、结构及其在人口学变量上的差异研究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试论人类精神疾病观的发展与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