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贫困治理中的主体性构造研究

2020-04-10 06:46李晓云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6期

李晓云

摘 要:返贫治理是整套扶贫体系中较为关键的环节,而贫困村民在治理中的主动性、创造性以及能动性直接影响着反贫结果。在贫困地区“摘帽”后,村民没有了脱贫“政治氛围”,并且失去了外源性支持,自主性的持续发挥就显得更加重要。从贫困者个体以及政府的视角立体地去激发两大主体的参与意识,对不同类型贫困村民进行精准系统化的主体性建构,以期构造防范返贫的主体条件。

关键词:返贫治理;主体性构造;参与主体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6-0009-02

一、问题的提出

曾有学者将贫困分为物质型贫困与批判型贫困,西勃海姆基于实证主义范式而言指出“绝对贫困”,是由物质性资源缺乏导致的贫困。而对于批判型,则认为贫困是基于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社会结构。阿玛蒂亚森又将后者分为能力贫困以及权利贫困,“能力贫困说”把关注点从以前的收入数量转为了获取收入的能力上,该问题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支出型贫困”“权利贫困说”则是对能力贫困的补充,森认为只有能力而没有发挥能力的合适机会仍然难以摆脱贫困[1]。这是“相对贫困”研究的主要焦点。本文的主体性研究聚焦在“能力贫困”与“机会贫困”上[2]。

二、主体性基本内涵以及研究方法

主体性就是贫困者个体能够始终持有自觉、自主的心理状态以及主人翁意识,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有一定的参与权[3]。权利与义务是主体性的重要内容,义务意味着责任,权利意味着资格。同样的,作为贫困治理主体,村民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的同时要自觉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4]。阿玛蒂亚森曾指出,“一个人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5],是贫困群体自身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能力资本等的建设。

在以往的多元主体研究中,对政府这一“元治理”角色的研究为多,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贫困个体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但是研究层面较为宏观,主要是基于多元主体协商参与机制、利益共享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等,从微观层面去剖析贫困主体个体的较为少。从参与的角度来说,学者谢莉·阿恩斯坦依据公众获得的参与权利大小提出了“参与阶梯理论”[6]。

三、扶贫中村民参与实践现状以及原因

1.象征型参与。例如,山西省汾阳市2018年实行了“湖羊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国家出资为贫困户购买湖羊,湖羊发放到基层政府,基层政府根据贫困户指标分配数量。可有三种方式养殖:个体养殖、成立合作社共同养殖、入股后依托当地养殖场养殖。在采访中,村干部李某说:“我们村没有人选择自己养殖,因为自己养殖和以前的家畜喂养没什么区别,要脱贫早脱了;入股后依托当地某大型养殖场喂养,最后贫困户分红,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养殖方式,但是分红阶段,主要利润都是大型养殖场获得,村民没有实质性收入,少得可怜。”随后追问在场的几人,贫困户获得的收入大约500元,主要依据是个人入股湖羊的数量。张某补充说道:“其实最划算的是三五户成立合作社,自己搞养殖,我们村一组贫困户倒是有这种打算,但是最后发现养殖场地协调是个问题,好不容易协调好养殖场地发现选不出管理人来,因为都是一些农村人,没有什么文化,不懂大型养殖,也没有人愿意出去学习。”李某又说道:“国家的扶贫政策出发都是好的,但是政策在往下走的时候就变味了。”

应付型参与方式是“贫困文化”主导背景下绝大多数村民的参与方式,他们处在社会权利体系中的底层,保受贫困压力的同时为了应对生活不得不选择被动和消极的态度,他们有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交际圈,与外界的主流文化不相融合,这种贫困亚文化具有一定的传承性、再生产性和传染性。长期以来的贫困容易导致个体专注于“贫困本身”,从而降低了其“宽带”容量。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在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下,政府追求效益最大化,从而以命令式的姿态与贫困主体对话,在其强势主导的语态下,个体失去话语权。另一方面从贫困主体角度来说,由于大规模地农村人口流动和剧烈的城市化进程,为了生计大部分年轻人开始外出谋生,村庄内留下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群体,形成了“619938部队”,非制度化的支持纽带开始断裂,贫困主体在精神上缺少必要的支撑,妇女同志也渴望先从思想上走出贫困,但是一些故步自封的传统观念束缚了她们的行动,她们认为国家的政策是好的,但是自己没有能力去参与进来,需要自己认为的“权威人士”帮做决定,政策在落实过程中缺乏现实的主体。

2.合理型参与。案例:2019年3月5日,山西吕梁一村开设爱心超市——通过自己的劳动去换取相应积分,通过积分去超市兑换相应商品。积分项目有打扫村内活动场所、清理公共街道卫生、修剪公共树木等,每次奖励得分5分,能够达到室内净、院子净、自己家门口整洁的奖励10积分,负责人表示创建爱心超市的初衷是想在保障解决贫困户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激发贫困个体的内生动力。个别底层村民受贫困“代际传递”的影响,脑中根深蒂固的一些思想束缚了他们的行为。他们在自身生活没有保障的基础上,无暇顾及自身所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等,更别指望村民参与村集体的建设。所以,要想改变现状,得从村民自身实际生活状况着手。爱心超市的出现就比较接地气,没有拗口的政策语言。虽然初始阶段村民也许得到的只是物质性援助,但之后会慢慢转化为精神扶贫援助。

与谢莉·阿恩斯坦所提出的公民参与阶梯的第三阶段相似,合理型参与也是理想状态下最为民主的一种参与方式,但是政策的预期效果与实际表现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通常是政策在执行之中异化,出现了政策接受者——村民,对政策的“沉默反抗”,他们不敢正面去质疑政策,或者执行者对照政策理解的扭曲,从而影响到政策的最终效果。

3.过度型参与。例如,在山西省某市落实国家政策将“贫困县”“贫困戶”进行指标量化脱贫过程中,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划分标准,仍然出现了“贫困县”“贫困户”帽子被抢戴的矛盾表象,在精准识别过程中可以虚报、谎报自己的实际收入,在参与过程中,不满政府的扶贫项目甚至破坏政府的扶贫项目工程。村民以及村干部由于狭隘的小农思想,对扶贫资源中回报比高的项目表现出过于浓厚的兴趣,而对通过增强自身能力能够实现持续脱贫,但是周期较长的项目表现出冷漠的心态,特别是“溢外”的畸形攀比心理,对于政府对村内五保户的扶贫政策他们最没有争议,而对于扶贫项目进展较好的邻村或者对扶贫资源利用较好实现自身经济状况改善的贫困户,他们表现出强烈的畸形不满心理。

以“穷”的名义和身份就可以乘上扶贫的列车,国家扶贫对他们来说就像是“迟到的正义”,这样的认知逻辑已经将贫困户思想“腐蚀”,这一部分人坐等国家扶貧、争戴贫困帽、争当贫困户,满足不了要求就去闹事,充分体现出自理性人的思维。

四、优化主体性构造路径

1.贫困者主体性构造。贫困文化的价值形态对贫困者生产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制约着他们脱贫主体性的发挥。树立“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志”的扶贫观,提高人的发展质量对于改善穷人的生活状态意义重大。首先,改善贫困者的文化素质,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让贫困地区充分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使贫困人口意识到教育对个人和后代发展的重要性,消除贫困的代际传递现象。其次,充分利用村庄内的中青年群体,现在的中青年处于学习的黄金时段,他们拥有足够多的精力、时间、能力、人脉等,学习相关劳动技能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素质,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劳动力市场之中,以便找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同时也能激发他们的主体能动性,把传统扶贫观念中的“要我富”转变成精准扶贫下的“我要富”。另一方面,重视本地的大学生资源,鼓励毕业大学生回乡创业,成立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各村在外毕业大学生和在校大学生返乡入驻创业园,利用政策倾斜的优势,大刀阔斧地搞创业。大学生作为精英群体,他们接收信息的渠道较为多元,接纳新事物的能力较强,大学阶段的时间和精力也较为充沛,正是学习的阶段,借助大四实习阶段和寒暑假时间,在政策的指引下将自身所学到的课本知识与实际相联系,做到产学研相结合。

2.政府的主体性构造。政府的主体性构造与贫困者个体的主体性构造互补,政府要适度发挥主体性,给贫困者个体营造主体性发挥的空间。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意味着政府主体性得到有效的释放,从主导者变为开始转变为指导者、监督者。其次,2020年是精准扶贫的最后一年,摘帽不摘政策是国家层面做出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基层落实与执行情况,保证政策执行的彻底性,合理掌控政策的“灵活度”。同时,扶贫领域内的相关法规政策较多,过多的政策制度在特定时期具有约束性,无形中减少了人们可能的选择集,产生制度政策的负效应,国家在进一步细化政策的同时,要对多部门同类型政策进行合并,对不合时宜的政策进行终止废除。最后,要加快相关的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在立法中应高度重视与贫困者及社会组织主体性构造密切相关的立法制度,如加强贫困者自身反贫困责任立法,加强贫困者发挥主体作用的机会保障立法等等。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体性塑造是提升农民幸福感、获得感的一个方法,能力贫困、精神贫困、权利贫困等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是推动扶贫工作的重要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