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智慧法务助推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

2020-04-10 11:03陈婧
人民论坛 2020年5期
关键词:信息化

陈婧

【关键词】智慧法务  司法行政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智慧法务建设不断深化,智慧援助、智慧矫正、智慧公证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我们应以智慧法务为抓手,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行政机关,为服务型政府建设作出新贡献。

以“智能平台、信息统计、考核评估”提高“智慧援助”信息化水平

“智慧援助”是智慧法务的重要组成,主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让智能机器人入驻法律服务中心、智能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智能化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服务,满足公众的法治需求。

一是搭建智能化服务平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短缺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不少国家难以承受高额的公共法律服务开支,不断降低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而我国通过搭建智能化服务平台,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在不影响服务质量前提下,降低公共法律服务成本。以中国法律服务网为例,该平台具备“查、问、办、学、用”五大功能,采用智能化咨询回复、智能化申请处理、智能化信息反馈等先进技术,有效节约公共法律服务成本,提升法律服务效率。

二是实施动态化信息统计。当前,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由于涉及内容繁多,一时间难以实现全覆盖,应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实施动态化信息統计,准确挖掘公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公众偏好优先完善重点项目。基于智能化服务平台采集的数据信息,以申请、建议、咨询等方式收集公众偏好,利用数字化算法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生成反馈报告,兼顾政府供给承受能力与公众实际需求,通过智能化运算实现最优配比,确保供需体系平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三是构建公开化考核评估体系。一直以来,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完善,但仍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应积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考核评估机制,以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为宗旨,客观评价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借助问卷调查、意见反馈机制,收集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看法,了解公共法律服务症结,有针对性制定完善策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满意度;另一方面,积极听取法律专家、智库相关意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根据专业意见,对问题进行集中整改,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以“远程教育、队伍建设、电子档案”夯实“智慧矫正”信息化基础

“智慧矫正”是智慧法务的关键环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构建定位监管、远程督查、在线教育等社区矫正体系,通过“5+2”监督管理、“白+黑”全面覆盖,推动实现二次违法犯罪行为“零发生”。

一是研发远程在线教育。“智慧矫正”主要用于社区矫正监管,除了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位置、生活状况之外,更要注重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智慧矫正”信息化建设应以远程在线教育为基础,通过微信推送文章、法治视频等方式,让社区服刑人员多接触正能量信息,重塑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可设立远程在线教育平台,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登录平台学习法治知识、专业知识,设置考试审核系统,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机制,让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尽早回归社会。

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直以来,我国对社区矫正重视度不够,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专业化人才,我们应通过人才培训、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加强社区矫正人才储备,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一方面,注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信息化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从具有管理经验的司法行政人员中遴选,确保具备扎实的文化功底,善于学习和吸收信息化技术,通过聘请专业指导教师,基于“智慧矫正”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并落实相应的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应用于薪酬待遇、人员晋升等方面,激发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积极招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鉴于“智慧矫正”对信息技术水平的相关要求,应要求志愿者具备计算机技术、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知识,根据不同专业背景分配至适合岗位,为“智慧矫正”人才队伍建设注入新鲜血液。

三是建立个人电子档案。“智慧矫正”应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填写《个人资料表》《矫正状况表》,将结果统一上传至“智慧矫正”平台,《个人资料表》主要包括案由、就业状况、前科、外出状况等,通过采集这些数据信息,对社区服刑人员划分监管等级,预判社区服刑人员再次犯罪的危险系数,从而采取对应的矫正方式。《矫正状况表》主要包括手机签到、定期报道、教育进度、日常奖惩等内容,用于考察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状况,为分类矫正、个别矫正提供依据。同时,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电子档案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精准管控,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二次违法犯罪。

以“宣传体系、服务平台、数据信息”促进“智慧公证”信息化建设

“智慧公证”是智慧法务的主要内容,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申请、查验、缴费、发放全流程线上服务,在确保公证服务规范性前提下,大大提升了公证服务办理效率,推动智慧法务迈上新台阶。

一是全方位公证宣传体系。不同于其他智慧法务内容,“智慧公证”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公证服务,产生公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公众进行线上办理。因此,“智慧公证”的基础在于构建全方位宣传体系,除延续传统宣传途径之外,“智慧公证”要善于运用新媒体宣传方式,利用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平台,介绍“智慧公证”的优势与特点,鼓励公众优先选择“智慧公证”。

二是一站式公证服务平台。当前,我国已经搭建一站式公证服务平台,实现公证咨询、业务申请、支付费用、结果反馈、资料存档等一系列公证服务,不仅提升了公证服务的便捷性,更大幅缩短传统公证各环节之间的等待期,有效节省了公证业务办理时间。未来,一站式公证服务平台还将推出自助办理系统,允许全天候自助申请、随时核验身份信息、时刻查看办理进度,让公证业务办理不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成为高频次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三是建立公证信息数据库。我国公证服务恢复重建30余年,业务受理数量大幅增长,公证数据信息庞大,以继承公证为例,需要查阅不同继承人个人信息、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甚至还需要了解与继承人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信息,传统公证根本无从入手,而“智慧公证”则能够做到随时提取信息。随着“智慧公证”的建立,应构建公证信息数据库,用于储存庞大的公证数据信息,破解传统公证储存难题。在“智慧公证”背景下,不同区域的公证数据库应实现信息共享,积极与其他信息平台对接,为政府部门开放查询端口,进一步提高公证行业社会认可度。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我国国家安全立法体系化和科学性研究”(项目编号:19JD00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益良、袁勇、孙志中:《新时代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19年第3期。

②唐洪春、刘景文、张伟:《关于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中国司法》,2019年第9期。

③吴之欧、李勃:《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模式研究——以“平台型构建”为核心》,《中国司法》,2018年第12期。

责编/孙垚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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