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
——基于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的福利测评

2020-04-15 03:05丁志帆孙根紧
关键词:测度农村居民福利

丁志帆,孙根紧

(1.河南大学 产业经济与农村发展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4;2.四川农业大学 旅游学院,四川 成都 611830)

扩大信息消费是新时代以需求升级引领供给创新、激发增长新动能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内在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居民信息消费规模不断扩大,信息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然而,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消费环境与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差距,造成信息消费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高,信息消费能力与意愿较强,而农村居民收入低且增长迟缓、平均受教育程度低,信息消费“启而不动”的现象明显,导致居民信息消费的城乡差异。由于区位优势和路径依赖,东部地区信息消费发展较快,信息消费水平较高,而中西部地区信息消费水平较低,增速较为缓慢[1]。信息消费发展的城乡与区域不平衡不仅是数字经济时代新的贫困来源,而且极有可能通过特定机制造成难以弥合的“社会断层”和“数字鸿沟”,成为中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大羁绊[2]。

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3]。然而,当前理论界与决策层的关注焦点仍在于如何解决信息消费发展的不充分问题,而忽略了信息消费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在已有文献中,无论是通过消费系数、消费倾向和消费结构来考察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的早期研究,还是通过基尼系数、泰尔指数和聚类分析来考察信息消费收敛性和空间集聚性的近期研究,大都只是粗略地探讨了信息消费不平等的特征事实和影响因素,而没有深入研究其经济社会影响[4-9]。从实践层面看,无论是2013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还是201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和2018年制定的《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政策的着力点都在于如何提振信息消费,而忽视了信息消费的“乡村洼地”和“数字鸿沟”。

在实践层面妥善解决信息消费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亟需从理论层面对信息消费增长和信息消费平等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以寻求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促进信息消费增长与缩小信息消费差距均能够提高居民消费,改善社会福利①代表性农村居民的效用函数是递增且拟凹的。一方面,效用函数递增,即消费增长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经济福利;另一方面,效用函数是拟凹的,即消费者更偏好平等的消费。数字鸿沟的缩小在使富人经济福利受损的同时增加了穷人的经济福利,而减损效应通常小于增进效应,因此社会总的福利水平会随着消费平等程度的提高而提升。。但以往实施的政策措施基本上聚焦于刺激信息消费增长,其潜在的依据是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远大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然而,这一依据并没有相应的理论支撑,现有研究大都只是粗略地探讨了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而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以及二者的比较研究则付诸阙如[10-11]。更重要的是,中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市场巨大,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消费环境和信息技术应用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信息消费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较城市地区更为严重。鉴于此,本文基于Lucas[12]5-12的“补偿性等价变换”思想构建理论模型,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下测度并比较中国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这不仅有助于公众更直观地感受促进信息消费的平衡与充分发展在增进民众福祉方面的政策效力,还可以从定量意义上为政府部门权衡增长与平等目标提供理论依据[13]41[14]②传统经济学认为适度的增长会对后进者产生激励,进而会促进增长;不平等程度并非越小越好,过度的平均主义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不利于刺激生产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下降。但较高程度的不平等是既非必要也非有益的,反而会抑制增长,损害居民福利。由于增长与平等理论本身的复杂性,本文并不期冀此部分理论视角厘清增长与不平等之间的关系,而仅仅从定量的角度通过福利大小的比较来权衡增长与平等目标的重要性。。

一、理论模型

有关经济政策的讨论,要令它们在实践上有意义,就必须对这些政策影响资源配置和个人财富的可能方式做出定量评价,而从本质上讲,政策的有效性最终要体现在居民福利水平上[15]。Córdoba和 Verdier[16]1814-1818在一般均衡模型框架下构建了消费增长与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测度模型,为政策评估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本文以Córdoba和Verdier模型为基准,将刻画消费者偏好结构的效用函数从对数形式拓展为CRRA形式,以更为精准地描述消费者的风险规避态度。

(一)偏好结构

假定时间离散,人口保持不变。经济中包含众多无限期生存的同质行为人,单个行为人决策对总量结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代表性行为人的目标是最大化如下终身期望效用函数

(二)基准模型

联合式(3)与式(4),化简后得到 λμ的显性解

根据式(5)可知,信息消费增速放缓的福利成本λμ是信息消费初始增速μ0和贴现因子β的增函数,是相对风险规避系数γ的减函数。另外,与现有研究一致,本文构建了信息消费增速放缓1%的福利效应测度指标λ1

联合式(3)与式(7),化简后得到 λg的显性解

(三)拓展模型

基准模型提供了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直接测度方法,其关键假设是增长与平等相互独立。然而,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经验,均表明增长与平等并非相互独立的①考虑到经济理论的模糊性与实证结果的多样性,本文并未就增长与不平等这一复杂问题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而是参照现有文献的做法,假设存在增长与不平等间的取舍,即不平等与增长同向变动。这一假设也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消费增长和居民消费差距持续扩大的特征事实相吻合。。就前者言,部分研究认为不平等会引致政治寻租与再分配、抑制居民消费与人力资本投资,造成资源错配,抑制经济长期增长[20-21]。也有研究认为,不平等会促进公共教育支出和劳动力流动,从而有利于增长[22]。近期研究则是将不平等分解为努力不平等与机会不平等,从结构视角解读不平等对经济增长的双向影响[23-24]。就后者论,由于在模型设定、变量选择和样本数据等方面存在差异,实证研究发现,不平等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25-26]、负相关[27-28]、“倒U形”[29]、不相关[30]等多种可能。

为进一步了解不平等的代价,本文参照Córdoba和Verdier[16]1817-1818的研究进行如下反事实分析,尝试从另外两个角度思考增长与平等的权衡取舍问题:一是牺牲掉所有的信息消费增长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信息消费不平等?二是如果想要实现信息消费的绝对平等,信息消费的初始增速需要降低几个百分点?

首先,假设信息消费增速从μ0下降为0可以使信息消费的不平等程度下降为原来的1-γg。根据Lucas[12]5-12的“补偿性等价变换”思想可得间接测度的“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γg,其满足

用式(3)求解式(9),可以得到 γg的显示解

类似地,假设决策层能够控制信息消费增速μ和信息消费的不平等程度σg来调节经济社会的福利水平。间接定义的“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μg为完全消除信息消费不平等初始信息消费增速μ0需要下降的比例,其满足

根据式(3)求解式(11),得到 μg的显示解

综上所述,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权衡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直接测算和比较信息消费增速放缓的福利成本λμ和信息消费不平等的福利成本λg;二是测算信息消费增速降为0时信息消费不平等的情况下程度下降的比例γg;三是测算完全消除信息消费不平等信息消费增速所需下降的比例μg。

二、数据处理与参数获取

为估算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需要根据滤波方法和校准技术获取理论模型中的相关参数。具体而言,信息消费的初始增长率通过滤波方法获取,信息消费的不平等程度根据统计方法估算,相对风险规避系数和主观贴现因子通过校准技术得到。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国外文献中没有与“信息消费”完全一致的概念,只有“ICT支出”这种类似于“信息消费”的概念。国内研究中,郑英隆[31]最早提出信息消费命题,他将“信息消费”定义为信息消费者将现有的有关决策的信息进行消化吸收,并通过若干转换加工形成行动方案或思想决策的过程。后续研究中,蒋序怀[32]、卢小宾[33]、杨培芳[34]等学者分别从消费过程、消费对象、消费主体等视角对信息消费的经济学含义进行了阐释。当前,政府部门主要采纳了消费经济学的定义,即“信息消费是直接或间接以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消费对象,通过信息获取、占有、加工、共享和使用,以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消费活动”。本文信息消费测度的理念与这一定义一致①考虑到本文研究对象是居民信息消费,与生产和管理领域的信息消费有所不同,其统计对象并未突破传统消费的概念范畴,边际效用递减假设仍然成立。。

目前国内尚无针对信息消费的专项统计,学者们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办法处理。一是参照小松崎清介等[35]的信息化指数法,通过构建包含信息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消费环境的统计指标体系间接测度信息消费。二是马克卢普-波拉特的类产业测度方法,将信息消费对象锁定在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经常消费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上,通过搜集和整理工信部的电子信息产业和通信业相关增加值数据直接测算信息消费[36]。三是采用最终需求法对国家统计局个别消费项目额加总得到[37]。鉴于第一种方法覆盖面太广,囊括了较多与信息无关的消费类型,第二种方法则面临统计对象覆盖面不全、信息产业分类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现有研究普遍采用第三种做法。本文遵循这一惯例,即将信息消费的统计核算范围界定为《国家统计年鉴》中居民消费支出项目中的医疗保健、交通通信、娱乐文化。

本文所使用数据的样本区间为1993—2016年,选择1993年作为起始年份基于如下考虑:一是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这些改革势必会对居民消费决策产生关键影响;二是农村居民分项消费指标和相应的价格指数在1993年前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采用1993年后的数据可以避免统计标准变动所带来的前后不一致;三是受省际样本数据的可获得性的制约。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4—2017)、《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得到1993—2016年中国农村居民名义分类消费支出数据,再以1993年为基期的分类消费价格指数对相应的名义居民消费数据进行平减,根据人口加权得到相应年份的农村居民实际人均信息消费数据。

图1显示了全国和地区层面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长与不平等状况。虽然全国和地区层面农村居民信息消费都保持增长态势,但2000年以来,不同地区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水平与消费增速均存在显著差异性①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区域划分标准,将31个省、市、自治区划分为四大板块,即东北地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西部地区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具体而言,东部地区人均信息消费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地区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速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中部和西部地区人均信息消费支出的年均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次,长期以来,由于地区之间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消费环境等方面有分化态势,居民财富和收入差距在信息消费领域异化为信息消费不平等,且这种偏态分布不仅体现于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绝对水平,也体现于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速。数据显示,1993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为169.77元,同年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分别为105.09元、89.40元和60.76元,也就是说,这三个地区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仅相当于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61.90%、52.27%和35.79%;2016年,虽然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占东部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比重有所提升,但绝对差距从1993年的64.68元、80.37元和109.01元扩大到2016年的427.77元、834.96元和1 202.85元。

(二)信息消费初始增长率与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的测算

为测度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需要估算信息消费的初始增速μ0。考虑到中国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序列所具有的时变特征,参照Córdoba和Verdier(2008)[16]1819-1820的研究,采用HP滤波法提取信息消费增长的趋势项。估算得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平均增速为6.22%、东部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平均增速为6.64%、东北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平均增速为6.22%、中部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平均增速为6.06%、西部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平均增速为5.75%。这一测算结果与图1显示的全国和地区层面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长趋势一致。

为测度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需要估算刻画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的参数σg。经济学中刻画不平等程度的指标很多,如极差、相对平均离差、基尼系数、泰尔指数[13]43。考虑到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有特定的取值范围,本文参照Córdoba和Verdier[16]1819-1820的处理方法,使用对数人均信息消费的标准差来计算年度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σg,再根据简单算术平均得到信息消费标准差的均值。计算得知,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的标准差在国家层面为37.03%、东北地区为25%、东部地区为44.05%、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48.53%。平均意义上,东西部地区人均信息消费的对数标准差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人均信息消费的对数标准差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呈现震荡下降态势,如图2所示。

(三)参数校准

在估算出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初始增长率与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后,仍需校准描述消费者主观偏好的两个参数β与γ。多数研究者认为,年度主观贴现因子β的合理取值应当在0.95~0.97之间,本文取β=0.96。此外,在国内外经验研究中,相对风险规避系数γ的取值不具一致性。部分研究认为跨期替代弹性的取值接近于0,因此其倒数相对风险规避系数的取值是无穷大[38]。也有学者从风险溢价之谜出发,认为相对风险规避系数的合理取值应当介于1~2之间[39]。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可比性,本文与Córdoba和Verdier[16]1819-1820的研究一致,取γ∈[1.1,5,10,20]。

三、实证结果分析

在获取了消费者主观偏好参数、信息消费增长与不平等的参数估计值后,就可以根据理论模型,运用数值模拟技术量化测度和比较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

(一)全国层面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福利效应的直接测度

表1报告了根据式(5)、式(6)和式(8)计算的全国层面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

由表1可知:第一,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相当显著。在合理的参数取值区间,信息消费增速放缓的福利成本λμ的取值范围是16.21%~285.23%。其经济学含义是,信息消费增速从6.22%降低为0,相当于永久性的对代表性农村居民征收16.21%~285.23%的消费税。反之,信息消费增速从0提高为6.22%,相当于每年给

代表性农村居民16.21%~285.23%的消费补贴。实际上,即使是信息消费增速只下降一个百分点,对农村居民的福利影响也十分显著。当γ取值为1.1时,λ1等于22.05%,这相当于代表性农村居民每年减少22.05%的信息消费产品或服务,间接反映了信息消费增速变动在扩大内需和福利提升方面的显著功效。第二,在合理的参数取值下,信息消费不平等的福利成本λg取值范围是7.83%~294.02%。其经济学含义是,如果四大区域之间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从0提高到37.03%,其福利减损效应相当于对代表性农村居民征收7.83%~294.02%的消费税。反之,如果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从37.03%降低为0,相当于每年给代表性农村居民7.83%~294.02%的消费补贴。因此,缩小消费差距是提升居民福利不可忽视的新视域。第三,为直观感受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对农村居民福利的影响,也可以从货币数量的角度来考察其经济学含义。令γ取5,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λμ为0.574 6,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λg为0.408 9。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报告的2016年中国农村居民实际人均信息消费支出2 536.64元(1993年可比价),信息消费增长和信息消费平等分别相当于每年给消费者1 457.55元和1 037.23元的消费补贴。因此,无论政策的出发点是促进信息消费增长还是缩小信息消费差距,均能有效提升居民福利,增强民众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

第四,减少消费不平等的潜在福利收益巨大,甚至有可能超过促进消费增长带来的潜在福利收益。Lucas[40]18曾宣称,“对平等问题的关注是经济学中最具诱导性和危害性的倾向之一。与增加产量带来的无限潜力相比,通过寻找不同分配方式试图改善穷人生活水平而带来的福利改进是微不足道的。”Lucas[40]20强调增长压倒一切的重要性,认为再分配问题是次要的,正是建立在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大于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基础之上的。然而,根据理论模型,信息消费增速放缓的福利成本λμ随着γ的增大而减小,而信息消费不平等的福利成本λg随着γ的增大而增加。当取1.1~5之间的某个特定值时,信息消费不平等的福利效应就会等于甚至超过信息消费增速放缓的福利效应。换句话说,当风险规避意愿到达特定的门槛值时,相对于促进信息消费增长,消费者更为偏好实现信息消费平等。

上述研究结论对农村地区的信息化建设与信息消费政策制定有着特殊的意义。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加速扩散与融合发展,尤其是信息基础设施的普及和移动终端的便利化,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需求被极大地激发出来。然而,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消费环境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加速升级,信息消费潜力巨大,应当而且能够成为扩大内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着力点。另一方面,中国农村居民大都从事农业生产,或在城市的非正规部门就业,收入偏低而且信息素养不高。与此同时,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居民缺乏相应的避险工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结构调整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面对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农村居民风险保障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不平等厌恶心理更强。在此背景下,国家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在稳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配套改革。

表1 全国层面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测度与比较

(二)全国层面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福利效应的间接测度

虽然上述结论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判断“平等与增长何者更重要”,但基准模型的一个隐含假设是增长与平等相互独立。也就是说,信息消费增速的变动不会影响信息消费不平等,反之亦然。然而,不平等通常被视为增长的副产品。鉴于此,本文根据拓展模型间接测度与比较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如表2所示。

据表2可知:第一,间接测度的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γg的取值范围在10.96%~1 788.29%之间。也就是说,放弃所有的信息消费增长可以使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下降10.96%~1 788.29%。消费者风险规避意愿越强,其对平等的偏好就会越优于增长。例如,当γ取10时,γg的取值为38.94%,也就是说,当信息消费增速从6.22%下降为0时,能够换取信息消费的不平等程度38.94%的下降。但是,当γ的取值增加到20时,信息消费增速下降为0仅能换取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10.96%的下降。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前文的观点,即“在特定的参数取值范围内,与信息消费增长相比,信息消费平等问题更加值得关注”。第二,间接测度的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μg取值范围是-0.38%~-6.43%。也就是说,在合理的参数取值范围内,要想完全消除不同地区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不平等,需要信息消费增速在现有基础上下降0.38%~6.43%。此外,随着消费者的不平等厌恶倾向增大,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提升作用远大于信息消费增长。例如γ取1.1时,实现信息消费的绝对平等仅需要信息消费增速下降0.38个百分点。但是,若γ取10,完全缩小信息消费差距需要信息消费增速下降6.66个百分点。由于初始信息消费增速仅为6.22%,这意味着信息消费增速需要下降为-0.44%。因此,消费者风险厌恶程度较高时,即使信息消费增速下降为0,也不足以确保完全意义上的信息消费平等。

上述研究结论具有丰富的理论和政策含义。就前者言,忽略不平等而孤立的估算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是不完整的。Lucas[12]19曾经指出,“一旦一个人开始思考增长问题,就不会再考虑其他任何问题”。显然,上述论断没有充分考虑不平等对居民福利的潜在影响。不平等问题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其可以直接影响居民福利,还在于其可以通过影响消费增长来间接影响居民福利。鉴于此,未来的理论研究中应当兼顾增长与平等问题,不能顾此失彼。就后者论,政府一方面要推进信息化,促进信息消费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要化解数字鸿沟,促进信息消费的平衡发展。但是,信息消费的充分发展与均衡发展,何者更重要?或者说,当增长目标与平等目标发生冲突时,政府部门应当如何取舍?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增长目标并不总是占优的,无论是否考虑增长与平等之间的交互影响,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在信息化建设与信息消费政策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至少应当把平等目标放在与增长目标同等重要的位置。

表2 全国层面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权衡:反事实测度

(三)四大区域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福利效应的直接与间接测度

地理特征和区域政策的空间差异性与路径依赖性,使得中国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呈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加剧了经济社会的结构失衡。那么,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是否具有地区差异性?

表3报告了四大区域内部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

表3 地区层面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平等增长的福利效应测度

根据表3可知:第一,与基于农村居民总体的测度结果一致,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在区域层面同样显著。以中部地区为例,在合理参数取值范围内,信息消费增速放缓的福利成本λμ的取值范围是16.14%~273.30%,信息消费不平等的福利成本λg取值范围是2.22%~49.18%。也就是说,信息消费增速下降为0给中部地区农村居民带来的福利减损相当于对其征收16.14%~273.30%的消费税;类似地,如果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从0增加到20%相当于对其征收2.22%~49.18%的消费税。因此,消费增速放缓和消费不平等对居民福利均有巨大的福利减损效应,促进信息消费增长与缩小信息消费不平等的福利提升功效巨大。

第二,在特定的参数取值区间,无论是直接测度还是间接测度,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都有可能超过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的研究结论,在区域层面同样成立。以中部地区为例,根据基准模型的测算,当γ的取值小于10时,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λμ远超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λg。但是,当γ取值介于10~20之间时,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就会等于甚至超过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此外,根据间接测度的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同样能够为政府权衡增长目标与平等目标提供依据。同样以中部地区为例,当γ取值等于10时,间接测度的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γg等于132.54%,也就是说,信息消费增速下降为0可以换取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132.54%的下降;但是,当γ增加为20时,信息消费增速下降为0仅能使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下降37.40%。类似地,根据间接测度的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当γ取值为10时μg等于-5.68%,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初始增速为6.06%,信息消费增速不需要降为0就能完全缩小信息消费差距。但是当γ取值增大到20时μg等于-6.27%,超过了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初始增速,也就是说,完全消除信息消费不平等需要信息消费增速下降为负值。

第三,无论是信息消费增长,还是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均具有显著的地区差异性。就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而言,同一参数取值下,促进信息消费增长对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农村居民的福利影响更大,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福利影响相对较小;实现信息消费平等则是对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影响更为显著,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农村居民的福利影响相对较小。综合而言,对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而言,由于信息消费的不平等程度较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收益只是略微超过信息增长的福利效应。或者说,只有当生活在上述地区的农村居民的风险规避意愿尤其强烈时,其对信息消费平等有着比消费增长更强烈的诉求。但是,对于生活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而言,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较高,实现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提升作用相当显著,甚至超过了促进信息消费增长带来的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理论模型,在主观偏好参数一致的前提下,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取决于信息消费的初始增速,而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取决于信息消费不平等程度,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权衡取决于消费初始增速与不平等程度的比较。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内部各省份之间地理位置毗邻、要素禀赋与经济发展趋同,呈现出明显的空间集聚特征。促进信息消费增长远比推进信息消费平等在这两个地区更为重要。东部地区既包含有经济高度发达、信息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居民信息消费素养较高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还包含有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消费环境相对落后的海南省。根据《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6》,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的信息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遥遥领先,正处于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加速转型期,而排名落后的海南省尚处于加速赶超阶段[41]。信息消费增速高但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内部分化严重,消除信息消费的不平等问题应当成为东部地区政府优先考虑的目标。西部板块居民信息消费增速远低于全国水平,而信息消费的区域不平等程度又远远超出全国水平。因此,平等目标也应当是西部地区政府部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福利评价视角评估信息消费政策的施政空间,既可以为政府部门促进信息消费尤其是农村地区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撑,又可以为增长政策与再分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基于Lucas[12]5-12的“补偿性等价变换”思想构建了理论模型,利用1993—2016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信息消费数据,从增长与平等双视阈测算并比较了全国和地区层面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的福利效应。研究发现:(1)就全国层面而言,信息消费增长与信息消费平等均具有显著的福利效应。在合理的参数取值范围内,信息消费增速从6.22%降低为0相当于对代表性农村居民征收16.21%~285.23%的消费税,信息消费不平等则相当于对其征收7.83%~294.02%的消费税。因此,扩大信息消费规模、缩小数字鸿沟与增进民众福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缩小居民信息消费差距是提升居民福利不容忽视的新视域。(2)当风险规避意愿或不平等厌恶超过特定阈值时,代表性农村居民对信息消费平等的评价可能会高于信息消费增长。特别地,当相对风险规避系数取10时,即使是牺牲掉所有的信息消费增长也只能换取信息消费的不平等程度下降38.94%。类似的,只有当信息消费初始增速降为负值,才能完全消除信息消费不平等。因此,从福利提升视角,增长目标并不必然优于平等目标。(3)信息消费平等与信息消费增长的福利效应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性。对于生活在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而言,缩小数字鸿沟比促进信息消费增长在当前时期更为重要;而对于生活在中部和东北地区的农村居民而言,扩大信息消费规模比消除信息消费差距更重要。

根据以上结论,在未来的改革中,要特别注意:(1)将供给侧与需求侧改革措施相结合,有效提升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能力与消费意愿,强化消费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就供给侧而言,鉴于当前中国信息产业发展与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居民信息消费还停留在“重娱乐性、轻生产性”阶段。未来应当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强化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就需求侧而言,考虑到信息消费主要取决于居民收入水平和信息消费素养,应当通过深化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高等教育的联动改革,让农村居民“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信息产品和服务,以充分释放农村居民信息消费潜力。(2)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消费既可以转化为数字红利,助力农村地区精准扶贫和脱贫,也可能转化为数字鸿沟,成为收入不平等和财富不平等新的来源。因此,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通过政策倾斜,尽快补齐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短板,着力解决区域之间信息消费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以体现发展成果的普惠性与公平性。(3)政府部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时,即使是重点关注信息消费的充分发展,也不能完全忽视信息消费的平衡发展。此外,在信息消费政策制定时,应当考虑到地区发展与经济运行特点,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来平衡增长与平等目标,充分实现增长政策与再分配政策的功效。特别地,针对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信息消费增长的支持力度,稳步推进信息社会的均衡发展。对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应当在坚持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同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稳步缩小地区内部的数字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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