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保障路径探析

2020-04-15 03:59汪树穹谢晓芹
祖国 2020年4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新形势

汪树穹 谢晓芹

摘要:随着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军队对高素质兵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大学生士兵征集比例逐年上升,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也将随之不断增加。本文从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分析入手,明确当前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保障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形势   退役大学生士兵   权益保障

伴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军队对高素质兵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大学生士兵征集比例逐年上升,2018年大学生新兵征集人数达到了全国征集新兵人数的63.14%,其中,应届毕业生征集数达到了19.09%。就目前形势来看,“大学生征集指标还将继续提加大并不断向應届毕业生倾斜”、“一年两季征兵”的征兵工作趋势愈发明显,基于此,退役大学生士兵群体的体量也将随之而增大。如何服务好、管理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如何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如何加强和完善其权益保障机制,将是在“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顺利召开和《退役军人保障法》即将出台背景下,政府、社会、高校和退役大学生士兵需要共同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范围界定

依据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不再有“退役”与“退伍”之分。①

所谓“大学生”,是指正在接受基础高等教育和专业高等教育还未毕业或受过高等教育已经毕业走进社会的一群人。实践中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②一类是指“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由录取院校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还有就是应、往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退役大学生士兵”界定为: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分析

“应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③这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权益”一词的解释。罗宝华(2018)在《美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制度研究》一书中将“退役军人权益”中的“权益”理解为:是权利、利益或者获利、好处的集合。因此,笔者认为,除应享有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相关权益之外,基于其“大学生”身份,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享有以下权益。

(一)经济补偿

此处所指的“经济补偿”与退役军人安置费、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政策性补偿不同,是在此之外的由退役大学生士兵所在高校以货币形式予以的经济补偿,或者是带有奖励性质的物质帮助。如针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新生、在校生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奖学金”;对于退役的应、往届毕业生,毕业院校除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外,对于选择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与在校生同等的资金及政策支持等。

(二)健康保障

此处所指“健康”主要是指因长期军事训练而造成的肌体损伤,以及从军营回归校园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角色适应、环境适应、学业压力、升学就业压力、人际交往障碍等心理健康问题。

(三)学业保障

“退役后仍需回到学校完成学业”,这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与其他退役军人最大的不同。虽然2年(或者更长)的军营生活锻炼了其过硬的政治素质、集体意识和身体素质,但与学校的专业知识学习、专业素养的养成无疑是脱轨的。因此,学校、军队有责任、有义务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制度,以帮助退役大学生士兵完成学业。

(四)荣誉与奖励

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尤其是对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学校要依据不同级别和等次分别予以奖励,并授予“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荣誉称号。在发展党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应优先予以考虑。

三、当前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当前,退役大学生士兵这个群体及其权益保障影响了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复学后的学业及其在学生日常管理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有功能的呈现,而对于毕业生则挫伤了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保障工作,提升工作的实效性,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一)认识要深化,重视程度要加强

伴随着大学生士兵征集比列的逐年上升,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无疑也将随之增加,如果这个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将对高校的日常管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反之,则能充分发挥这个群体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学校国防教育、大学生征兵等工作上的示范效应和主体作用。④因此,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切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完善、细化各项保障制度措施并落到实处,完善校内机构,设立诸如“退役大学生士兵事务工作站”,选派专职工作人员,专项对接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务管理、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沟通要加强,工作机制要完备

对高校内部而言,学校的相关部门间要加强沟通,要形成学校武装部牵头,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组织部、宣传部、团委等党群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主动思考如何优化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认真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学业优抚、心理疏导、评优评奖、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强化考核督导,将退役大学生士兵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就外部而言,高校要加强与辖区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间的沟通与对接,及时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依托上述单位加强对校内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以提升相关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信息要完备,平台建设要跟上

高校要及时为每一名退役大学生士兵建立个人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提高信息化程度,全面掌握其家庭、经济、学业等基本情况,了解其现实需求,以期为每一名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精准服务,从而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遍存在“适应性”、“融入性”困境,因此,高校、社区(针对应、往届毕业生)如能搭建以退役大学生士兵为主体的平台和载体供其相互间交流(如“贵州理工学院退役大学生之家”),将很好的消除重返校园后的陌生感。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资源,如“易班”网络思政教育平台,打造线上沟通、服务平台,使交流更为通畅快捷。

作为一个不断壮大的特殊群体,退役大学生士兵有其独特的权益诉求,有针对性的落实好对其权益的保障将极大地消除他们重返校园、社会的“适应性”困境,能够充分的调动他们在国防教育、大学生征兵、就业创业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①已失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曾规定,适用“退伍”称谓的范围为义务兵,“退役”则是对士官和军官复员、专业、自主择业等方式退出现役的称谓。

②教育部 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第二条。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9页。

④蔡蓉蓉:《退役复学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研究》,《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83-85页。

⑤王林:《高校退役复学大学生融入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10期,第120-121頁。

⑥沈国俊:《退役大学生群体助推高校国防教育探究——以福建某大学为例》,《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32-36页。

⑦王林:《“强军梦”视域下退役复学大学生在高校征兵工作中的作用探究》,《内蒙古教育》,2017年,第12期,第118-120页。

(作者简介:[1]汪树穹,法律硕士,贵州理工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2]谢晓芹,法学硕士、英语语言文学硕士,贵州轻工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生态文明教育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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