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倾倒危废,双重经济惩罚

2020-04-16 12:50彭波谢君宜
环境 2020年4期
关键词:铜陵市污染环境处罚金

彭波?谢君宜

2016年7月,在得知西恩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烧结料需要处置,方某某主动找到该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透露可为其解决此问题,由于蔡某某认为公司产生的烧结料为无毒废物,在明知方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蔡某某答应将烧结料交给方某某处置。随后,方某某从西恩公司运出1800吨烧结料交给同样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收到烧结料后,将该批烧结料运至铜陵市郊区铜山振发选矿厂进行提炼,因提炼不出所需金属,振发选矿厂负责人要求王某某将该批烧结料运走。王某某遂与吴某某合作,安排铲车和运输车辆将该批烧结料运至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前山排土场倾倒堆放。

案发后经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批烧结料为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2018年4月6日,中央环保督查组在铜陵市郊区铜山镇现场督查时发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铜山矿业公司前山排土场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且现场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其他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发现了本案的1800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线索后,向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并与该局一起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并调查取证。

2019年4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至郊区人民法院,指控蔡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四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对蔡某某等四人及西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五被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因本次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408.14225万元。

以案说法

在2019年6月6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中,五被告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违法倾倒危险固体废物的社会危害性,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全部违法事实,并向检察机关支付了本次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408.14225万元。同时,五被告当庭道歉并在《安徽经济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西恩公司还出具了道歉信。据此,郊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庭前得以全部实现。

2019年7月23日,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对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 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考虑案发后部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投案、积极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及退赔违法所得,可予减轻处罚,郊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四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部分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并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2018中央环保督查组发现的典型污染环境事故,该案的处理体现出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刑事侦查、刑事检查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相互结合与贯通、资源共享的强大公益保护力。同时,审判机关充分利用调解机制,为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路径,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观,具有效率高、风险小、节约司法资源等显著优势,为后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参考。另外,本案存在民事赔偿与刑事罚金并存的情况,通过该案,也告诫企业或个人不要作出污染环境行为,否则将有可能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以及刑事罚金的双重经济惩罚。(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環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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