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种业对外开放进程加快,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逐步增多,有力促进了农业和种业科技发展。但是,个别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问题时有发生。2019年,国家有关部门发现中国农业大学未经审批与境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用我国玉米种质资源开展相关研究,農业农村部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首先,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各地要从中国农业大学未经审批、擅自与境外机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违规行为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严格落实《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其次,全面排查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行为。要对从事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工作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未经审批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叫停,并视情况分类处理。对合作双方受益,合作合同完备,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要限期抓紧补办;对不符合合作条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合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再次,依法依规做好审批监管。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的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提交申请。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良好秩序。
最后,深入开展培训宣传。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相关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探索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宣传周、记者行等活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依法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良好氛围。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种质资源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