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条款描述的现状及其规范规制

2020-04-30 06:42刘珉
法制博览 2020年3期
关键词:解释权权益保护法维权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最终解释权”及其使用目的与条款描述的现状,“最终解释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冲突,最终解释权存在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本文提出了“最终解释权”条款规范规制策略,要求加强行政解释权的行政规制,建立健全司法规制,强化社会规则,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对商家行为的监督作用,对“最终解释权”条款描述以及规范商家促销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 键 词】“最终解释权”;消费者权益;司法规制;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103-02

作 者 简 介:刘珉(2000-),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法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大二学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等。

促销行为是很多商家与经营者经常采用的销售策略之一,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其大量运用了“最终解释权”,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正当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应从法律层面上对此关注并研究。

一、“最终解释权”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指的是由一方单独规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事先制定的考款,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而制定的条款,并将其重复使用。由此可见“最终解释权”是由一方单独制定的,具有不确定的相对人以及使用重复性的特征。

二、“最终解释权”使用目的

在目前的商业社会中经常出现最终解释权这一现象,在商家的正常销售以及促销条款中往往出现最终解释权这一术语,将此次销售行为以及定价行为的最终解释权定为开展活动的商家本身。后来最终解释权逐渐成为行业内一项约定成俗的用语。很多商家在促销活动举办过程中均采用最终解释权归属商家所有这一方式,部分商家通过这一条条款的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将其视为商家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这一规定往往导致在消费者与商家出现经济纠纷过程中,消费者陷于被动的局面。

三、“最终解释权”条款描述的现状

“最终解释权”条款目前在很多商家中被大量使用,部分商家经营与促销活动中未出现侵害消费者行为的现象,而部分商家在使用过程中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终解释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冲突,最终解释权存在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1]。

(一)“最终解释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冲突

消费者的正当消费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行为发生过程中,商家不得以店内公式、通知、格式合同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正常利益,也不得以店内公式、通知、格式合同等方式免除自身的职责。而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商家存在着利用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正当利益的可能性,可能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

而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中第5条规定,商家在举行促销活动过程中应当提供清晰、合法、真实、易懂的图片,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消費者易懂,避免晦涩或者容易引起歧义,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侵犯消费者的最终权益,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二)最终解释权存在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目前很多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均采用了最终解释权这一规定,给商家提供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给商家提供了推卸其责任的可能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最终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9项正当权益,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自身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有获得赔偿、公平交易的权益,并有权利对商品与服务的部分环节进行监督,而最终解释权的这一规定,可能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2]。

四、“最终解释权”条款使用的完善策略

(一)加强“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规范规制

为了充分利用最终解释权,要求对其规定进行有效完善,加强对其的立法规定,完善其立法构想,积极正视并解决目前最终解释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积极完善,可以加强行政解释权的行政规制,建立健全司法规制,强化社会规则,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对商家行为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行政解释权的行政规制

为了规范商家经济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应当对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采取一定的行政规制,目前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行政规制上已经叫停了商家对最终解释权的使用,但是在部分商家的促销行为中已经运用了最终解释权这一规定,或者以较为隐蔽的形式使用,因此要求充分加强对商家最终解释权使用的行政规制,积极完善相关的行政法。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出现最终解释权歧义时可以结合这一规定进行考量。

(三)建立健全司法规制

商家最终解释权的合理合法运用与司法流程与相关规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因此要求从司法流程上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与规定,对商家行为建立法律层面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商家促销行为中最终解释权若出现了侵害消费者正当利益的现象,一般受害者多为群体而非个人,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可以建立一种新的处理方式,建立解决群体消费者纠纷的诉讼处理机制,针对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行政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等,赋予其一定的职权,提升大量消费者权益损害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群体性消费者案例的处理,对单一消费者个人维权机制进行互补,也大量节省了个别消费者的维权与诉讼成本,能够有效减少出现消费者由于怕麻烦而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从而对商家以及经营者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监督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四)强化社会规则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过程中,一些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消费者协会,虽然从法律上讲,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为了加强最终解释权的合理利用,应当积极强化社会规则,加强消费者协会职权的合理运用,减少其中的最终解释权中出现一些无效格式条款,针对其中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商业行为积极纠正,在与当地工商机关协商的基础上,申请商家的该最终解释权无效。针对其中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地法院判决该商家或者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3]。

在最终解释权运用过程中,如果格式条款内容理解有歧义,应当按照有利于非制定方的理解来解释。这个也是对最终解释权的制约。这就对商家以及经济行为主体运用最终解释权进行了有效约束,促进了合法经营,避免运用最终解释权谋取不当收益。

(五)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对商家经济行为具有外在的监督与制约作用,能够有效约束商家自身的经济行为,提升其最终解释权的合理性,避免或者减少侵犯消费者正当利益的现象。消费者自身权益保障的正当前提与条件之一是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因此要求积极提升消费者学习消费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消费行为完成之后具有保存消费凭证、发票、合同等书面证据的意识,在消费过程中一旦出现侵害自身正当利益的情况,能够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普及,促进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的了解,采用电视台宣传以及微信、微博等推广形式,促进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了解与掌握。

(六)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对商家行为的监督作用

目前商家促销行为中大量运用了最终解释权这一说法,为了促进商家能够正面积极运用这一说法,避免或者减少出现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要求通过新闻媒体监督商家的经营作用,针对部分商家促销行为中常见的不良伎俩通过媒体告知消费者,促进消费者掌握促销真相,披露侵害消费者经济行为的不良商家,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帮助弱势消费者群体讨回公道,促进商家合法经营。

五、结束语

消费者与商家相比在经济行为中处于弱势群体,部分商家在促销行为中利用最终解释权混淆视听,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亟待对商家最终解释权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加强行政解释权的行政规制,建立健全司法规制,强化社会规则,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对商家行为的监督作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建华,李靖.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法理分析[J].河南社會科学,v.26;No.192(4):55-60.

[2]辛超举,耿秋兰.“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经济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1):44-47.

[3]周香杉.“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J].知识经济,2013(21):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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