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视域下善的两重维度与启示

2020-04-30 06:44叶怡婷
神州·中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主体性伦理

叶怡婷

摘要:善的问题从一开始与真、美问题结合到后来发展为独立的伦理学,说明人们对于善的认识是从抽象哲学细化为社会科学的过程。对善的本质的认识其实就是对人如何成为人和人与人之间如何确立理想关系的追问。善常常与好、良心一道作为评价人的一种价值标准,引导人们过基本有序的社会生活。在价值哲学的视域中,善不仅仅是一种价值标准,更是一种价值意识。只有这样,作为约束条件的伦理道德才可能与向善的价值理想在人的主体性尺度上实现统一。

关键词:善;伦理;价值标准;价值意识;主体性

在哲学这片浩瀚而又璀璨的星空中,人们对真善美的追问从未止息。同追问真理和美一样,对于善的理解要从善的概念这个最基础的问题开始。或许是因为人性的太人性,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们对于这个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孜孜以求,但得到的答案却莫衷一是。中国古代哲学家多把人性的善恶看作是修身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并且把人性善恶的根源归结为外在于社会的天、天道或天理。孟子是性善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可欲之谓善”又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1)。这种善根植于人的内心,是人的本性,而这种本性又来自于天。与孟子的性善论不同,荀子坚持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生而有好利”、“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2),但同时他也说“凡性者,天之就也。”由此可见,无论性本善还是本恶,其来源都是天赋予的。而与中国古代哲学对善的思考从人性和天性关系出发不同,西方哲学一开始就将善作为“一个有关对象的认识性、科学性的概念”(3)。古希腊时期,善就与伦理结合在一起成为人生行为的指导依据。但是,混淆不清的思想和相对主义的道德观导致了伦理的和政治的谬误,直到苏格拉底认识到全部情况的关键在于知识问题,至善概念成为他所探讨的核心问题。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就是至善,在这里,最高的善将道德问题转化为了认知问题。柏拉图沿袭了苏格拉底的基本思路,将至善扩充为一种宏大的形而上学理论,一个把道德包含在内的关于实在的整个结构的解释系统(4)。柏拉图认为尽管人的心灵由理智、激情和欲望组成,但只有理性才能构筑起有德性的生活,实现至善。如果说柏拉图是从知识论出发将道德问题包含于知识论之中,那么亚里士多德则更多地从道德问题的行动出发提出“人的每种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行善是一个以自身为欲求目的的事情”(5),从而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善获得了本体的意义。但关于什么是善的争论并没有就此深入,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伦理生活的经验,人们对善的理解更加深入和丰富。与其在纷繁复杂的伦理生活中寻找善的真谛,不妨回归到善的价值本身,理解其在人类生活中重要意义。

一.善的价值本质

善固然与伦理和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归根结底,善是一种正价值。所谓价值是指在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意义。(6)而正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作用。正是善的价值本质使其在存在之初就具有人的主体性尺度。因为在对象性活动中人处于和拥有全部的现实地位,而“善”作为人类主体性尺度的一种价值形态表现,表达着人们社会关系中“人”的状况及“关系”的状况。一般来说,人们不会脱离人去讲善,理解善的同时不可能脱离人的情况。但是忽略了人的主体性的全部含义就会对善的价值本质产生误解。

首先,主体性不等于主观性。很长一段时间中,人们对主体性展开猛烈的批判,这实际上是没有看到主体性与主观性的区别,或者说,没有看到主体性的全部含义。应当说,主体性包括了主观能动性,但不仅仅只有主观能动性。在对象性活动中,人作为主体性尺度的承担者,对客体及活动结果还有责任和义务。但如果将主体性等同于主观性甚至等同于唯意志论,就有可能会认为既然善是以主体的尺度为尺度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各有各的善,现有的伦理道德对很多人而言并不是善的。这种观点的遗憾在于将主体的不同简单的等同于每个不同主体的主观性。而之所以我们没有对善的概念进行统一的规定性描述,正是由于善作为一种价值具有鲜明的人的主体性特征。

其次,认知主体不等于价值主体。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开启了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由此所确立的主体性是以“我思”或“自我意识”为核心的“認知主体”或“思维主体”。长期以来,这种“主体性”被等同于主体性本身。它不仅成为了知识的创造者,还构成价值规范的基础。由康德最早对“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界线以及价值主体的优先性进行了深刻的阐明。而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在新的基础上深化了康德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划界和“价值主体”优先的思想,把人理解为“自由”、“目的”和“责任”主体。(7)若仅仅从认知主体的角度思考善的主体性就难以规避柏拉图式的至善的形而上。只有确立了价值主体的合法性,善作为一种价值形态它的主体必然性尺度也得到了确证。

对善的本质的不同理解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西方伦理学的分流。柏拉图认为善的理念是一切知识的来源,康德将“善的意志”作为其道德哲学的基础,黑格尔说到:“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8)。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哲学视域下的善一直和幸福、理性相牵涉,善成为指向于“做一个好人”还是“过一种欣欣向荣的人类生活”的社会研究对象。直达德国“价值哲学”奠基人文德尔班认为真善美本身是超现实的先定的价值类型。他的思想将我们对善的本质的思考重新拉回价值领域。善的本质不是幸福本身,不是伦理本身,而是价值本身。并且善不仅是一种道德价值,更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综合价值。正如前文指出的“善”作为人类主体性尺度的一种价值形态表现,表达着人们社会关系中“人”的状况及“关系”的状况。因此广义上的“善”指这样一种境界,即: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言行达到了同人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秩序高度一致的结果。这种广义上的“善”所承担的任务是从一个更高的层次去表达人们社会关系的整体状况。

二.作为评价尺度的善

作为价值的善,它常常是一种价值评价的尺度,其表现形式是伦理纲常,是衡量人的行为与本性的标准。我们说一个的德性是不是善的,他做的事情是不是善的,实际上就是将其道德行为与社会中的伦理纲常相比较。伦理纲常通常以社会规范或约定俗成的社会共识确定下来的评价个体行为的一种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伦理、道德二词在日常用法中是相近的,但若仔细比较一番,它们之间仍有不同。道德侧重于指人们实际的道德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伦理则侧重于这种行为和关系的道理和理论。而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解释中,道德是在一定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在阶级社会里,它主要受一定的阶级关系的制约。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包括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以及与这两方面有着密切关系的道德规范现象。这样的解释结合了人的现实的社会实践,揭示了道德的社会本质及其发展的客观历史过程。正是如此,我们才能理解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善的这种衡量标准是有差异的。例如,在封建时期,君君臣臣是善的,但在现代社会,善则体现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民素养中。

作为评价尺度的善,它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指向人如何人成为他自己以及实现人成为人。在人如何成为人的过程中,善充当的是“手段”。例如一个人一直用善的评价尺度去衡量与实施自己的行为,涵养自己的心性,那么善本身(不是指他的行为本身)在这里充当的就是他成为他自己的手段,即善成为他思想与行动的评价标准。在实现人成为人的过程中,善取得了“目的”的形式。即人成为人是“做一个好人”还是“过一种欣欣向荣的人类生活”。事实上,善不论是充当“手段”还是“目的”,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是不可能完全独立的,因为它现实地统一于主体内部的价值评价中。

三.作为价值理想的善

将善仅仅局限于伦理的研究视域中就难以发现善的另一个维度:它是一种价值理想,其表现形式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理想关系的信念,落实在价值和判断价值选择的实践活动中。善的信念与善的理想都是是价值观念的一种,而价值观念指的是“人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取向或价值理念”(9)。善的信念更多地指向信任“善”,即人们相信“善”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理想的社会关系,而善的理想是基于这种信任形成的最高的价值追求,善的理想产生于善的信念。

善作为一种价值理想为人们的思想和实践活动提供自觉的标准和方向。与伦理纲常这样的社会规范不同,善的价值理想维度体现了价值意识的“自觉化”、“理性化,它是一种价值的内化。当然这种内化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主体自身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善作为一种价值理想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征:首先,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社会群体甚至是人类的价值理想都带有主体性的特征。不同主体间的具体的价值理想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异同,善作为价值理想的具体形式间的差异本质上是由主体间的差异造成,更根本地是由其主体所处的社会阶级和社会实践决定的。其次,善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具有一种“超知识性”的引导作用。“人们的知识系统表明人们‘知道什么,懂得什么,而价值观念系统则表明人们究竟‘相信什么,想要什么。知识能够为价值观念提供一定的基础和选择范围,价值观念则指导人们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按照人自己的尺度进行价值选择、定位、定向。”(10)尽管在善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还没有取得广泛共识,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自觉地选择善的生活,因为善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理想。在知识还没有达到的地方,理想总是指引着人们去过想要的生活。而作为价值理想的善实质上是人们对人与人之间理想关系的向往。

四.反思平庸的恶

对善的探讨并不是独立进行的,在理解什么是善的时候,对恶的探讨同样是必要的。当我们去理解善的时候,对恶的认识又是什么?汉斯.约纳斯曾说过:“与对善的感知相比,我们对恶的感知要容易无穷倍,它更直截了当,更不可抗拒。很少纠结于意见或品味的差别,而最重要的是它不请自恶。恶一出场,就会迫使我们对它加以感知。”恶作为善的反义,哪怕只是平庸的恶,也会警醒人们善的这两重维度缺一不可。

当把善、恶不再当成一种固定的、死板的二分法,而是把善恶看成是动态的、辩证的关系,那么对于有限的人类而言,如何去实现对于自我断裂的疼痛的超越?《根本恶》的作者查理德.J伯恩斯坦说:“黑格尔把我们的精神路径描述为一条‘绝望的道路,但如果绝望的起因在于不能奋力去克服具有多重面貌的恶,黑格尔劝告我们要反对这一绝望。”(11)或许正是因为“有一些断裂与恶不可能被克服,不可能被和解,不可能被扬弃,有一些伤口留下了永久的疤痕。”才留给我们一个“窗口”去窥见各种恶以怎样的方式迸发出不断翻新的花样,而人则可以最为真实的人性力量去反抗。康德说:“善或恶只存在于意力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为自己制定的规则中,即存在于一个准则中。”在一定程度上,完全自由意味着我们必须为我们的选择、决定和行动承担全部的道德责任。而这,也是作为人类,能够运用我们的自由意力,将人性潜在的善,实际地变成善的。

如果说康德仅是从道德价值的角度论证主体的“自由”,那么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价值主体”的“自由”是在更深层次的以实践活动为本源性存在方式的人的本质。除此之外,“价值主体”也应当是“责任主体”,可以说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人在何种程度上发挥着自己的主体性便相应地自觉地承担着责任。这也是在价值论维度中讨论善的最大意义所在。

注释:

孟子:《尽心上》

荀子:《性恶》

邓晓芒.西方伦理中的善[J].社会科学战线,2001(05):219-227.

吴福友,董美珍.生活的沉思与沉思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善与德性概念之探析[J].伦理学研究,2005,000(003):42-46.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李德顺:《价值论》

贺来.深化“主体性”研究的重大课题——从“认知主体”到“价值主体”[J].学术月刊,2011,43(04):27-3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李德順:《价值论》

李德顺:《价值论》

查理德.J伯恩斯坦.根本恶[M](王钦等译).译林出版社,2015:9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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