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创新策略

2020-05-03 13:48杨胜荣
青年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创新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中涌现出大量的企业,推动社会的经济进步,但这也导致经济领域的刑侦犯罪现象出现的几率逐年上升,犯罪的方式也向着涉众性强、科技水平高、复杂程度高、虚拟性强的方向发展,经济犯罪产生的危害程度也在增加。因此,针对经济犯罪现象,公安部门需要及时的对新型的犯罪形式进行分析,并将刑侦工作的方式和内容进行考量,结合新时代数据化的背景,来整治金融市场中的经济犯罪现象。文章即针对大数据背景下,金融市场中的经济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刑侦工作的发展现状,阐述了工作中具备的优势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以此创新刑侦工作的开展方式和思维意识,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先进的方式和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创新

大数据背景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革新,社会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渠道呈现多样性,但同时也增加了竞争和挑战,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条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国社会对经济犯罪打击的力度逐渐增加,信息化技术已经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先进的破案手段,科学化的侦查技术也为刑侦工作提供了创新的条件。因此及时根据大数据的优势,建立起高效的侦查机制,切实打击经济犯罪,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将是目前公安机关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经济犯罪在大数据背景下发展的特点

(一)经济犯罪具备空间虚拟性

大数据的出现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之上的,经济犯罪的手段和技术能够伴随互联网的连通性进行传播,因此犯罪行为能够跨越空间的限制,利用网络对不同地区内的企业、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就导致经济犯罪的形式逐渐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同时,犯罪分子也会借助信息化科技来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这就为犯罪侦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或者说难度,犯罪人员也会通过网络更改自身的身份信息。故此,面对这种身份虚拟、空间虚拟以及手段虚拟的经济犯罪来讲,是加大侦查难度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犯罪手段具备科技性

在大数据环境中的经济犯罪,主要通过网络实施行动,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能够为犯罪行为提供高科技的手段和隐藏方式。近些年的高科技经济犯罪案例层出不穷,一些犯罪团伙会通过伪造公司信息,制定欺诈方案,面向老年人等群体,展开经济犯罪,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将低投入、高收益的虚假信息进行宣传,并能够避免空间的局限性,将自身的犯罪行为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选择受害对象的时候,會根据互联网个人信息进行锁定,这就为犯罪行为提供高效、便捷的条件,同时犯罪所形成的互联网痕迹也会利用高科技进行消除,这直接导致犯罪行为更加隐蔽,难以为侦查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

(三)经济犯罪具备涉众性

涉众性主要指的是,经济犯罪是由小团体组织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较大的利益,其针对的群体是社会上的小型企业机构、居民群体等。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会对受害群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能够影响到社会机构或企业的正常运行,形成治安隐患。随着大数据环境的发展,犯罪分子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对社会的各类群体进行初步分析,解析其心理意识,并实施犯罪行为,通常犯罪目标为中老年人的储存资金、小型机构的股份等,涉及到的人员众多,涉及到的资金较大,造成的影响会危害社会群众的生活利益,同时也会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影响。

(四)经济犯罪具备综合性

除了文章中列举的2018年最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外,以往的经济犯罪主要以资金作为犯罪目标,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犯罪的手段逐渐增加,导致犯罪分子的野心也越来越大,对于犯罪的目标与范围的选择也开始扩大,同时经济犯罪在实施的过程中,会牵扯到社会上其他的领域,经济犯罪经常会借助权力机构实施犯罪,这种情况就会牵扯到职务、权力滥用等现象,这不仅会形成经济损失,还会造成权力的缺失,因为一项经济犯罪案件经常会牵扯到较多的职能部门,致使社会发展的进程受到影响,社会制度受到挑战。

二、当前侦查工作的优势和缺陷

(一)侦查工作的职能优势

(1)侦查行为具备科学性。就传统的侦查手段而言,经济犯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会展开长期的证据收集与审核工作,这个过程会涉及到较多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院都是侦查程序中涉及到的部门。案件在经过报案之后,侦查行为会通过材料审核、确认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再决定立案侦查,通过收集证据的办法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但是就整体的侦查行为来看,证据存在的意义表示认可侦查中“认为”思想的成立,传统的侦查行为受人主观因素影响的几率较大,因此经常会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

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已经凭借科学性较强的刑侦手段进行侦查工作,这就使“认为”变成了“确认”,在脱离主观意识影响之后的侦查行为,能够凭借科学化、信息化的证据,利用互联网科技算法程序,准确的推断出犯罪的经过和手段。从科学角度来讲,就是侦查行为已经成为建立在逻辑概念、统计学以及信息技术基础上的、具备说明性的客观行为。这种强有力的科技性侦查手段能够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更能够对互联网经济犯罪起到良好的惩治效果。

(2)侦查预防手段具备多样性。目前,我国针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强,并通过可预见性的打击理念,将原有的事后打击转变为事前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已经不再局限于完成立案到结案的程序,而是通过预防的手段,将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扼杀。经济犯罪较其他的犯罪形式相比,具备较强的危害性,因此只要侦查机关注重案件预防,将能够有效地减轻经济犯罪案件的影响程度。目前,公安机关在侦查对经济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已经能够通过天眼网络、信息监控系统对经济犯罪的活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捕捉到犯罪的苗头。这种预防重于处理的方式,能够将政府、公安司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联系起来,形成预防经济犯罪的完整网络,不仅能够及时地防范风险,还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大量的信息依据。

(3)侦查行动具备主动性。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先进的科技设备设施为侦查工作提供了信息技术和侦查方法,信息技术的良好利用,能够在作为侦查工具的基础上,开发出侦查空间的性能。所谓侦查空间,是指互联网的出现,为经济犯罪提供了犯罪场所,经济犯罪的空间虚拟性即代表了互联网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实行经济犯罪的场所,而信息技术不仅是侦查与犯罪的工具,也是创建侦查场所和犯罪场所的元素。

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既然犯罪分子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信息技术同样能够成为侦查人员破获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因为信息技术能够突破空间,形成信息互通,通过对经济犯罪的案例进行数据分析,整合成虚拟的犯罪空间。在犯罪空间研究经济犯罪形成的诱因,进行实时的监控,能够警示犯罪分子在犯罪初始便被及时发现。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主动对经济犯罪进行打击,而且也是预见危害、制止危害行为的有效方法。

(二)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在大数据环境中,侦查工作虽然得到了信息技术的支持,但是就整体的犯罪行为来看,行为的多样性、技术高超性也使经济犯罪防不胜防。侦查工作虽然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但是整体的难点较多,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会遇到新的问题。

(1)犯罪行为辨别能力弱。在实际的经济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经常会以合法机构作为幌子,专门为受害群众提供虚假的信息,并通过集资等手段达到诈骗的目的。这些案例都源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虚拟性,犯罪团伙经常会通过理财、保健品等形式,建立自身的形象,并将新时代的科技技术、经济营销模式融入其中。他们为了确保诈骗行为的科学性,经济犯罪团伙还会通过雇佣法律相关人员,完善自身的合同信息,巧妙地利用社会上一些比较重大的项目,增加在群众中的信誉程度。

另外,经济犯罪的计划制定较为完善,实施犯罪的过程较长,一般都会利用不同的方式来伪装自己,这就导致在犯罪初期很难引起人们的怀疑,而当报案开始时,犯罪行为已经终止,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也源于侦查人员在复杂的犯罪形式中,不具备精准的辨别能力,直接导致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

(2)证据获取不完整。针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最主要的便是收集证据,但是就经济犯罪的形式来看,其依据互联网进行作案,能够保留下的证据较少,这就导致侦查工作收集到的证据不够全面,难以确定犯罪行为。同时,经济犯罪的涉众性特征,会涉及到较多的人员和机构,这就导致证据具有复杂性,甚至是在多层的隐匿或毁灭后,证据存在的数量已经不多,因此这对侦查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同时,部分证据的存在形式是依靠网络信息平台的,非常容易被销毁,另外,由于网络行为产生的数据量较大,因此在进行关键证据排查时,耗时费力,想要得到全面、有效的证据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3)后期资金追还较难。经济犯罪通常具备时间长的特点,犯罪团伙经过信息伪造,利用虚假的项目吸引投资人,并通过几倍的高息回报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因此在非法获取了大量的资金之后,将会被用于偿还前期投入的本金,这种高息回报的过程难以维持较长的时间,因为大多数的资金被非法占有,在难以支付高息的时候,往往就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这时诈骗行为便会终止。公安机关在诈骗终止之后再介入并立案调查时,犯罪组织集中的资金已经被转移或者消耗,难以弥补经济损失,导致资金追回困难,很多投资者追悔莫及。

三、侦查工作创新对策

(一)将大数据作为侦查行为的核心要素

大数据时代,社会发展状态和技术都在不断的变化,这就需要在侦查行动中不断创新,并结合大数据发展的形式,引导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的创新。侦查技术需要对金融市场中的网络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出数据之间的必然联系,并通过经济犯罪案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确定犯罪线索与侦查方案。同时也要在侦查工作中消除主观意识壁垒,保证能够在科学技术面前不因为主观意志决定侦查工作的走向,所以侦查人员在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与高科技产品的先进性、优越性与科学性,才能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面对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侦查技术变革,相关的案件侦查部门应该积极地宣传新的侦查技术、侦查理念,保证能够将新的侦查意识贯彻到侦查工作中去,才能逐渐转变传统侦查工作带来的局限意识,将大数据、新技术、网络作为侦查的基础要素,利用大数据形式打开刑侦工作的限制,并加强侦查管理的制度和标准,能够将传统的思维进行转变,从工作中明确侦查重点,善于利用大数据创新技术和手段,才能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营造数据平台,将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与互联网优势结合起来,实现行动与技术的融合。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侦查系统

经济犯罪的涉众性、虚拟性经常会对刑侦工作的开展造成局限性,因此侦查机关要及时的对经济犯罪的特征进行合理地分析,针对其特点建立相应的解决措施;突破傳统侦查工作的局限性,对各个地域、各个机构的金融体系进行掌控,并能够联动社会各个职能机构,形成经济犯罪打击系统;处理好不同职能机构的工作配置,并增强政府、社区及其他机构对经济犯罪的重视程度,能够将经济安全意识普及到社会各个层级的人群中。

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监控网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人员,积极将管理技术和监控手段进行全面的普及,将侦查行动、制度等整合成网络数据,并将其记录保存,加强数据在信息化环境侦查中的重要性,并能够通过联动系统,将经济犯罪的相关嫌疑数据进行监控。针对覆盖全国的监控系统,要加强经济安全的理念,破除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使用的局限性,确保各个区域之间的数据互通,保证能够将数据资源全面利用,从而促进侦查工作的质量和侦查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经济犯罪预防监控系统

预防监控系统的建立,能够为侦查行动提供强大的保护。从预防的角度来讲,公安机构应该加强预警机制。首先是提升社会群众对于经济犯罪的认识,将互联网的安全性进行普及,具有针对性的对投机发财的群体进行信息普及,提升其辨别诈骗案件的能力,使其具备防范心理,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其次是预防机制的制定,需要公安机关能够对以往的涉案信息进行数据整合,将作案手法进行分析,对犯罪的流程进行综合研究,利用犯罪行为的特点,将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计算,并主动对犯罪行为实施监控。

从监控的角度来讲,侦查机关要将经济犯罪的预测手段定位为数据化、科技化、全网性、联动性的行动。侦查团队要联合社会各个企业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针对社会上的虚假信息、诈骗行为进行搜寻并监控,结合大数据时代中的网络信息技术,研究监控体系的完善和创新,将多种经济犯罪的形式进行解析,结合其特点整合数据,实施针对性的监控,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侦查工作的质量与高效。

(四)提升侦查工作团队的业务素质

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的保障,因此注重技术培训、行动培训、实战培训的效果,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将培训进行科学化创新,保证数据能够成为行动的推动力,才能够稳定社会发展。

提升侦查工作团队的业务素质,从整体上来讲,就是要充分利用科学化的技术和手段,增强基层组织结构建设,大力宣传与培养大数据思维意识,利用互联网多功能、多平台、多渠道的特点,促进侦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在预测经济犯罪的同时,切实打击网络犯罪的几率,并能够通过综合人才的培养,将侦查工作中的法律知识、社会经济知识以及侦查相关的知识进行全面的普及与加强,才能够确保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实施。在犯罪分子利用大数据作案时,也要将大数据空间作为侦查行动展开的平台,全面打击与整治,才能够完善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的环境,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社会经济带来的推动力,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针对系列风险事件,经济犯罪的出现概率逐年上升,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中,要逐渐开发大数据环境中的可用要素,并将网络犯罪整治预防作为一项长期进行并不断进步的环节,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中心,充分发挥社会职能机构、网络平台等数据的联动性,合理地进行数据分析,并将其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工具,在长期发展中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形成防控预防机制,才能够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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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玉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G2019SK20。

作者简介:杨胜荣,男,土家族,湖南慈利人,法学博士,讲师(内聘副教授),玉林师范学院法律系负责人,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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