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网络化帮教平台

2020-05-03 13:48廖建灵
青年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措施可行性不够,主要是训诫和警告两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缺乏专业性和实效性。一种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网格化帮教平台,能有效实施信息收集、行为分类、预防干预、执行监督等职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有效干预。

关键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网格化预防

未成年人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是最为严重的罪错行为,而在此之前,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罪错行为,在其演化为严重犯罪之前进行有效干预,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方法。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现状

目前,我国规范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立法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整合上述立法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按年龄分类,结果是:小于14周岁,14至16周岁,16至18周岁。

②按可采取的措施种类分类,结果是:训诫,矫治和接受教育,治安处罚,刑罚。

③按罪错类型分类,结果是: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

④按学习阶段分类,结果是:初中、高中、大学。

⑤按干预主体分类,结果是:父母或监护人、学校、公检法司、其他行政机关、社区等各单位各部门。

归纳总结上述分类结果,可以得出:

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罪错类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划分,其中,列举的不良行为有: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严重不良行为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等。结合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可以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四种类型。其中,触法行为指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二,关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有“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方式外,针对未成年人前三种罪错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有训诫以及治安管理处罚的几种类型,分别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罚款一般由父母或监护人承担,真正能落实到未成年人身上的处罚措施有训诫、警告、行政拘留。同时,《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针对大部分罪错未成年人,可执行的具体措施仅有训诫和警告,也即单纯通过言辞教说的干预方式。

第三,關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现状,结合⑤及相关立法,未成年罪错行为多发生在读书期间,最早最直接了解到学生罪错行为的主体是学校,其他联系较为紧密的主体分别是父母、监护人或公安机关,结合上文的结论,最终对学生前三类罪错行为进行干预的,分别是学校或家长的训诫,以及公安机关的警告。而当司法部门介入未成年人罪错案件时,多数已经达到严重刑事犯罪的程度,而此前的一般罪错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干预。

第四,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转化,四种类型的罪错行为之间,可以发现明晰的进阶梯度,如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犯抢劫罪;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不予刑事处罚——犯强奸罪。故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恶性演变尤为重要。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现实困境

(一)现有干预措施有限,缺乏专业性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成因复杂,受个人、家庭、学校、周围群体、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可以体现在智力、心理、物质条件、行为模式等多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情况复杂、因人而异,需要采取心理治疗、精神干预、社会支持等多种类型的相对专业的措施进行干预和帮教。然而,一项调查显示,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学校或家长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的比例为16.58%,对于采取应对措施的,批评教育的占比高达70.26%,劝退的比例为13.16%,并无其他专业干预措施。另外,未成年人具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时,警察介入的占比为44.47%。其中,警察只是简单批评教育或者没有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带回或直接放走而没有进行专业干预和后续跟进的占比达84.61%。这与上文干预措施单一有限的结论一致,并且干预措施的专业性极为欠缺,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有限、缺乏专业性的现实与全面的干预手段、较强专业性需求之间有较大的差距。

(二)现实干预效果有限,缺乏实效性

不得不承认,未成年人大脑在发育及运行方面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尚未成熟的心智使得未成年人在应对不良环境、对抗外界压力方面没有成年人的理性和冷静,而相应逆反、激进、冒险的心理表现的更为突出,这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决策能力和行为方式。考虑到这些差异和先天不足,我国立法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了保护与教育为主的干预态度。然而,可用并且常用的训诫或警告的言辞手段不足以达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需求,达到采用刑罚的处罚方式已然达到严重犯罪的程度,工读学校贴标签的弊端、交叉感染的嫌疑以及落魄的现实完全不能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有效干预。

(三)罪错行为恶化严重,缺乏预防性

上文已述四种类型的罪错行为存在明晰的进阶梯度,罪错行为越严重,对社会危害越大,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纠错与回归。美国学者Daniel C. Semenza做过一项研究,他利用卡普兰的自我态度和偏差反应理论来研究健康行为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一些违规、不良的行为习惯会带来其他规范行为主体的消极评价,罪错行为人自我贬损、低自尊的心理会相应产生,而犯罪行为能获得不良行为同龄人的积极评价,从而达到保持、恢复积极的自我态度。因此,当遵守规矩行为模式的动机被削弱时,违法行为就成为一种获得积极自我态度的手段。所以,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否则,容易转化为更严重的对社会危害更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干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网络化途径

针对上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现状及现实困境,利用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的便利条件和优势资源,建设一个具有科学分类依据和科学干预机制的网络化帮教平台,对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化帮教平台的运作模式

干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网络化帮教平台,能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科学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科学选择干预措施。平台的运作以罪错未成年人为基础和根本,首先由学校、公安、网格员等主体对发现的罪错未成年人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并录入平台,系统根据录入的信息和系统指标进行匹配而后作出智能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和恶变趋势,并据此进行分级、分流到各帮教单位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做到因人施策,多对一帮教。同时,各帮教主体能根据帮教情况随时通过系统反馈信息,而系统也能通过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帮教措施,确保帮教措施落到实处,帮教效果达到最高效能。此外,整个帮教过程由专门机关(比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保证平台上每一主体每一环节作用的切实发挥。

(二)网络化帮教平台的效能发挥

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网络化帮教平台,能分别实施信息收集、措施采取、具体干预、信息反馈、执行监督的职能,平台效能的发挥依赖于平台各类项目的科学设置,依赖于各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依赖于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各项保密制度、衔接制度的完善。

在平台设置方面,平台是整个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及处置的核心,其干预措施的选择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而非有便于各干预主体。平台从宏观的模块、版型设计到具体模块的实施,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处置的效果。所以,平台的建设应该根据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科学设置未成年人罪错类别,匹配相应未成年人行为类型,分流各类罪错行为,科学采取各项干预措施,科学进行评估监督。同时,设置相应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更新未成年人罪错动态及干预情况,积极应对各项新情况,并将帮教成功的未成年人移出平台,让其回归学校和社会。

在部门联动方面,各部门各主体首先承认平台的科学性,各项干预措施的选择由平台进行智能评估后作出,各部门各单位只需在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处或帮教,并及时反馈情况即可,免除了各部门在职责不清情况下可能的推诿扯皮。

在专业队伍的建设方面,一是所涉领域广,除法律、心理、医疗等专业外,也囊括了营养、保健、运动等方面,这一内容突破了现有干预措施局限、单一的弊端;二是针对性强,除实施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外,对未成年人具有原生性影响的家庭成员也可以纳入干预的对象范围,彻底的进行干预并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反弹。三是庞大的专业队伍来源于原有的跟未成年人成长相关的部门及其成员,队伍的建设不在于创造,而在于整合,这在没有增加人员及其组织压力的情形下进一步增强了平台建设的可行性;四是干预程度深,除实施必要的专业矫治外,作为这类特殊群体的福利,还可以从身体、心理、社会、精神等多个维度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幸福感,甚至可以激发未成年人的同理心,激励其自我奉献,最终达到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增加社会支持的效果。

在其他各项保障制度方面,平台的建设毕竟是一个新的尝试,科技的使用也可能隐藏新的风险,各项配套制度的设立需要在谋划未成年人罪错平台过程中一并谋划,科学设置。比如,在保密制度建设方面,平台在设置上需要尽量避免暴露不必要的信息,避免不必要的人接触到未成年人的“秘密”,而不得不被了解到的情况,匹配以相应的保密制度,解除未成年人的顾虑或担忧,等等,这样一个科学有效的平台,在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方面一定是一个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 高继超.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机制的改革与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5).

[2] 马丽亚.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处遇制度的完善[J].云南社会科学,2017(04).

[3]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路径与行为路径”课题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路径分析》[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03).

[4] Daniel C.Semenza,Health Behaviors anJuvenile Delinquency,Crime & Delinquency,2018.

作者简介:廖建灵(1992.01- ),女,云南宣威人,硕士研究生,就職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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