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中“形式型”诡辩的逻辑分析及破斥

2020-05-03 13:48曹红辉
青年与社会 2020年5期

摘 要:法庭辩论是一项复杂多变且需高智能的法律、语言、思维与技巧相互交融的活动,辩论结果直接影响着案件真相的还原。“形式型”诡辩是在法庭辩论中由于辩论诉讼者利用逻辑思维形式不正确而产生的诡辩类型,具体包括“演绎形式”、“归纳形式”和“类比形式”三种类型的诡辩,并对这三类诡辩予以破斥。

关键词:庭辩;诡辩;形式型诡辩;破斥

法庭辩论是一项复杂多变且需高智能的法律、语言、思维与技巧相互交融的活动,辩论结果直接影响着案件真相的还原。“形式型”诡辩是在法庭辩论中由于辩论诉讼者利用逻辑思维形式不正确而产生的诡辩类型,具体包括“演绎形式”、“归纳形式”和“类比形式”三种类型的诡辩。通常情况下,论据与论题之间的证据支持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演绎的关系”,也就是运用演绎推理所进行的论证,称之为演绎论证;另一种是“归纳的关系”,也就是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非演绎推理方法所进行的论证,称之为归纳论证或类比论证等。如果论据和论题之间不具有证据支持关系,或者这种关系是弱相关性,就很容易造成诡辩。

一、“演绎形式”型诡辩及破斥

“演绎形式”型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在辩论中偏离原来的方向,通过演绎的方式推导出虚假的、不合理的结论的一种诡辩类型。“演绎形式”型诡辩中的论据和论题可能存在矛盾,由论据到论题的论证过程不仅要符合推理规则,还涉及到一般原则的运用是否适当的问题,论据与论题之间的证据支持关系,本质上取决于暗含在结论(论题)中的一般原则是否与前提(论据)所陈述的一般原则一致。在论证中,为了确立结论的真实性,必须断定前提的真实性,并由此展开推论;如果不能断定前提的真实性时,或者在展开推论的过程中,把一般原则或普遍命题绝对化、推理规则失常化,就会产生“演绎形式”型诡辩。诸如选言推理式诡辩、假言推理式诡辩和多重式诡辩等。

选言推理式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在诸多可能成立的命题中选择一个对己方有利的命题作为论题,然后寻找虚假的论据支持该论题,从而实现其辩论目的的一种诡辩形式。选言推理式诡辩常常犯下列错误:一是选言肢不能穷尽,使前提的真实性得不到可靠的保证;二是推理的过程不合乎逻辑规则,其推理形式是无效式。庭辩中若发现诉讼辩论者运用选言推理式进行诡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来予以破斥:第一,要把与案情相关的所有可能成立的命题都列举出来,不能遗漏,要做到选言肢穷尽。第二,根据选言推理的逻辑规则,结合相关证据,肯定或否定其他命题的同时,进而否定或肯定剩下的那个命题,这种肯定和否定必须是确实无疑的,不能有差错,否则结论的正确性得不到有力的辩护。第三,在排除了其他的命题之后,对自己所主张的论题应尽量举出正面的论据,否则难以得到法庭的采纳。

假言推理式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以假言命题为前提,但这个假言命题的前提是不真实的,与特定的案件背景不相符,推导出的结论也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由于假言命题分为不同的类型,因而假言推理式诡辩就有不同的种类,即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式诡辩、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式诡辩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式诡辩。假言命题在自然语言中是表示条件关系的语句,它是有条件地反映一事物情况存在的复合命题。条件关系表示的是命题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是说当某一命题所表达的事物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时,与之具有某种联系的另一命题所表达的事物情况也存在或不存在。由于法庭辩论的复杂性,命题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种“预设”。“预设”是指法庭辩论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特定的背景(条件)。因此,庭辩中在对待假言推理式诡辩时,一定要审清前提是否真实、是否全盘考虑案件发生的现实背景,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着推导关系。如果前提不真实,或者前提中缺乏关键性的条件,或者前提与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就很容易形成诡辩。

多重式诡辩,又称多重复合命题诡辩,它是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命题联结词,由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等多种命题组合而成的一种诡辩形式。人类行为的复杂性,使法庭辩论的语言表述也非常复杂。多重式诡辩比单一的诡辩形式更为复杂。多重式诡辩的前件或后件本身也是一个复合命题,而不是一个简单命题,构成它们前、后件的复合命题可能是联言命题,也可能是选言命题或其他复合命题形式,其肢命题可能是两个,也可能是三个乃至更多,结构较为复杂,诡辩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是,一旦认清事实本质,论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推理是否有效,就能正确破斥这种结构复杂的多重式诡辩。

二、“归纳形式”型诡辩及破斥

“归纳形式”型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以个别的、虚假的依据为前提,并把这些个别的、虚假的依据进行归纳汇总,从而推出错误的结论的诡辩类型。诸如完全归纳式诡辩和不完全归纳式诡辩。归纳形式在法庭辩论中只能够起到一种说服性的作用,而不能作为独立的论证手段,影响法官做出判决:一方面,由于归纳形式是从个别到总体的过程,因而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真实性值得考究。归纳形式的论题超出了论据的范围,论据的真实性并不能完全保障论题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由于辩论的目的性,导致人为地编造一些虚假的论据,然后将它们归纳汇总,推出虚假的结论。正是由于归纳形式的这种或然性和不充分性,使得“归纳形式”型诡辩有机可乘。

完全归纳式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论证案件中某类事物的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但该属性是不真实的,从而推出该类事物全部对象都具有该属性的虚假的结论的一种诡辩形式。庭辩中破斥完全归纳式诡辩的方法分两种情况:一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提供的论据是不真实、不可靠的,论据中每一个表达个别情况的命题与案情不相符。二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的论据没有穷尽案件中所要考察的全部对象,因而推出的结论不可靠。

不完全归纳式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论证案件中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但该属性是不真实的,从而推出该类事物全部对象都具有该属性的虚假的结论的一种诡辩形式。庭辩中破斥不完全归纳式诡辩的方法分三种情况:一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在论证的对象中存在着虚假的论据,其论证的理由与案情不符。二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提供的论据没有遇到反例并不等于不存在反例,论题的真实性值得考究。三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所运用的不完全归纳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即使前提真实,推理正确,也不能作为法庭判决的唯一依据。

三、“类比形式”型诡辩及破斥

“类比形式”型诡辩是指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以类比的方式把对象间的偶然相似作为根据,或者在实质上不同的两类对象之间进行类比,就会产生这种诡辩,也称之为“假类比”。诸如机械类比式诡辩和模拟类比式诡辩。破斥“类比形式”型诡辩的论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论证,即直接指明类推的前提是不可比的。譬如,一个对象不能和其自身进行类比,两个对象之间存在着的抽象的可比性不等于现实的可比性,可类比的两个对象在某些具体的方面不具有可比性。二是间接论证,即在可比情况下指出论证过程中出现的谬误。譬如,故意歪曲类比的前提或类推的根据,破坏类推结论的可靠性。

机械类比式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把某一对象的特有属性或偶有属性类推到另一对象,使得两个对象看起来有点相似,从而达到混淆视听的效果的一种诡辩形式。庭辩中破斥机械类比式诡辩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将两个不可比的对象生硬地拉在一起进行比较,是推不出结论的。二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类比的两个对象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仅仅表面相同,并非本质相同。三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类比的相同屬性与推出属性之间联系不紧密,因而推出结论不可靠。

模拟类比式诡辩是指诉讼辩论者以案情回溯的方式制造相应的模拟情境,然后将模拟情境与案情在性质、关系、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相似点进行类比,诱导听众朝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倾斜,以达到其辩论目的的一种诡辩形式。庭辩中破斥模拟类比式诡辩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运用模拟类比的对象间相同或相似属性过少,因而结论的可靠程度低。二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模拟类比的对象不够全面,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属性进行比较,有失公平。三是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所运用的类比推理即使推理完全符合逻辑规则,如果没有其他论证方法,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论证手段,因为类比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

基金项目:文章为法庭辩论中诡辩问题的逻辑分析及破斥的研究成果,项目类别:人文社科,项目编号:2016xjkt11,负责人:曹红辉。

作者简介:曹红辉(1977- ),女,湖南娄底人,硕士研究生,云南省普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逻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