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类商品须持证经营 许可证将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

2020-05-11 18:08
中国食品 2020年7期
关键词:酒类有效期监管局

4月起,上海市范围內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须持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这标志着上海市将正式进入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时代”。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2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许可证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

办法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符合具有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和管理制度、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等条件,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以及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制度。

申请人应向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将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将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申请人经营地址房屋租赁期不满五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自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次日起算。

出现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等情形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注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将被纳入信用监管

办法规定,区市场监管局除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还将对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酒类商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将依法对相关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酒类商品经营条件、要求,仍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被许可人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且情节严重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吊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建立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纳入统一审批和综合监管平台。区市场监管局将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管、行政处罚等事项记入酒类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孙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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