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2020-05-14 13:27杨鸣
汽车与安全 2020年1期
关键词:机动车公告车辆

杨鸣

摘 要:机动车查验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基础。机动车查验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具有风险高、强度大、责任重等特性。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做好机动车查验风险点的防控,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查验是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认机动车的过程。机动车查验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二手车流通的范围出现了从区域性向全国性变化的趋势,其交易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随着新车注册登记数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的快速增加,不仅导致查验员工作强度激增,而且也给查验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挑战。

1 车辆查验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点

当前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越来越频繁,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拥有量达3.4亿辆,其中汽车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2019年上半年汽车新注册登记 1242万辆,与2018年同期相比减少139万辆;办理转移登记1166万笔,与2018年同期增长144万笔,二手车与新车的比例达0.94:1,反映出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与此同时,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走私车、因经济纠纷而无正规手续的抵押车辆,往往采取转移登记、事故修复、重新打刻两号、抢注等方式进行身份“漂白”。机动车查验岗主要依靠机动车查验员个人经验进行实车判定,手段较为初级,借助的辅助查验工具科技含量低,工作中面对极大的风险。

1.1 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与公告不符的风险点

《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发现违规产品、预防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根据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文件规定“对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文件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实车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部件的除外”。在实际查验工作中,我们发现大中型客货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不严格比对公告,将会为道路运输埋下安全隐患。

1.2 平行进口车“符合性整改”不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风险点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根据进口来源地不同,一般可分为所谓“美规车”“中东版车”“欧规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近年来,为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商务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强力推进平行汽车进口试点。

平行进口汽车查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事实上与早期所谓“小批量”“小3C”进口汽车的问题类似,主要体现在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車速里程表指示、中文警告性文字、号牌板(架)、排气管口朝向等安全要求,以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产品标牌、核定载人数、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管理要求不符合 GB 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鉴于此,往往平行进口商为了达到能够注册登记的车辆查验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表面整改”,欺骗管理部门,企图蒙混过关。例如,部分“美规车”在境外(北美地区)销售和使用是不打刻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车架号”)的,但我国GB 7258国家标准要求在我国境内销售注册的车辆均需要打刻车架号,且永久保存。为此,平行进口商往往通过非正常途径随意在车辆的部件上打刻车架号,至于是否打刻在不易拆卸的零部件上或者打刻的字体高度和深度等强制性要求置若罔闻,敷衍了事,以打擦边球的心态进行“符合性整改”,让整改未落到实处,给后期的车辆年检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风险。

1.3 盗抢机动车和拼组装机动车“漂白”身份的风险点

有的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盗取车辆后通过特定渠道获得同类型正规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后,重新打刻,然后通过申请重新打刻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转移登记等业务将车辆“漂白”。此类车辆往往造假技术“高明”,且能够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办理前的甄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不错办业务,需要查验员全面的了解车辆来历和车主基本情况,并对佐证材料的真伪进行嫌疑调查。

《机动车类型确定规程》(GA 802报批稿)第3.6条对“拼装车”的定义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此类车辆主要是来自交通事故导致的“全损车辆”,保险公司正常理赔后为追求最大利益化,违规将事故车残值(包括残值车辆和该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拍卖,由专门团伙将事故残值车车辆识别代号或发动机号通过重新打刻、拼焊到其它被盗抢同类车辆上等手段予以“漂白”被盗抢车辆,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埋下巨大隐患。

1.4 新车被抢注的风险点

车辆抢注情况的风险点集中于注册登记时的车辆为嫌疑车辆,系盗用其他已销售或未销售甚至还未出厂的同型号新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信息,通过重新打刻“两号”改变车辆信息,伪造合格证,套用车辆信息进行抢注,反而使得合法车辆因信息被套用而无法注册登记。目前,从媒体的相关新闻报道和中消协发布的信息来看,涉嫌抢注的车辆品牌都较为常见,这样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给查验工作带来极大的风险。

1.5 “过度查验”和“选择性查验”的风险点

“过度查验”是指未按查验相关规定开展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例如,《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第5.12条规定“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下同)号码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有个别地方的车管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动机号不易见且无柔性标签的仍然要求送检人拓印或者拍摄发动机号码,费时费力引起群众不满。“过度查验”不但违背公安交管“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同时会造成消极的社会负面影响,降低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满意度。

“选择性查验”是指未按规定完成相关项目查验工作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例如,《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第24项“安全装置”对不同车型“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分别作出了具体要求,要防止选择性查验部分安全装置,不查验安全装置。新版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通用项目一共十项,有的个别地方车管所查验时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查验后,不再查验判定其余项目是否合格,“漏查少查”,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查验”。

2 机动查验风险点防控的措施和建议

为持续推进机动车查验队伍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把好道路运输安全源头关,需要从做好比对车辆《公告》、准确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开展嫌疑车调查和处置、深化细化查验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

2.1 正确理解 准确比对车辆《公告》信息

《公告》是国家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主要依据。在机动车查验中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告》,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效能,不断助推机动车查验规范化发展。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公告》要理清“《公告》管理的职能”“《公告》管理的范围”“《公告》管理的内容”“《公告》管理的作用” “《公告》有效时间”“《公告》比对方法”“违规《公告》的处理”几个关键问题。正确理解和准确比对《公告》对规范机动车查验,降低查验风险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作用。

2.2 学懂弄透国家标准 准确运用于实际工作

机动车查验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以百计,运用最多的包括《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等。其中,《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与机动车查验工作最密切相关的两个技术标准。GA 801规定了办理各项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的项目和工作要求,即应查验什么项目及如何进行查验;GB 7258规定了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是查验的依据。为了帮助查验员学懂学透相关国家标准,绵阳支队集中编写了《机动车查验工作业务指南》,内容涵盖查验基础知识、疑难问题、业务难点等方面内容,并已用作2019年度全市机动车查验员培训教材。

2.3 建立嫌疑车查处专门队伍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严格核查涉嫌盗抢骗、走私车辆套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6〕353号)第三条规定“严格重点嫌疑车辆调查。对发现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的,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伪造嫌疑的,以及注册登记后半年内两次(含)以上办理转移登记或转出转入的,要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嫌疑机动车调查处置工作制度,并在本单位设立专门岗位和人员。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海关等单位,建立被盗抢、走私机动车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对盗抢及走私嫌疑车的调查处置,需要厘清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1)机制建立、岗位设置、处置流程的确立和有效运作。设区的市级车管所应当建立嫌疑车查处机制,配合法制、宣传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设立专门岗位,设岗定责;明晰调查处置流程,建章立制。

(2)明确相关调查处理依据及准确运用。其一,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刑事诉讼法》等;其二,适用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其三,标准规程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3)对嫌疑车辆发现、调查、处置过程的记录和建档备查,完善音视频资料,杜绝证据收集不齐和程序错误。嫌疑车调查处理专门岗位应当做到资料收集、证据固定等工作的及时性和必要性,过程留痕、建档备查。

2.4 将查验员培训深入化和常态化

行者方致远,奋斗路正长,机动车查验工作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不但需要学懂学透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同时更需要结合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提升。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将查验员的培训分类细化,成立专门培训师资队伍常态化的开展此项工作,针对不同时期的车辆查验难点和重点及不同层级的查验员进行针对性的分类培训,同时将新标准的宣传贯彻纳入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交流和对外学习,不断学习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走出去,学回来”,不断提升查验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为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顺利开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3 结语

严格规范机动车查验对从源头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打击走私盗抢车辆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强化机动车查验工作,降低查验风险,对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严格核查涉嫌盗抢骗、走私车辆套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6〕353号)

[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8〕692号

[3]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业务岗工作规范(试行)》,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2019年5月29日

[4] 《四川省重点车辆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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