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车辆产品认证制度及认证结果在登记查验中的应用

2020-05-14 13:27董世凯韩睿贾国强
汽车与安全 2020年1期
关键词:机动车

董世凯 韩睿 贾国强

摘 要:对车辆产品实施认证,是国际上车辆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不断促进和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国车辆产业与国际接轨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迫切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认证制度,对于系统性、整体性把握车辆登记查验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机动车;车辆认证;登记查验

车辆产品认证是我国车辆生产、销售、进口、注册、召回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机动车登记查验工作有着具体和直接的影响。作为机动车查验员应对车辆产品认证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够更深层次地理解国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车辆管理的相关政策,才能够更好地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

1 车辆产品认证的基本概念

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价活动。

车辆产品认证,是指通过官方确认和批准,证明车辆产品能够达到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过程,不但管理车辆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且包括车辆产品售后的使用过程。

车辆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方式,其中强制性认证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依据汽车技术法规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来批准同一型式车辆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活动;自愿性认证有节能环保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是政府采购和政府工程推荐产品的技术指导,不进行认证就不能上政府采购清单。

通俗地理解,车辆产品认证制度,就是基于管理体制和公共交通安全的特殊需求,一方面要避免行政主管部门既当“司令员”又当“审判员”的制度短板,另一方面要避免生产厂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先天不足,力求打破“自说自话”的管理弊病和“自圆其说”的利益束缚,在国家层面积极引进统一建立、公众信服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按照既定的标准、方法和规则,对生产厂家计划生产、或经销商计划进口的样车,以及生产厂家保证进行与样车一致性生产的管控体系进行检验和监督,同时对认证结果以统一样式的标识对外发布,以便广大群众易于辨认、识别和认可,不断提升产品可信度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

2 车辆产品认证的管理体系

因受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车辆产品认证的管理体系具有多种认证模式并存、多个部门管理的特点,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所属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員会(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环保部)四大政府机构承担认证管理的职能。

国家发改委负责与车辆产业政策相关的特大项目的审批。

工信部建立了统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对符合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车辆产品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予以发布后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车辆及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强制性认证具体由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只是受理车辆产品强制认证的中介机构,而且也是唯一一家得到认监委受权的车辆产品强制认证机构。

环保部对车辆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家环保部制定车辆及发动机产品必须满足汽车排放污染物、噪声、油耗等方面的标准、规定,责成生产、进口或销售车辆和发动机的企业核准申报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和发动车型,对满足要求的产品进行名录公告。

3 车辆产品认证的主要内容

3.1 公告管理

公告的前身—目录管理产生于1985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从2001年起,目录管理逐渐过渡到公告管理,类似于欧洲的“型式认证制度”。公告管理主要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和车辆产品的准入管理两部分。简单地说,就是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章程政策的规定,具备一定的规模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保证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3.2 强制性认证

强制性认证,英文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即CCC(俗称3C)认证,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CCC认证与公告管理有相似之处,内容存在重叠,区别是进、出口车辆也须进行CCC认证,但进、出口车辆不在公告管理范围之内。

我国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模式是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并从2002年5月1日开始,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明确需要认证的范围)和实施规则(明确如何开展认证),开始实施认证工作。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CCC证书、CCC标志、COC证书,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进口车辆的3C认证。总体上,进口车辆可以分成“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产品”和“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产品”两大类,其中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产品又分为如下几种:

量产车,即俗称“大贸车”或“大3C”,指批量化生产、规模化生产的车辆,其认证方式与国产车相类似,即采取“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的模式,同一车型仅需对样车进行检验,无须每台检验。量产车对进口数量没有限制。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即俗称“小贸车”或“小3C”,是指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最常见的是非量产改装车(即为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以进入我国市场而进行的改装),其认证模式与量产车相类似,只是免除了破坏性的试验项目,保证了认证车辆的完整性,增加了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非量产车中包含平行进口车,即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平行”。2015年始,国家认监委调整了认证模式,简化了工厂检查要求,满足条件的可在自贸区内设厂。非量产车采取“10抽2”模式,即每10辆随机抽取2辆的方式,进行一致性参数核查及部分强制性检验项目的试验。

单车认证,其前身是“小批量认证”,即针对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国家认监委于2017年将“小批量”作为单车CCC认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单车认证模式为100%检验,即每台产品均需送样检测,一车一证,其检测项目视不同车型及车辆改装情况单独制定。

进口车辆的另一类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产品:一种是无需认证的产品,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展览品(非展销品),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等,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另一种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如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等,提交相关手续并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于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汽车产品,先前采用的是“小批量”管理模式,2017年起调整为“单车认证”管理模式。

3.3 环保型式核准

环保型式核准,是国家环保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达到排放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型开展的型式核准工作,其基本模式是型式核准试验、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监督、在用符合性检验。我国环保型式核准始于2001年,环保型式核准通过的车辆,每车核发《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公布的车型和发动机型不得制造、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告管理、CCC认证、环保型式核准都会强调车辆产品一致性检验、监督和保证的问题,会从整车生产的一致性和零部件管控一致性两个方面,通过要求企业编制《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等文件和开展自上而下的检查,落实“四个一致”(即发布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和产品的合格证等随车清单信息在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相一致),进而保证相关标准、法规的落实。

4 车辆产品认证的作用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申报策略,自行决定车辆产品不同认证内容的认证顺序,大多数以公告管理为先,CCC认证与环保型式认证可同时进行,但均需在出厂销售、进口前完成。总体上看车辆产品认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准入作用。车辆产品认证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车辆产品的信用资格保证,更是车辆产品的“准生证”,一款全新车型必须要获得工信部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的CCC认证和环保部的环保目录,才能准予生产、销售、进口,才能办理注册登记和正常使用。车辆产品认证制度也是汽车产业与国际接轨的桥梁,是获得国际认可的手段和保证。

使用管理作用。认证制度与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车辆产品管理体系。比如在车辆产品认证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依据公告、合格证、一致性证书等资料进行注册和年检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申请燃料消耗量达标的车型应为已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已经获得CCC认证的进口车辆,经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由交通运输部节能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汽车产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有义务履行召回责任。

监督依据作用。车辆产品通过认证后,市场(实车)中还存在有“大吨小标”、商用车不装配ABS、轻型货车认证结束后产品减配、货厢栏板高度和认证不符、分点装配的“大委改”等现象,这些问题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是“在用产品”与“认证产品”不一致的问题,不能简单的通过产品认证、注册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提高车主法律、安全意识,靠后继市场监管和聯合执法等加以解决。

5 车辆产品认证结果在登记查验中的应用

车辆产品认证,在横向上由国家各部门分工管理和负责,在纵向上不同部门依据自身职责,结合工作需要,对认证结果予以采纳和应用。就机动车登记查验工作而言,既要对认证结果有正确的认识,又要在工作中合理地把握和运用。

5.1 关于公告管理

公告管理的结果,是发布公告,准予生产销售,同时为出厂检测合格的车辆配发合格证。公告管理是对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法定依据,注册登记时须进行公告、合格证、实车之间的比对。鉴于关于公告管理部分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联系紧密,相关的工作制度规定比较完善、政策调整及时,在此不做赘述。

需要强调的是:合格证上所签注的二维码,只是记录相关信息,便于扫描和系统录入,其本身并没有防伪功能;合格证纸张只是公告管理(强制性认证)后相关车辆信息的一个载体,查验中既要注意辨别纸张,又要比对所记载的车辆信息;车辆公告照片数量有限,尤其是没有客车内部照片,无“展开式”货厢的展开后照片,致使注册登记时无法核对车辆座椅分布、安全带型式、货厢内部情况等具体信息,如有疑问,可由厂家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与认证时的状态相一致;是否采用“田字状”还是“竖条状”货厢,既不是公告审核内容,也不是一致性检查内容,不应认定“与公告不一致”。

5.2 关于CCC认证

CCC认证的结果有CCC认证证书、CCC标志、一致性证书(即COC证书),具体样式如下:

CCC证书、COC证书不是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存档的规定要件。但查验实践中,除了借助COC证书维护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签注相关信息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和把握以下几点:

关于COC证书时间的问题。车辆认证通过后才能生产,所以,CCC证书获得日期应早于等于COC证书签发日期,COC证书签发日期早于等于车辆的制造日期。对于进口车,COC证书签发日期还应早于等于车辆报关(即进口)日期。在开展认证工作的早期,有个别进口车的制造日期早于CCC认证、COC证书签发日期。

关于COC证书配发的问题。COC证书随车配发,其内容经认证机构备案后,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打印,也就是说COC证书可以补、换领;发现认证车型没有配发COC证书的,可告知车主或经销商,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确认是否是获证车型,发现配发的COC证书涉嫌伪造、变造时,也可告知CQC,由其核实并做处相应处理。

关于COC证书核查的问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开发的一致性认证证书核查系统中,收录的是获得CCC证书车型的COC参数,对于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车辆和小批量(2017年7月1日起改为单车认证)的车辆,系统中查询不到。查询结果只是作为机动车查验的辅助判断材料,有疑问时可进一步由厂家做出说明,不宜直接作出查验不合格的结论。

关于COC证书形式的问题。COC证书在内容上要符合规定要求,具体版式由厂家自行设计。对于存在多个VIN的车辆,查验时应拓印COC证书标注位置的VIN,并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备注栏内说明;对于2016年12月1日起进口的新能源汽车,核对《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检验情况”是否标明“新能源汽车”,同时可比对COC证书上“新能源车”项目是否进行签注;因CQC与车辆进口管理部门对“制造国”的界定标准不一致,会出现COC证书与《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签注的“制造国”不一致的情形,不能简单认定车辆产品不合格。

5.3 关于环保型式认证

2016年8月24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将新生产、进口机动车的环保信息,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主要环保信息,并将信息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是注册登记审核要件,但实际工作中为执行排放标准,或贯彻落实“蓝天保卫战”“柴油车治理”等专项任务,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要求新车注册登记,或在用车转入时,车辆管理所应核对排放标准,审核或留存《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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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贾国强.进口汽车产品认证及商检情况简介PPT.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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