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制史研究的立场与方法论

2020-05-14 13:36姜小雪李珂
法制与社会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制史法制法律

姜小雪 李珂

关键词 地方法制史 立场 方法论

作者简介:姜小雪,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李珂,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37

社会是多元化存在的,大多数学者所描绘的法律却往往是单一、一元化的,这种矛盾的普遍存在,也在昭示着学术作品和生活经验存在鸿沟,难以跨越,这就是方法论没有结合实践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在法学研究上,也同样需要将方法论与两点论结合,探讨地方法制史研究的立场,和必然结果,才能为我国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一、论地方法制史研究意义

在法学界,多个学术研究团队都曾对地方法制展开过研究,龚汝富教授针对国民时期的江西法律群体进行的针对新研究,方慧教授对于云南法律史的研究,都证实了地方法律和地方的经济发展特征、社会属性以及我国国情关联密切。如今,地方法律史的研究成为了法学界重要的研究方向,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地方法律史的表现出了浓厚的興趣。

(一) 基于生活,服务于社会

社会并非独立存在,其由经济、文化等各方各面构成,社会是多元而复杂的,充满矛盾,法律的存在,可以缓和和解决社会矛盾,加速社会中各要素的融合,让社会处在良性、发展的运转当中。在后现代主义出现前,学术界对于法律世界的认识相对单一,对社会与法律的联系把握的不恰当。就中国法学而言,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本立场展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是国家,认为法学应该由国家制定、颁布以及保障实施,因此,在人的固有认知里,国家就是法制的核心,这种观点,也一直广为影响着中国的学者。

因此,在学者进行法律史研究时,会首先从宏观角度,研究法制的立场。而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西方社会学理论传入我国,针对法制史的研究开始将中西方的观点相结合,社会学普遍认为法律应该被认为是规范的一种,一切法律知识都应该以地方知识为基础,也应该隶属于地方知识。现代法治应该将重心放在地方法治之上,现代法治的发展本质上就是一种去法治、去集中的过程,而针对地方法制史的立场和方法论的研究与探讨,恰恰是促进现代法治,能够真正让法律推进社会发展的方式之一。

(二) 推进法术学术发展

相较于从地方法制史角度,来展开法术学术研究,法学界大多更倾向于从宏观角度,讨论法制的必要性、强制性等特征,亦或者是中国自古以来法制的发展历程等,在进行研究时,也更喜欢将已知的资料加以整合,从宏观角度得出研究结论,而无法将法术学术研究实践化。宏观叙事的方式固然值得推广,但从微观角度,研究地方法制史,对于推进法术学术发展,同样具有其必要性。

从地方法制史角度,应用方法论,从具体的问题和细节,推进真实问题的解决措施制定,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也能提升学术界对于真实问题思考与观察的敏锐度,使法律能够与复杂社会环境的适配度提升。接触到具体的问题,必须要以区域作为单位,展开针对性研究。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制建设上历时长远,底蕴和地域特色均符合地方法制史的研究条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史研究迅速崛起,也为法术学术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基于国情认识

中国幅员辽阔,无论是地区经济发展上差异巨大,文化、习惯等也显著不同,自古以来,我国的构成特征就相对复杂,有“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之说。而与我国相对复杂的社会背景,中国的法制建设却相对单一,法律颁布采取统一为主,如统一的军队、官制、刑法来巩固皇权,而与民众关联最为密切的民商法,却依靠民事习惯来维持,中华民族地大物博,也促使各地的经济、文化以及民风逐渐向不同方向发展,造成中国法制统一性与多样性并存的特征。

因此,想要研究传统中国法制的规则秩序,必须要按照地方的不同,进行差异化讨论,以动态角度来研究中国法制的历史,如果仅从宏观角度来研究我国的法制史,显然深度与广度难以达到预期。

二、从四个维度探讨方法论研究选择

(一) 研究地点

针对地方法制史研究所选的研究地点,应该兼具代表性、典型性和针对性,如果从法制未成熟或不典型的地区进行研究,会出现资料不全、研究意义不明显等问题。西安作为十三朝古都,在文化历史上足够典型,法制建设也历经千年,是良好的地方法制史研究对象。以西安地方法院为研究对象,可以避免外部法制史与本地法制发展的融合,从而影响到研究的准确性。此外,西安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法院的案件类型、法院规模等也符合研究的要求,且能够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

针对研究地点,研究者应该认识到所选择的研究对象,研究价值在于何处,例如孙光妍教授以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史为研究对象,探索了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进行法制研究时,曾经出现的问题,如早期盲目照搬苏联,并研究了解决措施。中国共产党人开始重视实践的重要性,也开始将城市与农村的法制建设分开来推行,探索各自更为实用的管理方式。“地方”一词,本身为多义词,如何定义地方,则同样应该结合研究所要达成的目标来决定,可以以中国的行政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同样“地方”也可以将我国自然环境相似的地区进行类比研究。

(二) 研究时间

研究时间的选择,应该服务于研究目标和研究价值,同时也要结合研究路径来确定,时间是连续的概念,历史研究不应该凌驾于时间之上,对于地方法制史的研究,同样应该将其放在历史大背景下进行研究。例如在研究清末和北京政府法律制度的异同点时,就应该明确不同时间段下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同时还要考虑民间当地思想、文化在时间变化下的转变。只要动态看待地方法制史变迁,才能使结果客观化。

(三)史料选择

在历史研究中,所得出的结论必须要基于史料,对于地方法制史研究同样如此,也需要经历历史研究的资料搜集、整理和阅读等过程。跳过历史,以论代史的问题同样是阻碍我国地方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问题。但随着学术界对于地方法制史研究重视程度的加强,这种情况已经得到缓解。但是史料越多的领域研究人员越少,这样一种现象却仍然需要为研究敲响警钟,面对浩如烟海的史料,如何做出正确的史料选择与整合,并推陈出新,并非易事。

本文认为,进行地方法制史研究,必须要重视档案资料的审阅,并对资料反复观察、仔细琢磨,并将地方史料与国家史料相结合,才能真正跳出固有思维,发现新问题。

(四) 研究深度

研究虽然针对的研究是地方法制史,但是最终还是应该上升至国家层面。做地方法制研究,应该从地方法制的特性中,总结出共性,最终目的应为填补国家法制史现存空白。进而使中国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地方法制史具有的特异性与国家法制的整体性相辅相成,应该在研究时,重视研究对象的独特性,避免以国家法制的整体性泛化地方法制史的特性,造成二者的割裂,使研究结果碎片化。

三、地方法制史的研究启示

法治的主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与司法,立法保障有法可依,执法保证有法必依,司法则是纯粹的法学问题,更适宜进行学科的深入研究,对于与历史结合紧密的地方法制学研究,司法是较好的研究方向。地方法制史研究以完善我国法律为目标,立足揭示中国法制史发展特点,也望达成以史为鉴,发展历史的目标。

(一) 揭露真实中国

法治建设,从中国历史上来讲,往往与阶级斗争相关,是统治阶级为了规范与稳定社会,所提出的规章,所以法律从本质上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因此,学者在研究时,普遍会认为法典的制定是昭示性需求,并非满足司法。但是法律的提出立场是复杂的,不能仅凭单一的史论,下绝对性结论。如在查阅历代保留下来的契约文书,卖妻契约俯拾皆是,这与儒家主流思想文化是存在背离的,因此,在进行法制史研究时,应该分析大量的案件,并针对其进行判断与解析,才能尽可能还原真实的中国地方法律法制史。

当代中国的地方法制问题复杂难辨,且不断强化的“帝权”等,均增加了我国法制史的复杂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通过不断移风易俗,送法下乡,将各地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不断缩小,也不断的将社会生活法制化,推进依法治国,针对这一现状,地方司法的研究空间,相对于立法和执法,均相对宽泛。

(二)以史为鉴,发展历史

地方法制史研究,对于中国传统历史的研究贡献同样不可忽略。研究法制史,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尊重与传承历史,传统历史发展中,不乏生动性高、傳承广的作品,而现代大多数历史的作品,却晦涩干瘪,令人食之无味,缺乏一定的广谱性。研究地方法制史,一方面是为了促进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以保证社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将法条、制度与人物事件相结合,作为历史,面向社会,传承与发扬,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让公民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感,此外,也能够了解我国地方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以史为鉴。

四、结语

基于我国国情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本文认为法制建设同样应该积极推广,而法制史作为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来源,同样值得学术界深入研究。我国的法制史研究主要停留在宏观层面,因此缺乏一定的特异性,也与我国社会现状之间存在壁垒,而针对地方法制史,进行研究,则可以做到典型化、针对化。本文以地方法制史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地方法制史的立场,并从研究地方选择、时间选择等角度,讨论了研究方法,望予同行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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