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措施

2020-05-18 05:53郑菊芳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20年2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维权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中国自身发展和对内改革的需要,又是助推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对于中国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全面部署。该意见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现我们对该文件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四个司法保护措施做如下分析总结:

一、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

多年来,虽然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保护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仍有差距。“赔偿数额低”“侵权成本低”是尤为突出的问题。该意见指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同时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

上述要求正是对多年来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有力回应。其实,上述政策要求在近年来已经或即将出台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已有体现,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15年向国务院报送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了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方案。20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同时该修正案第 63 条新增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强制销毁”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两项内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应该说威慑力较大。该修正案已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当然我们也期待,关于强化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实施细则能够尽快出台实施。

二、严格规范证据标准,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在民事案件中,一般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作为原告负有证明侵权人、侵权损害的发生、侵权损失的举证责任。但知识产权侵权方式的多样性、隐蔽性,“举证难”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深入发展,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发,权利人判断侵权人难度加大、电子证据固定、获取难度大等,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权利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

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状况,该意见要求在立法方面,要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在案件处理程序上,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在证据规范方面,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同时,该意见最新推出“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目的在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可见,该意见从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希望上述措施能够尽快落实,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效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三、强化执行措施,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立法完善、审判程序统一规范固然重要,但案件最终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真正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离不开具体的执行措施。“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商业准则,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为具体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引导社会民众守法、守约,建立良好的诚信社会体系,在案件强制执行阶段,建立“失信人黑名单”制度,即对于不履行法院、仲裁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其乘坐火车、飞机等强制性执行措施,有效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真正达到“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该意见指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该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定,可以有效震慑重复、故意侵权的侵权人,通过黑名单制度,有效地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从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诚信的市场环境。

四、优化协作衔接机制,打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合拳

司法实践中,行政和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虽有衔接交叉,但在联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措施不统一、信息不共享等种种问题。本次意见提出,要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制定跨部门案件处理规程,健全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等。上述种种措施,均是在解决各部门间知识产权保护衔接不畅、信息不共享、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当然如何有效衔接、如何实现行政、公证、仲裁、司法等措施有效实施,我们有待进一步实施细则的出台。

上述四项司法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国家颁布税赋、贷款等多项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助力。但企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尤其是对于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成果,更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意见中重点强调,要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从该意见出台的目的,也反映了目前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员、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不规范等问题,一旦因此发生纠纷,企业可能会面临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及诉累。虽然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司法等方面措施在不断完善,但这些措施相对于企业来说均是外部保护措施,如要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有赖于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以及维权队伍的建设,也需要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增强。只有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在发生纠纷时才能及时发现、有效应对,减少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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