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税收助力新格局变化

2020-05-18 02:40王文清
进出口经理人 2020年2期
关键词:洋山报关单免税店

王文清

2019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势头强劲。海关总署的数据显示,2019年前11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8.5万亿元人民币,比2018年同期增长2.4%,与前10个月增速保持一致。其中,出口额为15.55万亿元,同比增长4.5%;进口额为12.95万亿元,与2018年同期基本持平。可以看到,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韧性,无疑与国家鼓励企业对外发展的大政方针、税收优惠等因素密不可分。

回顾一年的发展历程,宏观上,国家明确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创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夯实了基础;微观上,海关、税务等职能部门在促进通关便利化、加快退税进度等方面多措并举,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保驾护航。展望未来,诸多潜力正在持续释放,成为拉动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动力。

政策回顾国家层面

出台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指出,“到2022年,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贸易效益显著提升,贸易实力进一步增强,建立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标、政策、统计、绩效评价体系”,分别从加快创新驱动、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均衡协调、培育新业态等9个方面提出了实质性的改革举措。

自由贸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442项。

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国际市场活力  国务院对外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进一步精简审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清理涉企收费、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國际化的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增设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新设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推动经济发展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海关举措

通关全面推行转关无纸化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明确指出,自2019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促进口岸出境免税店有序发展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对原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且近5年有连续经营口岸或市内进出境免税店业绩的企业,放开经营免税店的地域和类别限制,准予企业平等竞标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权。

便利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  为配合减税降费措施的实施,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4月10日起,进出口企业和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查询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状态信息,以方便进出口企业和单位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进口增值税抵扣手续。

便捷“多证合一”出口企业享受免税优惠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明确指出,自2019年2月1日起,同步办理海关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一次性提交备案信息,完成备案登记后,仅提供有效证件和备案信息即可办理海关相关事务。

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管理局三部门出台了《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海关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明确指出,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2020年1月1日起,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推进临港新片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明确指出,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相关规定范围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从洋山特殊综保区进入境内区外的,由进口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洋山特殊综保区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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