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避坑”指南

2020-05-18 14:38徐秋颖
晚晴 2020年12期
关键词:唐某密云受托人

徐秋颖

民间委托理财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它以非金融机构甚至自然人作为受托方,往往约定保底条款,如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全部本金或者一定比例的本金不受损失等。它真能“保底”吗?口头委托“懂行情”的亲戚朋友进行理财,一旦产生损失谁担责?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过解析相关典型案例,给出一份民间委托理财“避坑指南”。

以“高收益”吸引老年人

通常情况下,将闲置资金定期存款或购买风险低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率在年利率5%以下,而民间委托理财机构常承诺年收益率在10%以上,甚至更高,这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金介绍,2017年至2019年,当地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高速增长态势。

李金说,密云法院调研发现,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投资者以老年人居多。“缺乏亲情陪伴的老人,面对销售人员的‘亲情推送,更容易盲目购买理财产品。”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其理财形式包括直接借贷、委托炒股、代炒外汇、私募基金、代持股份、有限合伙等,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甚至是外文合同,有的涉嫌刑事犯罪,如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经营等,且这类案件涉及的投资者相对较多,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于立华表示,实践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亦在向投资理财领域延伸,一些理财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进行投资,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合同约定,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投资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下面这个案例可以提供借鉴。

唐某与A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唐某委托A公司理财,理财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5%。A公司承担理财风险,唐某不承担经营性风险,A公司按照还款计划书支付唐某理财收益,如A公司未能归还本金,按照本金总额日0.1%作为违约罚息,罚息上限为总额的10%。委托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返还投资款,亦未支付收益款及违约金,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唐某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故依职权将案由调整为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A公司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7500元并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限为1万元。

密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曲爽表示,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在法律适用上不同,如果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本息回报,会被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标准主张利息。

单凭口头约定难定责

在众多民间委托理财产品中,为了让投资者放心,受托人往往打着“保底条款”的旗号招揽生意。有的受托人承诺填补损失,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补足全部或者部分本金,或者承诺补足本金损失外的收益损失。保底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和市场基本规律,将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助长了委托人的非理性行为,故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持否定态度。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导致合同无效。

除民间委托理财機构外,现实生活中,亲属、朋友、同事之间委托理财屡见不鲜,即委托“懂行情”的亲戚朋友进行理财。它基于彼此的信任,通常不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仅对委托事项进行口头约定,这种行为往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于立华表示,仅对理财委托事项进行口头约定,一方面,投资者在举证双方存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上存在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在举证委托理财的事项、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亦存在困难。因此,亲人朋友之间委托理财,也要签订书面合同,对委托理财的项目、范围、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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