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情境预防理论的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预防机理与路径选择

2020-05-21 02:53张淑瑛
理论导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张淑瑛

摘 要:预防农村基层领域的腐败犯罪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与传统腐败预防相比,情境预防是一种低成本、周期短、效果好的犯罪预防手段。基于情境预防理论,通过对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犯罪情境因素的分析,从初始阶段、习惯阶段和中止犯罪阶段设置减少“微腐败”领域腐败犯罪刺激、提高腐败犯罪的难度、降低腐败犯罪回报的情境,可达到扶贫领域腐败犯罪预防之目的,并为“后扶贫时代”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预防提供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情境预防;基层腐败;扶贫领域;乡村振兴

一、缘起:犯罪预防理论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

(一)犯罪预防理论概说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政府运作中传统的“福利模式”遭到挑战,促使政府研究并诉诸犯罪预防的原因,犯罪预防理论产生、崛起并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犯罪理论的显著主题。犯罪预防有广义与狭义定义区分。英国学者麦克·马圭尔认为,从广义上来说,犯罪预防包括对社会领域与自然领域预先做出的所有的介入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至少是改变行为或事物的发展趋向,以减少犯罪的可能性或它的危害后果[1]。以欧马雷(OMallay)、葛兰德(Garland)为代表的学者将犯罪预防看成为中央政府从传统上所承担的社会直接控制角色到日益加重基层的个人以及组织的社会责任转型的组成部分。荷兰学者凡·蒂克(Van Dijk)、蒂·瓦德(de Waard)则将犯罪预防定义为,“除了刑法的实施以外,个人的创造力以及国家政策的全部意义都是为了减少那些由国家所界定的‘犯罪所造成的损害”[2]。澳大利亚学者亚当·苏通(Adam Sutton)、阿德里恩·切尼(Adrian Cherney)、罗伯·怀特(Rob White)赞成上述观点[3]8。美国学者布兰登·C. 韦尔什(Brandon C. Welsh)、英国学者戴维·P.法林顿(David P. Farrington)则主张将犯罪预防理解为狭义的、独立于刑事司法体系之外的、用于减少犯罪的替代途径,主要包括发展性预防、社区性预防和情境预防[4]。

笔者认为,犯罪预防之广义与狭义理解,都表达了不同的犯罪预防理念,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预防犯罪的实践皆具有重要意义。但相对于广义的犯罪预防,狭义犯罪预防概念更具有操作性,更适于解决某一具体领域犯罪问题,从而更能够从保证犯罪预防角度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因此,本文基于研究需要,依循布兰登和戴维的狭义犯罪预防定义。

(二)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发展

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英文简称SCP),意指试图通过改变犯罪的更直接原因来限制由犯罪事件引发的危害。该理论由美国罗格斯大学学者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Clarke)首先提出,他将情境构成称作犯罪“机会”,将预防犯罪的措施假设为“可控环境——增加难度——减少回报——预防犯罪”,并主张依据假设条件来设置减少犯罪机会的措施[5]。学界通常将情境犯罪预防与传统犯罪预防做对比。传统犯罪预防策略更多通过改变犯罪人之犯罪动机来减少犯罪,而该种动机通常被视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犯罪倾向;与之相对,情境犯罪预防方法论基础是基于潜在犯罪人这一视角来观察现实世界,集中考察的是情境的构成。克拉克认为,通过对犯罪情境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法,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能够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和促成犯罪的情境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成功在西方众多研究中都得以证明①。近年来,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在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大量理论创新,如埃克布洛姆(Ekblom)、沃特利(Wortley)对犯罪机会的讨论,杰弗里(Jeffery)提出的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理论等。这些理论的发展,为情境犯罪预防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情境方法,为研究学者提供了更为深远的洞察。而其中,又以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英文简称RCT)、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英文简称RAT)和犯罪模式理论(Crime Pattern Theory英文简称CPT)这三个理论对情境犯罪预防产生最显著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会应用这些理论的一般特征和所提供的理论工具来论述相关问题。

二、问题的提出:农村基层领域腐败之情境预防可能——以扶贫领域腐败犯罪为视角

(一)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特征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脱贫攻坚始终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进行决策。近年来,农村基层领域贪腐犯罪案件频发,习近平多次对此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3-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共89起,其中36起为农村基层腐败(扶贫领域腐败32起),占比高达404%(扶贫领域腐败占比360%)②。如此高发的扶贫领域腐败严重阻碍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基层领域腐败,危害性大、社会容忍度低、人民群众反映強烈,严重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从严治理。从近年来农村基层领域腐败犯罪案件来看,扶贫腐败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黑洞”,打破过去职务犯罪以中高层腐败为主的犯罪局面,越来越显示出其自身的特点。以情境预防理论作为分析的切入点,以近年来扶贫领域贪腐案件的主要类型进行特征分析,对预防农村基层领域腐败犯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扶贫领域腐败犯罪心理特征。情境预防理论认为,应当关注犯罪行为的目的性和犯罪决策的理性。即认为犯罪行为人体现一定的心理特征,该特征表现为犯罪人的目的性,而且是怀着获得犯罪收益的目的。犯罪的收益包括满足通常的动机,如表现为兴奋、控制、自主、复仇、物质利益等。从当前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来看,不同的权力主体有着不同的犯罪目的心理特征。因此,分析扶贫领域贪腐心理特征对于情境预防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

(1)弄权心理。即玩弄手中的权力,滥用扶贫工作权力,以获得心理滿足。如G省L县扶贫开发局原局长范某某,利用手中掌握的企业承接扶贫项目、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政策行政审批权,肆意地进行徇私枉法的寻租、设租活动,以公谋私,将所掌管的领域变成弄权的“私人领地”,将服务联系的扶贫企业作为“钱袋子”,多次索取、收受大量钱款,以“减贫摘帽”奖励为名,名义上给相关企业资金支持,背地里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全款转移至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手中。在金钱面前利欲熏心,在权力面前丧失底线[6]146。

(2)贪欲心理。贪欲心理,在犯罪心理学中称为“欲望无止境定律”。“天下之大福,莫大于无欲;天下之大祸,莫大于不知足”,贪欲膨胀不知足是扶贫领域产生众多腐败案件的心理根本。不少扶贫干部在面对诱惑时,欲望膨胀,信念发生动摇,最终由贪念走向毁灭。如湖南省临武县花塘乡东村党支部原书记“雁过拔毛”式腐败,内蒙古武川县得胜沟乡前窑子村委会原主任截留脱贫款、助骗救助钱,江苏省泗洪县扶贫办原副主任财迷心窍,扶贫变成“扶自己”等案件就是贪欲驱使下贪污腐败的典型[7]97-104。

(3)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权力走向腐败过程中,几乎所有腐败主体共有的普遍心理。持有这种心理的官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触及法律底线,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仍寄希望于犯罪行为不被发现。侥幸心理通常与贪欲心理并存,表现为“趋利心理强烈”。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霍城县兰干乡党委原书记邓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期间,抱着极度的侥幸心理,在2011-2015年间多次指示兰干乡财政所所长设立账外账,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扶贫资金、富民安居补贴、小麦补贴、中央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等民生资金共计340万元。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邓某主观上认为账外小金库只有极小范围的人知道,组织上应该查不出来,并认为自己有从警的经历,反侦察能力强,能够顺利规避组织审查[7]20-21。

(4)从众心理。心理学上的从众,通常指个体容易受到群体行为的影响,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在现实世界中,存在或善或恶的群体和社团,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这些不同的团体或个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们的可能。在扶贫领域反腐败斗争中,有些公职人员原本清廉,也有的曾经蔑视贪污受贿行为,但在从众心理影响驱使下,开始分不清是非,逐渐被利欲蒙蔽对贪污产生扭曲认同感,在腐败暗河中随波逐流,逐渐走上腐败犯罪道路。2015年查处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察布查尔县阔洪奇乡干部集体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支出问题便是这一类案件典型。该乡原党委书记曾某、原乡长买买提江带头贪污腐败,更令人痛心的是,在腐败风气的影响下带坏了一批干部队伍,该案直接造成2名年轻的班子成员和5名重点岗位上的干部被查处,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7]16-19。

2.扶贫领域腐败犯罪行为特征。进程性和潜在性是腐败犯罪的重要心理特征,而腐败犯罪的行为特征则是在心理特征影响下心理外化为行为的重要显性标志。

(1)扶贫领域腐败行为的被动性特征。从近年来扶贫腐败领域涉案情况来看,地区性腐败、群体性腐败、塌方式腐败比例不占少数。情境预防中的CPT理论认为,人际网络会使个体决策模式变得复杂③,即便是同一个人,其犯罪意愿也会因环境的影响而改变。这也就意味着,在诸如腐败犯罪案件里,个体如果长期处于腐败犯罪的人际网络中,即便该个体从一开始就具有防腐抗变的内在意识,但他会受到所处人际环境犯罪模式的影响,最终内在意识被瓦解而产生腐败行为。这种因内在意识无力承受与抵制外在压力而选择“与其以卵击石不如同流合污”的腐败,具有典型的被动性特征。如上述的察布查尔县阔洪奇乡干部集体腐败案件中,7名干部就是或直接或间接受到了曾某等核心腐败团体的拉拢。

(2)扶贫领域腐败行为的转化性特征。尽管扶贫领域腐败行为体现为一定程度的被动性,但是这一被动性却是可转化的,即由被动性向主动性转化。情境预防中的RCT理论认为,犯罪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理性的,在作出犯罪决策或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犯罪人会依循理性经济人思维,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进行评估。从扶贫腐败案例分析中,我们注意到,在心理进程的推动下,在腐败意图产生和腐败行为选择之间腐败犯罪主体有一个风险决策过程,它是腐败从心理到行为的转折点,它展示了腐败最终从被动转为主动的过程。在贵州省纳雍县扶贫办原主任朱某贪污案件中,朱某一开始对受贿行为深感厌恶,但随着少数认识的领导干部在“发财”,觉得“别人拿得,自己为啥不能拿”,慢慢地贪污的思想由被动转为主动,最后竟也发展到来者不拒的地步[7]130-132。

(二)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生成的情境因素

贪污腐败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由来已久。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扶贫攻坚工作的纵深推进,扶贫领域贪腐犯罪成为危害社会、损害群众利益、威胁党的执政基础之毒瘤。作为情境预防理论基础的理性选择理论(RCT)认为,对于一部分有能力实施且未能克制犯罪的人而言,实施具体犯罪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是否出现犯罪机会,二是实施该犯罪的回报是否足够抵消掉其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风险。即犯罪人决定实施犯罪是权衡风险、努力和犯罪回报的结果[3]76。通过对扶贫领域腐败犯罪原因的研究,我们发现,一些情境因素在该类犯罪生成过程中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梳理明确案件中导致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及思考应对这些情境的方法,便可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情境因素进行调整、控制,实现扶贫领域贪腐犯罪的情境预防。

1.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激发了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动机。(1)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其强调物质利益原则,市场经济有利于激发经济主体的活力,但同时也容易使人产生“利益至上”的心理。英国学者罗伊·格雷戈里认为,在市场经济时代,道德准则就是金钱可以买到一切,在这种社会里,那些有机会挣钱购物者就必然会有一种强烈的增加收入和报酬的动机[8]。虽然近年国家、社会对扶贫干部的关爱关注有所提升,但扶贫工作任务量大、责任重、生活环境差、待遇不高等客观问题仍旧存在,不少扶贫干部产生厌战情绪,心理落差一旦耦合无效的内部监督,就很有可能促生扶贫犯罪动机,诱使扶贫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不良社会文化影响。在人的认知过程中,社会文化环境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认为,南亚国家普遍存在一种被其称为“腐败民俗学”的腐败文化,这种腐败文化已成为南亚国家为摆脱贫困而不能不正视的问题。在这些国家,“人民相信腐败和与此相伴随的情感”。在这种情感影响下,“任何一个掌握权力的人都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家庭的利益或自认为应当效忠的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且“如果腐败变得理所当然,愤恨就会基本上变成对于有机会通过不光彩手段营私之徒的羡慕”[9]。巴西学者塞拉菲姆·安东尼奥·德帕杜亚(Serafim Antonio de Pádua)和丹尼尔·马丁斯·德·巴罗斯(Daniel Martins de Barros)同样指出了经济发展与腐败的某种正向关联,其在《腐败:社会文化和(或)人格因素?》一文中指出,腐败是全球性挑战,尽管它存在于世界各地,但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低收入和经济封闭的国家[10]。腐败在我国同样是古已有之的社会历史现象,“官本位”“特权思想”至今仍然顽固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近年来基层腐败案件中乡村两级“微腐败”案件频发,从一侧面呈现出我国腐败犯罪的“落势化”倾向。相当多的基层扶贫干部明知扶贫责任重大,却难敌利益诱惑,“雁过拔毛”“不捞白不捞”等腐败亚文化影响着扶贫领域的政治生态,扶贫领域的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

2.制度环境不健全降低了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难度。纵观近年查处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基层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运行不透明是诱发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机制不健全,权力寻租空间大。具体体现在一是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一些扶贫主管单位只注重原始票据的合规、合法审查,而忽视了扶贫项目管理过程参与和工作真实性审查,导致扶贫资金管理和拨付混乱。二是扶贫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在一些贫困地区,扶贫工作基本由负责人说了算,行使权力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三是项目单位“被动行贿”,一些项目单位为了和扶贫部门建立良好关系,认为只要能够在扶贫项目中获利,对扶贫部门的要求“来者不拒”[7]7。

(2)监督措施乏力,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一是上级监督缺位。扶贫项目实行县级审批、市级审核、省级备案,上级扶贫部门只对下级扶贫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同级政府部门虽具有监督职能,但大多数重业务轻党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内部监督乏力。尤其在机构改革期间,容易出现监督真空。三是外部监督缺失。在一些老区,扶贫资金划拨大多没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层层下拨,封闭运行,外部监督因缺乏信息而无从监督;一些地区信息不公开,扶贫干部说多少就是多少,这为基层干部在低保金上玩“猫腻”提供了便利。

3.个体素质低下诱发了扶贫领域腐败犯罪行为。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主张个体原因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内外因作用的原理也表明,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扶贫领域贪腐犯罪剖析离不开个体素质这一情境。个体素质既包括行为人的心理主导,也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认知。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主导特征前文已作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以下主要从行为人的认知来分析具体情境。

(1)法治观念淡薄,漠视党纪国法。法治观念淡薄,具体体现在对法律无知,轻视法律、不尊重法律、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等方面。在扶贫工作中,特别是在基层、一线扶贫队伍中,干部素质参差不齐,规矩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是一种普遍现象。在东南部某镇财政所原所长罗某某扶贫贪腐案中[6]81 ,罗某某冒用他人名义违规获取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而且在违纪后全然不知,还自诩为“创新扶贫”,究其原因,除了利益诱惑外,根子上还是法治意识淡薄。

(2)法律风险认知不足,有侥幸心理。 扶贫领域腐败犯罪行为人对于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扶贫腐败需要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知之甚少。如中东部某地一村支书为了使村里一些达不到申请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得到经济照顾,通过调节低保资金的方式违规使用扶贫资金,被查处并受到法律的惩罚[11]。二是虽然清楚地知晓自己贪污行为可能会在日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存在侥幸心理。如在福建宁德市老区办原主任郎某严重违纪问题案件中[7]5-7,郎某对自己違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觉得自己只是吃吃喝喝,拿个百八十块,平均下来每年的贪污数额不大,跟其他“老虎”“苍蝇”比起来只是“小打小闹”,纪委不会查到自己头上。

三、预防机理与路径选择:基于情境预防RCT理论

情境预防RCT理论认为,犯罪卷入决策的三个阶段,分别是初始阶段、习惯阶段和中止犯罪阶段[12]。在初始阶段,不同的社会背景因素被认为影响着个体的价值、态度和个性特征,这些因素甚至会决定人们是否实施犯罪;在习惯性阶段,背景因素对犯罪人犯罪的决定影响减少,此阶段起主要作用的是犯罪人环境的改变;在中止犯罪阶段,犯罪人对犯罪回报的感知、法律的惩戒、生活环境的进一步改变等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介入这三个阶段,提高犯罪难度与风险,能够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因此对应RCT理论,探索思考情境预防视域下扶贫领域腐败犯罪预防的路径,应立足上文对扶贫领域腐败犯罪情境因素的分析,从消解负面影响、强化权力监督、反思政策效能方面实现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情境预防。

(一)初始阶段:消解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减少腐败犯罪刺激

1.净化、完善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构建法治社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要求。4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飞跃发展,但与此同时,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实用主义思潮也伴随着经济转轨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个人的自身价值不再以为社会贡献多少来衡量,而是以社会能够满足“我”多少为判断自身价值的大小。市场经济“潜规则”的现实效果驱使着扶贫领域腐败犯罪“前赴后继”。因此,只有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净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公平竞争,体现按劳分配,才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尽量减少犯罪刺激,从而堵住腐败漏洞。具体体现在:一要转变扶贫领域治理观念,精减扶贫干部队伍,变大政府小社会为小政府大社会;通过扶贫工作的部分社会化来消减扶贫管理成本、提高扶贫工作待遇,以精取胜、以质取胜,避免人浮于事、形式主义。二要破除扶贫领域权力寻租,堵住行政权力介入扶贫资金的渠道,打消扶贫干部通过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来获取经济利益并藉扶贫工作漏洞避免追责的侥幸心理,使之逐步养成依靠合法劳动来获利的思维习惯。

2.重视扶贫领域廉政文化建设。“文化”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具有“化人”的功能。先进文化不仅是干部抵制腐朽文化影响的武器,更能使其受到“润物细无声”的教化,在思想意识和内心世界充盈正气和正能量。这其中,“廉政文化”是健康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的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彰显了社会主义公私观和各级干部的品行观。有学者形象地将廉政文化比喻为道德之网,“法律制度之网能网住的是几条大鱼,而道德之网所能阻挡的是所有的鱼。”[13]廉政文化可以影响广大扶贫干部的心理世界,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因此,通过强化“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14]的廉政理念和廉政氛围,才能从根本上消解和遏制扶贫领域以“雁过拔毛”为代表的腐败亚文化的滋生蔓延。

3.加强心理疏导。弗洛伊德认为,心理治疗的目标,就是“重建个体心灵内部的和谐,增加本我的表现机会,降低超我的过分要求,使自我的力量强大起来”[15]。 预防腐败的理论和实践显示,在腐败心理的产生和腐败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人是腐败的主体,权力是腐败的载体,利益是腐败的目的。通过接受心理教育和心理疏导,可以从本质上遏制腐败心理,保持廉洁上进之心。一方面要帮助扶贫干部激发心理动力,树立健康向上的“平衡心理”“进取心理”“满足心理”“感恩心理”,使之与 “弄权心理”“贪欲心理”“侥幸心理”“从众心理”等负面心理作斗争,不让内心深处的私利和欲望膨胀;另一方面,应当结合乡镇基层干部心理特点,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大量典型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帮助扶贫干部正确缓解压力,保持身心健康。

(二)习惯阶段:强化扶贫领域监督与约束,提高腐败犯罪的难度

1.健全扶贫领域工作机制。健全扶贫领域工作机制,是规范脱贫攻坚工作,规避腐败犯罪风险的明智之举。一是强化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惠民资金的流程管理,充分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狠抓制度落实。有章不循、监管失控使制度本身丧失生命力,因此必须对扶贫领域“微腐败”严防死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制度威慑力。三是增强监查力度。使扶贫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做到扶贫干部的行为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不留监督死角,使贪腐行为无机可乘。

2.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从当前国际反腐败斗争经验来看,民主政治与腐败通常呈反比例,权力集中是贪腐犯罪的根源,而当权力在监督下被有效分解后,必然会缩小权力任意行使的空间,增加贪腐犯罪实施的难度,从而动摇、打消行为人的腐败念头,起到预防腐败犯罪的目的。2016年6月以来,受中共中央委托,各民主党派中央对口8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中西部省区,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习近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强调这是中共中央赋予各民主党派的一项新任务,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監督职能的新领域,多次在党外人士座谈会等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民主党派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民主监督在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和精准扶贫工作中有着其他监督所不可比拟的政治优势。首先,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法律层级高,较其他监督而言更容易破除监督客体不配合、扶贫信息不公开、约束力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制约因素。其次,民主监督为异体性监督,更具客观性,避免了同体监督“灯下黑”弊端,使扶贫领域的外部监督功能得到强化。最后,民主监督是合作性监督,目的是通过监督帮助执政党科学执政,能“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16]。 因此,扶贫腐败情境预防,亟需从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等方面完善预防和遏制扶贫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中止阶段:反思完善扶贫领域管理机制,降低腐败犯罪回报

1.完善激励机制。对于因生活、工作压力而引发的扶贫腐败犯罪,可以通过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来降低行为人通过腐败追求收益回报的动机,从而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具体而言,一是要制定合理的报酬激励制度,防止基层扶贫干部因收入相对较低而产生犯罪动机。二是完善荣誉激励机制。随着各地扶贫工作向纵深推进,扶贫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坚守扶贫一线的干部付出心血和代价越来越多。精神鼓励和荣誉奖励不仅能使扶贫干部获得社会肯定,从而产生成就感和满足感,还有助于为扶贫干部通过荣誉和肯定对未来工作生活的提升提供期许和保障。激励措施的建立健全,不仅能适度抑制扶贫干部因权力而滋生的物质欲,也能消解其因收入过低而产生犯罪动机。

2.加强风险意识灌输。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事实证明,党中央正以猛药去疴、重点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扶贫领域反腐斗争进行到底。习近平多次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17]加强风险意识灌输,就是要让扶贫干部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敬畏党纪国法,对扶贫腐败不可心存侥幸。为此,应当加大扶贫领域法治宣传力度,揭露扶贫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帮助广大扶贫干部提高廉政意识,使之主动做到知法懂法、依法办事、拒绝腐败。

四、结语

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是我们党向全国人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2020 年后,脱贫攻坚工作将告一段落,乡村振兴战略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我国农村工作也将迎来“后扶贫时代”。同脱贫攻坚工作一样,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财政势必向农村倾斜,大量专项资金将汇集于农村基层,农村基层“微权力”主体同样也会面对社会不良习气影响和权力利益诱惑,在经手、管理大量资金的过程中,若不能够强化监管,防患于未然,则极易产生腐败。因此“后扶贫时代”,要想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必须深刻汲取脱贫攻坚中的反腐经验教训,积极应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微权力”腐败犯罪预防问题。扶贫领域腐败情境预防,符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治理新理念、新要求[18],也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基层腐败问题提供了理论思路和实践经验。

注释:

① SCP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有大量成功应用于多种环境之中的案例,针对案例进行情境预防措施评估,同时也对其产生的意外后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权衡。

②相关数据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统计得出,具体数据来自:http://wwwccdigovcn/special/jdbg3/qb_bgt/sffbwt_jdbg3/。

③加拿大犯罪學者布兰廷厄姆(Brantingham)夫妇依据人类活动空间提出了犯罪形态理论,有学者又称之为犯罪搜寻理论,该理论主要探索人和事物在社区中的时空移动与犯罪关系,并研究犯罪之空间形态及社区犯罪的分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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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团结报,2014-0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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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9-11-01(01).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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