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2020-05-22 12:52唐光宇
山东青年 2020年3期
关键词:实证研究影响因素

唐光宇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扩大了犯罪圈,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只有拘役和罚金,是一种典型的轻罪,应当要罪刑均衡。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设置变量,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比例逐年增加,量刑在整体上呈现轻型化的倾向,与理论上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相符。影响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因素有血醇含量、自首、坦白等,在缓刑期限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是否自愿认罪等情节也存在一定影响。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缓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引言

2011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 2011 年5 月 1 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前者俗称“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后者就是常見的“酒驾型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2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性规定,增设了两类危险驾驶行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从设立至今,其立案受理与刑罚情况一直都是各方关注的热点,由于该罪规范的行为在入罪前仅仅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在被立法机关确定为犯罪行为后,关于该罪的具体司法适用,出现了诸多问题,较显著的就是缓刑适用问题。危险驾驶罪在设立之初,缓刑适用比例较低,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大多适用拘役刑,但因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微罪,且刑罚仅仅是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争议。通过查阅目前司法机关的相关文章可知,有些司法裁判人员认为,当前我国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比例过高,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看,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不是十分妥当,这不仅不利于有效预防与遏制醉酒驾驶行为,而且会严重削弱刑法的权威性;也有部分人认为,尽管危险驾驶罪已经是我国适用缓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但其缓刑适用率仍然偏低,应继续扩大本罪的缓刑适用,只要被告人存在认罪认罚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就可以适用缓刑。

那么,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率目前到底是偏高还是偏低,是应该提高还是降低,当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特点有哪些,又有哪些因素影响了缓刑的适用?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希望通过具体数据及相关分析方法,探究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实际情况及影响因素,并期望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二、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研究方法、样本选择及量刑情节

(一)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的种类很多,刑法教义学在进行理论研究时,主要解决法律定性问题,即“是什么”的问题,而实证研究则是通过统计的数据,再辅以各种数据分析方法研究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而得出司法实践的量刑趋势、影响因素等,重点解决“怎么样”的问题。

当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时存在缓刑适用不规范的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从立法上看,立法存在缺失,我国没有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作出全国性的规范;从审判指导上看,我国在危险驾驶罪上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审判指导规范,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统一的规范。

而要对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进行探究,得出缓刑适用的规范标准及影响因素等,采用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是一种较为合适的选择。所谓实证分析,是指通过利用一定程序性的规范,对所有可以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是从问题出发,通过研究分析样本,去寻找、比较解决问题的规则、原理。笔者将通过建立一个SPSS变量数据库,运用SPSS软件,对影响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因素在判决个案中的作用进行分析。

(二)样本选择

在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研究,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以某一或者少数特定区域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展开研宄,但这种方式所得出的研宄结论不可避免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其难以得出具有全国普遍性研究结论。第二,以全国范围内的少量裁判文书为样本展开研宄,这种研究思路,虽然研宄成果在结论上能够保证在全国普遍适用性,但是由于样本量过少,不符合统计要求的基本样本量,难以保证结果的科学性。第三,以少数典型性案例为样本展开研究,但此部分实证研宄成果的作者在选取研究样本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随机的形式,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去挑选那些具有典型性特征的案件作为样本,从而导致研宄成果受到主观认为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结果的客观性,也不能反映出普遍性。

笔者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中搜索,共得到判决文书792592份,鉴于文章的篇幅、案例的数量等因素,对于如此大的样本,无法研究所有判决案例,但可以借助样本来观察总体。为了研究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最新情况,也为了使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在近三年的判决文书中随机抽取了170份,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

在确定研究样本后,笔者对判决文书中法官确认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总结,如驾驶车辆类型、是否产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每 100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单位为 mg)、是否有从轻与从重量刑情节等。然后对样本进行分析与比较,以得出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是否规范的结论。

(三)量刑情节与变量设置

法官量刑是一种如何选用以及选用何种量刑情节的艺术,是用各种情节决定一个裁判结果的工作。也就是说,在法官裁量与对案件做出核查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事实、证据对案件审判结果构成影响,而在事实与证据的认定过程中,法官如何选用这些事实与证据则与法官的内心或者说裁判习惯、裁判风格有着严密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就是量刑原则,包含了对量刑均衡的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体现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的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即要求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审查,包括影响非难可能性及再犯可能性的量刑情节。但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是抽象概念,不可能直接用来决定刑罚,因此需要将抽象概念具体化,分解为具体情节,情节要素即本文进行实证研究需要的变量。

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可以明显的提炼出“道路”、“驾驶”、“机动车”等构成要素,再通过观察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论理部分,再结合刑法总则關于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提炼出可能影响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七个变量;血醇含量、发案方式、其他违法行为、自首、坦白、自愿认罪、造成他人损害后是否赔偿。因此本文的变量如下:道路,根据道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普通道路、其他道路四种类型,并分别赋值“1”、“2”、“3”、“4”;驾驶,区分有合法证件与无合法证件两种类型;机动车,区分为小轿车、摩托车(助力车)、其他车辆三种类型,也赋值“1”、“2”、“3”;血醇含量,血醇含量,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驾驶人员每100m1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即为醉酒驾驶;发案方式,区分为因造成他人实际损害而发案和被交警查获两个类型;其他违法行为指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如不按信号灯行驶、无证或无牌照驾驶等,此类行为对刑罚结果存在影响,其影响效果基本相同,故将其归为一个二元定类变量。其他违法行为、自愿认罪、造成他人损害后是否进行赔偿三个变量均以有无(是否)为标准进行二元划分,自首、坦白变量也以有无(是否)为标准进行二元划分。上述十个变量中,道路、驾驶、血醇含量、发案方式、其他违法行为六个变量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自首、坦白、自愿认罪、造成损害是否进行赔偿四个变量则体现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即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量刑情节相对应。概念具象化之后,将以上十个情节作为变量,就使得抽象的危害性及危险性概念具有了进行定量研究的可操作性。

本文实证分析将通过量化统计研究两个内容:一是探究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特征及趋势;二是考察上述十项量刑情节对缓刑适用的影响情况。

三、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实证考察

(一)缓刑适用的特称及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告”可知,近几年全国危险驾驶罪缓刑使用率大约在30%至40%之间,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而通过对样本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样本中宣告缓刑的判决占样本数的44%,且近几年的比例也是逐渐提高,说明危险驾驶罪设立之初缓刑适用比例较低,而随着时间逐渐推进,缓刑适用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且逐步稳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呈现轻刑化的趋势。

(二)缓刑适用的影响因素考察

由于缓刑适用涉及是否宣告缓刑,因此可以使用logistic回归方法来同时观察不同类型的多个要素对缓刑适用的共同影响,因此,将缓刑适用结果作为因变量,将其他变量作为自变量构建模型,运行logistic回归程序,得到表1和表2。

表1显示的是各变量在进入logistic模型综合分析之前(步骤0),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单独的关系,根据结果显示,与缓刑适用具有显著性影响的是血液酒精含量、自首、坦白,上述自变量的显著值(Sig.)均低于0.05,另该模型全局性检验显著性为0,说明具有统计学意义。进入logistic模型综合分析过程后(步骤1),检测Hosmer and lemeshow Test方程,Hosmer and lemeshow Test方程拟合度用于说明由预测概率获得的期望值与观察频数之间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如果P≤0.05说明具有统计学意义,虚无假设成立,此时方程拟合度不可接受,此时得出显著值为0.520(表3),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好。

a. 在步骤 1 中输入的变量: 机动车, 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 道路, 发案方式, 其他违法行为, 自首, 坦白, 造成他人损害后是否赔偿。

表2是logistic回归分析的最主要结果,是变量进入方程综合分析的结果。首先需要看显著值(Sig.),自变量的显著值如小于0.05,说明在共同作用下,自变量对于缓刑的影响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再看Exp(B)即机会比,表示在其他自变量固定的前提下,该自变量上升一个单位,使因变量结果出现的机会将为原来的多少倍。例如在其他自变量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失已经赔偿者适用缓刑的机会是未赔偿者的3.146倍。此外,由于自变量的影响力大小不能通过机会比直接比较,需要通过将非标准化回归系数(B)进行标准化处理后再比较。经过计算,各个变量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分别为:血醇含量(-0.330)、是否赔偿(0.109)等,具体结果见表4,其中负值表明自变量上升则宣告缓刑机会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罪宣告缓刑具有影响的变量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血醇含量,其次是自首、坦白,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和造成他人损失是否赔偿也对缓刑适用有一定影响。

a. 因变量: 缓刑情况

通过结果分析还可以发现,造成他人损失是否赔偿变量与缓刑适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发案方式包含两种,造成他人损害发案及被交警查获发案,两者与缓刑适用之间均未发现因果关系。显然,未造成他人损害自然没有赔偿因素,那对于被交警查获而发案的情形,在缓刑适用上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公平的问题?为得出相关答案,也为了验证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论,笔者再采用交互分析和偏相关分析的方法继续观测自变量和缓刑适用之间的关系。通过以发案方式和造成他人损害是否赔偿两个定类变量作为自变量与缓刑作为因变量进行交互分析的结果,得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样本中造成他人损害后已经赔偿者适用缓刑的几率为42.3%,而被查获发案即未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缓刑的几率达到45.6%,高于前者。这一结果说明未造成他人损害者仍具有相当的适用缓刑几率,没有对其造成不公平影响,之所以在logistic回归分析中发案方式变量对缓刑适用影响作用不及是否赔偿变量,更多是由于来自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结果。

缓刑适用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判决缓刑期限的长短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为探究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影响,则可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办法,得出表4。表中的 VIF值是多重共线性诊断结果,各项数值均小于10,说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Sig值是统计显著性值,如果大于0.05则说明不满足统计显著性要求。标准系数即通常所说的回归决定系数,其数值越大说明关系越强,正负号说明相关的方向。B是非标准化回归系数,代表自变量每变化一个单位,因变量随之变化多少个单位。根据结果可知设置的各个变量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而血液酒精含量、自首、坦白、车型对缓刑期限具有显著性影响,且从回归系数上看,自首的回归决定系数为-0.218,坦白的回归决定系数为-0.340,数值均较大,与缓刑期限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存在自首或坦白的情形时,危险驾驶罪判决的缓刑期限越低,可见多元线性回归的结果与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

四、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犯罪是按照一定主观意图组织建构起来的事实,而非纯客观存在的对象,立法者在定义犯罪或立法时,不仅会考虑刑法理论,还会受到社会现状、民众观点等因素的影响。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危险驾驶只有在造成公共安全危险或过失造成损害结果时,才会受到刑事制裁。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致使入罪的门槛由发生实质损害结果或产生具体危险降低为具有抽象的危险行为,扩大了犯罪圈,这是立法者对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日益增多的回应,也是从风险预估角度保护社会利益。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样明显的微罪,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应当秉持“罪刑均衡”的原则,提高缓刑适用的比例,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微罪更轻”的刑罚效果。根据前文实证分析过程可知,当前影响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显著性因素主要有血醇含量、自首、坦白等,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是否自愿认罪等对缓刑期限也有影响,在缓刑适用的比例上,近几年呈逐步递增的趋势,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在整体上呈现轻刑化的倾向,即缓刑适用的增多,这与理论上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也是相符的。

此外,危险驾驶罪成为适用缓刑最多的罪名之一是非常合理的,这与其本身的行为性质及犯罪人员的人身特点密不可分,也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息息相关,同时还受到我国社会环境的影响。首先,危险驾驶罪相对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其无论是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亦或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非常小。其次,提高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比例,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精神实质就是科学判断犯罪轻重,坚持区别对待,该轻则轻,当重则重,通过科学理性的刑事措施实现减少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危险驾驶罪是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罪名之一,对其适用缓刑,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体现。再次,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也符合我国民众认知。众所周知,缓刑制度存在避免短期监禁刑弊端上的优势以及帮助犯罪人改恶从善、重归社会上的优越性,我国民众对缓刑制度的合理性也存在普遍的认同,危险驾驶罪规范的行为在入罪之前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入罪之后就转变为犯罪行为,这种转变会让普通民众产生较大的不适感,如果对此罪加大缓刑适用比例,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民众的抵触情绪,也是符合我国社会实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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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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