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站后的收费公路法规完善

2020-05-26 08:17
中国公路 2020年9期
关键词:车辆通行省界通行费

取消省界收费站后,行业还将进一步完善货车不停车快捷通行、ETC全社会推广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举措。

加快修订完善法规政策,是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布置的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任务之一。一年多来,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奠定了坚实基础。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完善收费公路法规政策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应当分三个阶段完成相关法规政策的完善任务。

统一按车(轴)型收费的政策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奠定了基础

这是法规政策完善的第一个阶段。2019年6月完成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的修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要求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加快ETC车载装置安装、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同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要求:加快货车车型分类调整工作、科学测算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加强收费标准调整监管,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加快货车ETC车载装置安装、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其中特别要求:严格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货车车型分类统一调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2019年12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及标准的政策。第一阶段的政策制定,为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同步实施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奠定了基础。

政策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自我修正和完善。目前相关方正在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以来的实施情况进一步总结并完善政策。其中被广泛关注的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要求,要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应缴通行费额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缴通行费额。上述“两个确保”强调“总体负担”“每一类”及“标准装载状态”,但实施中出现“总体负担未增加,但个别车型负担增加”“标准装载通行费不增加,但不标准装载通行费增加”等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并不影响取消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已取得的成果,何况政策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坚持问题导向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立改废相关政策

这是法规政策完善的第二个阶段。收费公路原有政策法规历经30多年的不断完善,已相对稳定,但随着收费公路的发展,仍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此次国家宣布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诚然,基于人们的认知能力,可以预见一些情况和问题并能直接处理,但有些情况和问题需要时间佐证,同时也会出现一些难以预见的情况和问题。因此,比较科学的做法应当是坚持问题导向,先发现问题,再分析和解决问题。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消收费站后会进入一段观察期,需要做好充分调研,分析有关问题的发生机理、程度、解决方法,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修订或者废除相关政策。

第二阶段的政策完善工作于2019年开始,将于2020年完成。笔者认为下列政策将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事实产生一定影响: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需要完成清理规范;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需要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通行费减免政策需要统一;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政策需要全面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摩托车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政策需要统一;包括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等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内的高速公路信用体系需要完善。笔者曾在《撤站,别忽略这些法律问题!》(《中国公路》杂志2019年第22期)一文中,论述了摩托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管制等问题,在此拟简要分析其他几个问题。

2019年12月31日晚,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成功并网切换,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国29个联网省份的487个省界收费站全部取消。(摄影:刘睿健)

撤站并网切换后,交通运输部表示,2020年将继续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是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民生工程,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一,需要实践印证的清理整顿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问题。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要求清理三个方面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一是违反《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二是需要停车接收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三是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该政策文件发布后相关方专门组织开展了调查,了解了一些情况,但运行中是否存在其他情况,需要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一段时间内再进行调查了解。此外,目前全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大致包括以下类别:ETC普惠、特定路段优惠、特定时段优惠、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年票月票包交,递远递减优惠、累计里程优惠、特定出入口优惠、民族节日优惠、路段(路政执法)工作车免费、政府购买服务等。上述政策大部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少量源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职能部门无权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才能发现并评估存在的问题。如果需要修改相关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老问题的新变化。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一些原有问题出现了新变化,例如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违法案件处理,过去一直按照诈骗罪、诈骗治安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逃交车辆通行费构成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从3千元至1万元不等。过去有省界收费站情况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地域执行不同的定罪标准是合适的。而且在有省界收费站情况下,其逃交数额较难达到定罪标准,必然要求当地运营单位、行政执法实行属地处理。取消省界收费站后,一旦逃费,其数额很容易达到定罪标准,而且不同省执行的定罪标准各异,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

第三,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出现的新问题。2020年1月1日0时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了系统的切换,总体是成功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系统稳定性等需要技术处理的问题。又如高速公路进出口收费站电子显示屏至少应当显示哪些内容?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电子显示屏是电子票据,应当满足票据法的要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电子显示屏只是票据内容的公示方法,屏幕本身并非票据。此外还遭遇了计算里程不准确的救济手段是什么等,实施中才能发现的新问题。

第二段的任务本应在积累更多数据后进行深入研究,但由于今年1月下旬开始爆发新冠肺炎疫情,高速公路实行全面免费,因此尚需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修订《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奠定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律基础

这是法规政策完善的第三个阶段。过去收费高速公路是逐条路建设、逐条路审批收费期限,导致全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长短不一,标准高低不一。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消收费站后,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基本实现了网络化,如果其中一段收费而另一段不收费,一段收费标准高而另一段收费标准低,对于高速公路路网而言无疑是难以运行的,因此需要用法律法规统一规定有关基本制度。笔者认为,必须加快推进《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奠定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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