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民事诉讼制度应有突破性改革

2020-05-26 09:26泰奇
董事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比克陈述行政处罚

泰奇

今年4月12日,杭可科技、容百科技相继发布公告称,4月10日收到证监会监管措施决定书,被罚原因均与2019年爆雷的比克动力有关。2019年11月7日,容百科技公告对比克动力的2.06亿应收款项逾期,随后杭可科技披露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约1.06亿元,并提示回款风险。最令投资者关注的是,其是否可就此向上市公司及其当事人索赔。

杭可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未披露比克动力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二是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条主要规定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第七十四条对杭可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容百科技也存在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与比克动力有关信息的问题,证监会对容百科技的处罚结果基本与杭可科技相同。

此前投资者就虚假陈述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其中有个前置程序的问题,科创板在这方面是否会有所突破,引发各界讨论。

2003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賠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即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由来。不过,2015年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现实中,多数法院均明确不以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在受理案件之后,仍以上述第六条依然有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也即只是解决了投资者诉讼案件受理的形式问题,但却拒绝审理。后来虽也有一些省份的高院裁定相关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但笔者也似乎尚未发现有虚假陈述案件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的情况下作出生效判决。

应该说,直到目前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表面上前置程序已经废除,但依然是个“玻璃门”。回到本案,投资者要向杭可科技、容百科技提出索赔,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或许也还是前置程序问题,因为证监会对两家上市公司只是作出监管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可能受到显性或隐性约束。

事实上,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性质与行政处罚并不同,按2002年《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处罚,应当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由此看来,“监管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

杭可科技、容百科技的违法违规情节不至于被行政处罚,但被认定违反了“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规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多多少少会受此影响,假若发行人依法按规定披露,投资者将会意识到上市公司与比克动力相关的风险信息,买入时愿意给予的估值可能更低。因此,在笔者看来,投资者有权就此提出索赔。

按照前述商事审判规定,若杭可科技、容百科技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即使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也应当受理,毕竟在形式上已经取消了前置程序。但法院若基于此前审判惯例,可能会驳回起诉,或者即便进入实体审理、也可能没有生效判决。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未来整个A股市场也都要实行注册制,注册制的一个精髓,就是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各负其责。2019年最高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应该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规定,主板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投资者获赔数额主要是投资差额损失。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没有达到行政处罚地步,但证监会认定违法违规并作出监管措施的,民事责任也不能避免,建议可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的一定比例(比如50%)来赔偿,具体比例可由法院依照具体案情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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