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民法争议

2020-05-26 16:33侯凯凡
青年生活 2020年9期
关键词:合同教育培训争议

侯凯凡

摘要:教育培训成为了目前社会中的主流,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给自己充电,因为教育培训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教育培训合同因为其为无名合同,在立法层面面缺少相应的规定,本文从概念入手,抓住教育培训合同争议焦点进行剖析。

关键词:教育培训;合同;权利;争议

教育培训合同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教育培训是对人传授知识,开发智力、增长技能、强健体魄的活动,.对它的组织与

实施,必然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向题,因而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人学人厂人数。即送进学校委培、代培的学生人数或送进工厂的实习培训人数。

2.学制或培训期限。即人学的人接受教育,入厂的人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培训目标所需要的时间。

3.学历层次或技术等级。即入学或入厂的人学习培训期满,经过考试考核,发给其证书的等级。如本科、专科、中专、技工、职业高中,三级工、四级工、呀业证书、上岗证书、施工或作业证书等。

4.专业或工种。这是指在社会实践中,一种相对独立的知识和技能体系。在企业中,有党务行政、经营管理、工程技术、生产作业等类人员。

一.培训合同的概念特征

教育培训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受教育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范围内,一方提供教育培训一方接受的培训并且支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特征如下

1主体特殊。提供教育方一般为有资质的教育机构

2适用领域广泛。除了普通教育外,还包括职业培训,新媒体等方面

3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双方互付权利义务,一般为有偿合同,不需要特定形式,双方口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4格式合同。教育培训合同一般提前拟定条款不实现与受教育者商量

5继续合同。以给付教育为主要标的,一般无法一次性给付完成

分类

1从功能上分从业前培训合同、学徒培训合同、在岗培训合同、转业培训合同、转岗培训合同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合同

2从学历上分非学历培训合同和学历培训合同

3从时间上分长期培训合同和短期培训合同

4从目的上分管理、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认证考试和技能培训合同

5从级别上分初级、中级和高级培训合同

二.影响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的因素

主体不合格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违法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改合同不发生效力,教育培训合同,因培训主体缺少相应资格,其法律效力适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以无效民事合同处理,双方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自始当然无效,一方支付的财产和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应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按照实际价值折价赔偿,如果一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过错,过错一方应该向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彼此不互相赔偿,综上所述培训机构因为主体不够资质,而被确认该教育培训合同无效的,应当按照当时所接受的价款,全部返还给受培训者,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受培训方已经在该合同中获益则要扣除所获利益对应的价款,但是如果是因为培训方主观重大过错造成受培训方损失应该付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样的受培训方违约在先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如果是因为教育机构没有相应资格导致合同无效,除了要向受培训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明知没有资格还故意与受培训者签订合同可能要承担缔约

据我国现行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规律来看,无论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必须要经过教育部的批准,经过批准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经过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项目核准书。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恰逢《条例》和《实施办法》生效前,根据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适用本案。《条例》和《实施办法》生效后,我国国内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继续进行,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目前,如何认定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区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不同情况,来分析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丁晓东.无名合同概论[J].北京日报,1991(03):26-32.

[2]刘冰冰.教育培训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2003(06):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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