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复仇小议

2020-05-26 10:02廉茹
青年生活 2020年9期
关键词:复仇本质价值观

廉茹

摘要:复仇的观念,在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古有赵娥为父复仇,今有张扣扣为母复仇,但二者的结局却大相径庭。本文则从国家控制力和价值观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古今复仇结果之异的原因以及复仇的本质,以寻求礼法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复仇;国家控制力;价值观;本质;礼法平衡

复仇的观念,在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复仇在中国古代是指因君主、父母、兄弟甚至朋友等亲人被他人杀害,而对仇敌进行报复的行为。[6]在赵娥为父复仇一案中,以皆大欢喜收场,汉灵帝不但颁旨免赵娥死罪,还对其行为大加赞赏,封其孝女。震惊全国的张扣扣案,张扣扣在母亲被王正军重击死亡的22年后,将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捅杀, 2018年2月17日投案自首,最终于2019年7月17日年被执行死刑。两个复仇行为为什么会得的不一样的处理结果,二者的复仇又是否是同等意义上的复仇。

一、 此復仇非彼复仇

赵娥案与张扣扣案中的复仇不是同等意义上的复仇,不同之处则集中体现于复仇心理上。在汉代报仇的事,"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7]即使凶手已伏国法,但在受害人家属觉得义不当仇时,也会肆机寻仇。复仇人所有的心理是亲杀或者凶手不拟偿时的不甘心或是两种心理的重合。历史上许多令人动容的故事都带有这种心理,赵娥案是带有这种复仇心理的典型之例。

张扣扣为母复仇案中缺失手刃仇人为快的这种复仇心理,张扣扣是在认为判决不公且遗漏了行凶人的情况下,再加上长期与行为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里关系,长期影响下才连杀王家一家三人,张扣扣所有的心理是自觉司法不公的愤懑,无奈。张扣扣的这种心理表现出来的是私与公,他的行为和司法行为也就是私罚与公罚,那他的行为是不是复仇呢?我们现在刑罚的早期渊源,是同态复仇制度,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复仇。同态复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斗的抑制,同态复仇后来发展为非同态复仇,最终演变为今天的刑罚制度。这套制度与复仇平行,有各自发展的脉络。而张扣扣的复仇则是基于这种刑罚制度以及配套的司法制度而进行的,或者说张扣扣的复仇是以尊重公权力为前提,在倍感不公时而进行的。而以赵娥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社会复仇则是较为赤裸裸的,为手刃仇人而进行的。一个处于义大于天的时代,一个是法治社会,对于同样的行为,虽然能够用相同的词语表达,但具体的内涵不尽相同。

二、处理结果不同的原因

赵娥为父复仇被封孝女,张扣扣为母复仇被执死刑,为什么二者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国家控制力

法律规定表现国家控制力。复仇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程上通常是会受到比较严格的处罚,但也有例外。汉代的法律是不允许私自复仇的。东汉章帝年间出现了对复仇者予以宽大处理的法律规定,并形成了《轻侮法》。这改变了之前对复仇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为宽宥复仇人打开了新道路。在法律技术以及思想相对成熟的唐代,《唐律疏议·贼盗律》中“亲属为人杀私和”[8]规定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借此间接强调“仇必复”。《宋刑统》保留了这一条,《大明律》、《大清律例》中的规定与此大没有实质性变化。总之,中国传统法律对于复仇行为的规定多是禁止性规定,但因较为概括、皇权的干涉以及百姓对于复仇的观念等原因,并未起到较大效果,且有的还体现了对于复仇行为的消极支持。

皇权也是是国家控制力表现。复仇体现了伦理与法律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很难得到平衡,只能靠司法官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灵活掌握。但是存在矛盾冲突的案情大多较为复杂,地方官员通常会报请中央处理,所以在历史中天子亲问百姓的复仇案件也不奇特了。其中皇帝态度的对于案件的影响体现了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对于案件的决定作用,这在赵娥案中便有极大体现。通过皇权的干预去调和符合该历史时期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并以此形成导向,为类似案件提供依据,这也使得复仇难禁。

存在即合理,个人私下自行寻求救济被允许,在一个缺乏中立且有力的政治力量维持公正的社会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合理性是需要重新考虑的。如今我们所处的一个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且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能够较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的国家家控制力之下,再以私力去寻求实现心中不愤是比较欠妥的,或许判决确有不公,但实现权利、保障权利的途经绝不是杀之后快。我们应该在现有的体制下去寻求合法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理论与现实,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足虽然会使我们的解决路途充满荆棘,但我们也不能选择非法方式解决问,这也是在实现法治国家的这个大背景下我们应做好的国民思想建设。

(二)价值观

在诸子百家相竞、包纳融合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儒家思想占据重要位置,对大众的思想影响以及价值观的形成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儒家学说是支持复仇的,认为复仇是义,是自然存在于天理人情之间的,不需要理由的。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赋予了封建社会的复仇行为特有的伦理意义:为君是忠,为父母复是孝,为夫是节,为友是义。[6]孔子的复仇理论[9]是中国封建社会复仇思想的直接渊源。在《礼记·檀弓》中所记载的孔子的复仇理论表达的是以礼为标准的不同复仇行为。

作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上有重要地位的儒家思想,以“礼”来阐释复仇,使社会大众形成了一种有仇必报,不报就是违背忠孝节义的价值观,甚至有的本无复仇之意,但在看到儒家经典时知道了自己还有复仇的义务,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虽然法律多数禁止复仇,但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皇权的干预使其黯然失色。也或者说是长期以来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复仇思想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定就可以改变的。儒家思想的“礼”对于复仇的观点深入人心,不仅使社会对复仇者充满同情和赞扬,甚至有司法责任的官吏也有这样的看法,比如赵娥复仇案中的长尹,在了解到案件情况后不忍判决处罚赵娥,先要辞官解绶与俱亡,后因娥不听,强载还家。

中国古代社会因复仇赢得怜悯及赦免的故事,几乎在每个朝代都能看到。除了怜悯和赦免,更有获得褒奖的情节。这都和当时社会环境及儒家思想所形成的以"礼“释仇,认为复仇是忠孝义节的价值观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如今所处的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所形成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要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即使是有罪之人的生命,我们也没有权利去剥夺别人的生命。这也是导致二者结果不同的原因。

三、复仇的本质与寻求礼法平衡

不论是赵娥复仇,还是张扣扣复仇,虽然所处的历史时期以及所表现出来的思想价值不同,但所体现的本质都是礼与法的矛盾。

礼法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6]礼法冲突不和谐是在所难免的,我们所要追求的是二者的平衡,找寻矛盾双方的平衡点。这与我们现在追求的“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以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共通之处。

对于平衡点的寻找,南宋高宗年间王佐和王公衮母亲墓被盗案的处理,对于张扣扣的类似案件以及德与法的建设是有益的。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嵇泗德应绞,但最终却只判了轻刑。王公衮悲伤万分就私自了结了嵇泗德的性命。宋高宗下诏合议此案。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对复仇行为的不加管制会形成复仇循环圈。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来代替私人去实现义,当私人的义通过公的法律得到现实时,私人的义就没有了。王家两兄弟先将罪犯抓获,没有以私义将其杀死,而将其交给官府。王公衮是在法律未能实现其义时才将嵇泗德杀死。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义不违法。张孝祥等提出处理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当然这段话对王某行为最终的定性是不符合今天的法制的,但这段话将公与私之间的关系表述得很清楚,并且对判案官员的行为进行了合理评价。在公与私的关系确定且合理公正的情况下,存在变数的則极可能是司法官员的行为,或审判,或执行等。在这样一种观点下,张扣扣案中的礼法的平衡在于法律的执行,如果法律能使公正得到保障,在执行中能够考虑张扣和与王正军现状,或许就可避免这一惨剧的发生。

礼法是变化的,每一朝代的礼法都各有不同,礼法也是不变的,每一时期的礼法都是带有一定目的的。朝代的变迁,礼法的变化,同样的行为便也有了不同的含义。随着朝代变迁而变化的礼法相对来说是不变的,变的是礼法的执行,礼法的执行程度影响礼法的实现。所以说,礼与法的动态平衡在在于礼法的执行上,这也是我们当代所需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 1985年.

[2]《礼记》《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4]霍存福,《复仇 报复刑 报应说----中国人法律免死的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土2005年.

[5]苗明守,《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初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报》2002年第6期.

[6]苗鸣宇,《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初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7]《后汉书·桓谭传》.

[8]《唐律疏议·贼盗律》中“亲属为人杀私和”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唯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以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

[9]《礼记·檀弓》:子夏:“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请市朝,不反兵而斗。子夏:“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孔子:“任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子夏:“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孔子:“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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