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中的平台治理

2020-06-02 09:34崔保国刘金河
全球传媒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络平台脸书

崔保国, 刘金河

一、Facebook①这样的网络平台如何治理

创立仅有15年历史的Facebook汇集了25亿用户,②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大人口聚集地,一个远超最大国家人口的线上数字社会出现在世人面前。面对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交媒体帝国③,全球各国的监管者似乎都不知所措。近年来,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就是研究如何拆分脸书。

在欧洲不断遭受立案调查之后,2019年7月,脸书在其总部所在的美国也接到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TC)50亿美元的史上最高罚单(FTC,2019)。而后美国国内对脸书进行更为严厉的反垄断措施呼声再起,司法部宣布立案调查,随后40多个州检察长也发起联合反垄断调查,一场反垄断运动徐徐拉开序幕(腾讯科技,2019)。最极端的反垄断手段就是拆分公司,在反对互联网公司垄断的呼声中最为激进的当属美国2020年总统参选人、民主党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她在2019年3月份提出了一项计划,拟拆分美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主要是脸书、亚马逊、谷歌和苹果等,称它们拥有的权力太大(Warren,2019)。

事实上,更早以前有另外一种方案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将Facebook收归国有化最早由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的飞利浦·霍华德(Philip Howard)在2012年提出,理由是Facebook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和重要的社会资源而应该由公共部门运营。国有化之后,应设置一位权威的国家隐私委员,并在联邦层面实施与全球一致的隐私标准(Howard,2012)。这种提议引起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但是整体上反对声音更多(徐偲骕、张岩松,2019)。最有力的反对声音来自亚当·西艾奥(Adam Thierer),他在《福布斯》杂志上旗帜鲜明地列出十条反对理由,并称把Facebook变成“Fedbook”(联邦书)是荒谬的,由国家来管理的社会互动(State-managed social interaction)非常糟糕,是在重复20世纪的错误(Thierer,2012)。不过连霍华德自己都认为,这只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实验”,可能并无机会真正实现(Howard,2012)。但是有人继续提出一种更加具有社会改造意义的方案:不依靠国家,而是建立一种新的合作的、民主的且可问责的公共机构(a new cooperative, democratic, accountable institution)来实现对社交媒体的全民所有权,而且这种机构应该是全球性的(Hobbs,2017)。

2018年脸书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数据泄露事件之后,反对脸书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运动,轰轰烈烈的“#deletefacebook”(删除Facebook)弥散开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反对运动逐渐沉寂下来,Facebook的月活跃用户依然高歌猛进地挺进25亿。最终人们无奈地承认,就如人们放不下手机一样,人们也离不开Facebook。

那么如何破解这种“脸书困境”,如何治理这种网络平台呢?脸书的治理问题挑战了至今为止形成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和模式,甚至挑战了各国政治制度和全球治理体系。这不仅仅是脸书的问题,十年前出现的谷歌退出中国事件同样也属于巨型网络平台企业的治理问题。在这个被称为“平台社会”的时代,网络平台几乎成为了数字社会的基础设施,人们的生活时时刻刻与平台相连(方军等,2018,p.3)。面对网络平台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平台治理成为人类社会的全球性挑战。无论是脸书还是谷歌,网络平台治理都是当今网络空间治理的瓶颈和令人困惑之事,一块模糊领域,也是最关键的治理议题之一。

网络平台治理(往往也被称为平台治理)是指围绕平台的社会性以及跨国性而产生的一系列规则制定与执行,其目的在于通过包容性的机制解决网络平台带来的社会挑战,以促进网络平台本身的发展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治理一词有着深刻的政治学意涵。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对文献的详尽考察后总结出“治理”存在三种意义:各种在国家体系之外的非主权国家主体的国际合作(即国际治理);作为公共管理的治理,有效履行国家政策(即善治);通过社会网络和其他非等级制的机制来规范社会行为(即没有政府的治理)(福山、王匡夫,2018)。平台治理包含了福山所提出的三种治理内涵,但需在不同条件下分而论之。平台治理的重大议题非常之多,涉猎广泛,例如:1)以剑桥分析数据泄事件为典型的数据泄露和隐私保护;2)以微信、微博删帖争议为焦点的言论自由与限制;3)以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为代表的市场垄断和竞争创新问题;4)以社交媒体平台上美国大选干扰为新特征的信息操控与民主政治;5)以脸书发行数字货币Libra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与颠覆等等。这些议题之外当然还可以列出更多的议题,但是可以发现最后都落到了“如何治理”的问题。“规则制定”是治理的根本,其中“由谁制定规则”是要害。在平台治理中,“由谁制定规则”也就是“平台自我治理还是外部介入治理”问题,可以总结为“自治还是他治”。这是平台治理的元问题。

Facebook作为全球最大的社交平台,其所面临的平台治理困境具有高度典型性。通过网络平台的赋权,脸书获得前所未有的全球性影响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权力中心,但很明显这种新的权力中心化带来诸多社会问题。脸书聚集了几乎所有平台治理的核心困境,从处于争议核心的平台所有权问题到同样复杂的数据治理问题、算法透明问题、责任分配问题、全球化问题等等。本文采用案例分析与理论诠释的研究方法,以脸书为案例,综合治理理论、权力理论以及国际关系理论,建构和完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的分析框架,结合对治理思想和权力思想的诠释分析,探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平台治理的原则与机制,以回答网络平台的“自治还是他治”问题。

二、平台治理的架构

平台治理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文明时代,网络空间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涉及全体人类福祉的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关联要素特别复杂且具有动态性,因此网络空间治理体系需要进行多维的能够包容多个主体和多个要素的复杂体系建构。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个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基本研究框架。这个框架的基础是首先要理解四个关键词:互联网治理与网络空间治理,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这四个概念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是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四块基石。

从一般意义上,互联网治理主要指早期互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关键资源的分配,网络空间治理包含了互联网技术的治理也包含了构筑在互联网之上的社会空间的治理;国家治理指主权国家内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全球治理指在全球层面对关于人类共同利益问题的商讨与解决。从出现先后来看,互联网治理在前,网络空间治理在后;国家治理在前,全球治理在后。互联网治理包含在网络空间治理之中,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一个层面;国家治理也包含在全球治理之中,不同国家间相互又各有独立性;互联网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都可以分为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两大领域,两者密切关联又有很大区别。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与主权国家的领土管辖体制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Mueller,2010),因此互联网的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之间存在着各种冲突和张力,甚至有人担忧互联网“分裂”(Fragmentation)和“巴尔干化”(Balkanization)(Force, 2012; Drake, Cerf, Kleinwächter, 2016; Mueller, 2017)。在全球发展前景充满不确定性,国家间信任越来越脆弱的今天,构建网络空间治理的系统性理解框架和具有内在生命力的整体治理体系是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迫切需要。

掌管着互联网关键资源分配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一直处于互联网治理的核心地带,其提出的互联网治理三层架构也被广为接受和使用,即基础架构层、逻辑层、经济和社会层(内容应用层)。但是,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今天的互联网已经成就了人类的网络空间,其中网络平台使巨型互联网公司逐渐显现出巨大的影响力。所以,我们在ICANN原来的三层治理结构基础上创造性地加了一个平台层,形成了一个更为完整的网络空间治理四层架构。(见图1)

图1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结构图④

网络平台在ICANN三层级架构中属于经济和社会层(内容应用层),被定义为与内容相关的信息中介,往往与信息传播自由等公民权利相关(德拉迪斯,2017,pp.175-179)。在数字经济的爆炸式发展下,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市场集中化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之一。对广大用户来说,我们日常对互联网进行操作主要通过网络平台交互界面,这是我们对互联网最直接的感知。网络平台处于网络空间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勾连了社会行为和技术代码。网络平台实现了网络空间的社会意义,其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过信息中介的功能。因此,从经济影响力和社会意义来说,网络平台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平台层。这种单独层级的提出具有认识论上的革新意义,有益于对平台社会的深入理解。

平台层主要的行为主体是大型私有平台企业,如美国的FAMGA(脸书、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和中国的BAT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今日头条),核心议题是平台使用规则、数据治理、平台间竞争等。恰恰是大型平台公司营建起了网络平台,所以他们在平台层中成为具有规则影响力的行为体。当然国家政府依然是最重要的秩序维护者,而公民社会是最重要也是最迫切需要被保护的对象。当前的问题在于,网络平台除了提供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之外,对公民权益的侵害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近年来最典型的如脸书的剑桥数据泄露事件,涉及前所未有的8000万人数据权利的侵害。平台层正上升为网络空间的关键层级,如何理解平台公司手中的这种巨大影响力以及其与各方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正是网络空间平台治理需要解答的核心问题。

三、平台治理的模式与理念

平台层治理的特性根源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特性,平台治理需要放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历史和理论视野中分析。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东西方视野下,网络空间治理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即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和多方主义(Multistakeholderism),前者往往指网络主权,后者即通常所说的多利益攸关方。⑤多边主义带有强烈的东方国家色彩,以主权国家为决策核心,主张政府在互联网事务中起主导作用,其他团体协同参与,倡导以网络主权为基本原则,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互联网发展政策和解决网络空间国际问题。多方主义由西方发达国家发起和倡导,更注重互联网各参与方的利益诉求,提倡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将决策权力交给各利益攸关方,强调了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平等参与,有意弱化主权国家的政府权力。不同于传统集权式的自上而下管理方式,多利益攸关方模型强调自下而上的开放式参与(Bottom-up Process)。⑥

互联网首先应当是一种文化创造,由于历史起源和技术本身的特殊性,其天然地具有自由化基因(卡斯特,2006,p.38)。这种内在的自由基因不断地反抗来自政府的控制,因此产生了自下而上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将政府限制在与私营企业、技术社群、公民社会同等权力的决策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排除在决策权力之外。⑦早期的互联网治理呈现出以技术治理为主的特性,网络空间里代码即法律,自由主义被深深地嵌入协议代码之中。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曾有一个很有名的比喻:欲图控制互联网简直像想把布丁钉在墙上一样困难。

但是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加速,互联网治理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共政策领域,大量社会和经济连带问题的产生呼唤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加上国家天然具有的追求互联网管理权的内在偏好,因此技术专家主张和实施的互联网治理“去国家化”的美好图景并没有实现(刘建伟,2015;Goldsmith & Wu,2006)。特别是在网络安全的推动下,传统主权国家纷纷强化了对互联网的治理,网络空间出现了“再国家化”趋势,网络自由主义风光不再,而网络现实主义则强势回归(王明进, 2016)。

网络空间治理不同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自下而上的开放与自上而下的集权。多边主义自觉将政府放在公众利益的守护者位置上,形成政府主导下的权力集中制,通过国家意志推动以及引导有关议题的发展,对内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对外构筑国家间的多边关系秩序;而多利益攸关方更强调对个体赋权,相信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在于各利益攸关方的自我争取和协商,同时相信自治体系更有助于目标的完成,由此主张自下而上的政策决定机制。

从更深层次来说,人类社会的规范来源于自发网络和等级制度两种模式。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用广场和高塔分别隐喻分散网络和等级制度,并观察到人类从文明开始便生活在广场和高塔并存的世界(弗格森, 2020, p.399)。事实上,韦伯指出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现代科层官僚制弥散于整个社会的公私领域,成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主流(韦伯,2004,p.318)。而进入21世纪之后,卡斯特的网络社会理论揭示了全球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变成了网络,网络越发成为社会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形态(Castells,1996)。弗朗西斯·福山基于社会学和生物学基础对社会规范的来源加入了理性的维度,认为规范可以从自发产生/等级制方式产生和理性/非理性两个维度被分为四大类型,此处的理性是指供选择的社会规范事先经过人们有意识的讨论和比较。在这种划分下,典型的类型如正式法律属于理性的通过等级制方式产生的,而市场也属于理性的但是通过自发性方式产生的(福山, 2001,pp.185-195)。网络空间中的规范同样适用这种划分,多边主义是在理性驱动下通过等级制方式产生,与正式法律属于同一种性质;多利益攸关方主义同样是理性驱动下但通过自发性方式产生,遵从于自由竞争的规则,类似于市场机制。(图2)

福山进一步指出,社会秩序永远从等级制和自发性两种混合的源泉中产生(福山, 2001,p.290)。网络空间的秩序亦是如此。几十年的互联网发展经验证明,网络空间中传统官僚等级制和网络自发性的规范都不足以单独完成网络空间良好秩序的建构。因此,无论多边主义还是多方主义均不能单独地实现网络空间的良好治理,即网络空间善治。多边主义带有天然的管制思想,产生于工业时期的原子世界,与互联网比特世界那种天然的自由理念有较大的冲突。多方主义恰恰带有互联网早期阶段的自由浪漫思想,甚至成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政治正确”的标签(郎平, 2017),但在互联网从技术架构转向社会空间过程越来越无力应对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前者的不成功体现在联合国长期以来想接管互联网的挫败,而后者体现在明显的适用范围局限性,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了在像ICANN 、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这类互联网技术组织中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运行得比较顺畅之外,其他的领域很难产生出有建设性的成果。

网络空间治理模式问题,关键在于哪个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所处位置在哪(李晓东, 2017)。网络空间治理领域长期以来一直争执不下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还是“网络主权模式”问题,实质在于是以网络自发规范还是以等级制度规范为主导,表现为在治理体系中怎么摆放国家政府的位置。网络空间治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不同层级里的不同议题体现出的政府管理和去政府管理程度不一样。如果从网络空间的层级架构来看,逻辑代码层最典型体现了互联网去政府化管理的特性,但是基础设施层面更被多纳入传统国际法体系的管理,同时内容应用层主要由各个国家的制度所管辖。

平台层治理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处于政府化管理和去政府化管理之间的特殊地带。平台层因其天然的无边界性和跨国性,与逻辑层一样,具有去政府化的治理特性,但是因为平台承载着大量具有国家和地区特性的内容又必须遵守各国法律制度。网络平台的商业根基是深深植根于国家和区域市场的,去政府化的治理必然与所在地的国家治理发生冲突。因此,平台层的规范同时来源于自发的网络和等级制度,表现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便是网络自我治理和网络主权国家治理。但是,平台层的秩序如果仅来源于国家政府的等级制管理和统治,那么承载人们行为的平台就成为福柯所担忧的那种全景监狱;如果仅来源于网络自发性的话,在市场力量的优胜劣汰下,网络平台最终将不可避免成为平台公司的封地,平台公司将成为封建主,平台上的人们成为其附庸的农奴。⑨而当前,这种平台层失序的风险更有可能来源于后者,因为大型平台公司已经主导平台层,成为互联网集中过程中的新权力中心(ISOC, 2019)。⑩

在某种意义上,今天平台治理困境背后的原因在于规范长期来源于网络自我治理的供给,私营平台企业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而获得了事实性的权力中心地位,但是在应对社会公共问题时却有心无力,平台层的权力逐渐失衡。因此,理顺和反思平台层中的权力关系是寻求一种新治理模式的逻辑起点。

四、平台权力与治理新原则

平台权力(platform power)是一个创新的概念,本文用其指网络平台具有为社会行为体赋权的属性,即控制网络平台的主体拥有极大的社会权力。这个赋权的过程引起了社会权力结构变化。网络平台改变了既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其结果是不均衡地为私营企业赋予更多的权力,也就是在网络空间里平台公司拥有了相对于其他主体更为强势的地位(方兴东、严峰,2019)。网络平台客观上重塑企业、用户和政府之间的权界,平台公司成为新的权力中心,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易前良,2019)。以社交媒体平台为例,脸书通过提供数字时代的表达和行动空间获得一种新的数字规训能力,具体表现为对旗下的Facebook、Instagram等平台上的行为支配和观念塑造,以及更为深远的是不断提供行为准则以塑造社会规范。

平台企业获得权力是在互联网赋权的整体趋势里,这种趋势的重要表现是私营互联网企业对社会管理的代理和介入。正如互联网治理资深学者劳拉·德拉迪斯(Laura Denardis)所言,“无论是好是坏,委托审查、监管、版权执法和法律实施实际上已经是由私营企业和非政府机构在承担治理工作”(德拉迪斯,2017,p.15)。而且这种代理化和委托式的现象有着更广泛的政治背景,一是国家传统职能委托代理的全球现象,二是跨国公司管理决策行为的全球影响(德拉迪斯,2017,pp.15-16)。权力从公共部门流散到私营平台企业手中,在国内层面“私化”了公权力,在国际层面“协商化”了国家主权,整体上冲击了国家政府的权力(刘金河,2019)。往深处看,这种广泛的变化趋势正是人类社会治理思想流变的体现,也就是上文阐述的网络社会的发展以及非国家主导治理思想的出现与传播。

面对平台公司权力不断壮大的客观事实,拆分或国有化网络平台都是一个极端的方式,我们需要的是冷静下来寻找一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且能发挥现代治理精神的路径。基于对网络空间治理关键问题的理解,这种路径的起点是重新思考权力制衡,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对平台公司的“私权力”进行公共化治理,在平台“自治”和“他治”中寻找平衡。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走向极端。

本文提出应建立一种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平台治理原则。这种新治理原则的内在精神是一种新的社会契约关系——权力制约关系,我们权且谓之数字社会契约。这种“数字社会契约”是对规则制定权力的公私属性的重新确认。确定谁制定规则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契约精神,核心归结起来是承认平台拥有者的私有财产地位,但同时强调平台的公共性,由此形成权力确认和权力约束的基本思想,最终落脚到权力制衡。

网络空间或者平台社会的本质依然是人和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并没有脱离理论家对社会的定义,因此经典政治问题——谁统治?以何种形式统治?谁受益?——不仅与传统的有形空间相关,也与网络空间相关(罗伯特·欧基汉、约瑟夫·奈,2012,p.238)。网络平台改变了社会权力结构,因此一种新的权力制衡关系需要被建构出来。本文提出的平台治理新社会契约论是在让权力关系建构回归到了社会组成的基本思想的逻辑下,重新考察和调整了社会契约论在数字时代的解释。

社会契约论者的基本思想认为,在国家之前是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人们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因此国家来源于人民。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为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而提出的,也是奠定了近现代国家基础的一种经典国家起源学说,主要以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在国家来源于人民的权利让渡的共识前提下,不同思想家的价值取向并不同。霍布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为了结束“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而把权利让渡给一个最高主权者(霍布斯,1985)。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乐土,但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人们签订契约在必要的范围内限制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形成有序的竞争(洛克,1964)。卢梭是社会契约论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他提出人们签订协议建立国家是为了谋求共同的福利,以此形成最高公意。在约定权利下人人平等,而且在共同体中接纳的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卢梭,1997,2003)。

根据数字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私有平台公司、用户以及政府等相关利益方应该签订一种新契约,在保持平台私有运营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共性。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中,分权与问责是权力制约的两种基本形式,这也是本文提出的平台治理限权原则的实现路径。因此,这种新契约具体实现方式的可能性是公众分权,一种基于公众组织性监督、通过技术的监管以及数据权属再分配的方案。政府问责,一种基于加强政府监管的方式。在平台全球治理中,私营平台公司国际行动的主体资格需要被确认,但其权力需要被制衡,由此与传统主权国家形成一种合作和制衡的关系,最终形成一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秩序。网络空间治理的最终目标是让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应然走向实然,通过订立新的契约关系制衡权力,让治理主体各归其位,权责分明,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立体协同共治。这样的愿景和原则就是新平台层治理的愿景和原则。

五、平台的全球治理

当前,平台层治理最大的挑战在于对全球性网络平台的治理。全球性网络平台治理处于国家政府的权力真空地带,同时也是全球治理的空白。全球治理一直有一个困境,也就是政府是每个国家的政府,市场却是全球性的,由此形成了全球性治理的最大弱点——没有一个清晰的问责关系(罗德里克,2011,p.8、178)。平台层的权力掌握在全球性网络平台拥有者——私营平台企业手中,他们定义平台上的言论和行为的边界,正如脸书一样。在数字时代的国际秩序中,全球性网络平台公司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进一步说,是否应承认这类私有公司作为非国家行为体具有制定全球规则的权力和地位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探索必须回归到当今国际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去。现代国际体系起源于西方传统,经历了数次哲学论的转变,形成了“人人为敌”的霍布斯文化,“人人为竞争对手”的洛克文化,“人人为友”的康德文化(Wendt,1999,p.250)。霍布斯文化是指17世纪民族国家体系形成之前国家相互为敌的国际观念与规范。康德文化是初显于欧美国家安全共同体之内的观念与文化,目前还不是主流。洛克文化是指国家互为竞争对手的观念与规范,这种文化已经有近四百年历史,在当前国际政治中仍居主导地位(阎学通、何颖,2017,p.37)。现代国际体系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Westphalian System)的民族国家主权原则的框架之内。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标志着民族国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是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奠基石。可以说,以洛克主义为精神、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基础形成了当前基于网络主权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

数字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在于承认地位但强调力量制衡,对于平台全球治理提出在当前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引入新的行为体——私营企业。全球性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层中重要的行为体之一的国际行为能力需要被确认,由此形成的国际层面的主体地位需要被承认,同时非常重要的是,其权力需要被制约。概括起来,应该承认私营平台企业国际行为主体的资格,但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制衡其权力,与传统主权国家形成一种制衡和竞争的关系,最终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秩序。这是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历史和经验的继承,同时也是对既有国际体系的改良。

私营平台公司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不可或缺以及其发挥的积极作用需要被确认,但是当前其所获得的全球性权力正在冲击各个主权国家和国际治理体系,权力失衡的风险并不是杞人忧天。例如,2019年夏天,针对香港修例风波,国际最具影响力的三家社交媒体平台公司脸书、推特和谷歌同时对来自中国内地的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交账号和信息采取联合查封行动,一时间引起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因此,全球性网络平台在全球层面需要以某种社会公共性被规范,纳入国际监督体系中。监督全球性网络平台的可行方式是由主权国家的政府牵头发起一种规则协商机制,将主要国家、国家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最重要的是平台公司纳入一个决策实体中,就全球性问题做出有执行效力的决策。

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共治共享,融合吸纳了多边主义和多方主义的优点和长处,也是中国倡导的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途径。在某种程度上,当下的治理结构已经不适应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对新的治理体系和机制的呼唤是数字时代的重要治理议题。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模式需要不同利益相关方不断探索以达成共识,不同文化应当提供不同的智慧最终形成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归宿的可行方案。网络平台全球治理有望为这种美好愿望提供最佳实践。我们所期待的美好社会应该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开放的社会,我们必须警惕的是社会在集权控制中失去活力,因此治理的目标在于一方面保证竞争的活力在创新中不断涌现,但另一方面警惕网络空间变成平台公司专制统治的封建帝国。

注释

① 为了在行文中进行区分,本文用“Facebook”指Facebook这款社交网络平台,用“脸书”指代其公司主体。

② 2019年第四季度,Facebook月活跃用户数约25亿。数据来源:www.statista.com。

③ 在不少媒体或者公共言论中,脸书常常被认为打造了一个社交帝国,以至于2015年一部纪录片直接以《脸书国》(Facebookistan)为标题,直呼脸书是一个国家。在这种描述版本中,这个脸书国有20多亿的人口,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和制度,也有一个中央政府——脸书的管理层,以及一个国王——脸书CEO扎克伯格。这个国家比肩于现实中的主权国家(Nation State),甚至有了外交,成为丹麦政府向美国硅谷派驻大使开展“技术外交”的对象。关于“脸书国家论”的综述见:徐偲骕,姚建华(2018):脸书是一个国家吗?——Facebookistan与社交媒体的国家化想象,《新闻记者》,第15-25页,第11期。

④ 此图是在ICANN于2015年提出的网络空间数字治理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⑤ 多利益攸关方的不同表述还有:Multistakeholder Model, Multi-stakeholder Process, Multiple Stakeholder Relationship; Multi-stakeholder Initiative。从中可以看出,有的侧重决策机制流程和模型,有的更关注利益攸关方的关系,有的则重点放在进程发起的倡议。此处,本文选用“多利益攸关方主义”主要用于泛指与多利益攸关方相关的思想和行动,而不是狭义上的那种多利益攸关方主义者。

⑥ 参考ICANN多利益攸关方政策制定流程图,见https://www.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assets/multistakeholder-policy-development-29feb16-zh.pdf。

⑦ 1996年约翰·巴洛发布著名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宣称:我们不欢迎政府。在实践中,互联网治理领域确实将限制政府权力制度化,如ICANN的政府咨询委员会(GAC)对ICANN日常决策只有咨询建议权却没有决策权,同时,联合国下属机构国际电信联盟(ITU)一直未能取得关于互联网监管的实质权力,而联合国主办的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一直被诟病为一个议而不决的“清谈馆”。事实上,除了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对互联网相关问题作出过有实际影响力的决策推动之外,联合国体系内几乎对互联网治理没有起到直接的决策作用,而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目前也陷入困境。

⑧ 此图是对弗朗西斯·福山提出的原型的应用。参见:弗朗西斯·福山(2001):《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93页。

⑨ 关于这种封建主—农奴的比喻参考:Schneier B. (2015).Dataandgoliath:Thehiddenbattlestocollectyourdataandcontrolyourworld. New York and London: W.W. Norton.

⑩ 国际互联网协会年度报告关于互联网集中(consolidation)的介绍:https://www.internetsociety.org/tag/conso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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