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推动决策科学化

2020-06-03 13:25杨小军
环球时报 2020-06-03
关键词:实施办法细化事项

杨小军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将在今年8月开始生效实施,这是地方行政决策制度改进和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具体体现。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就原则上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五大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今天,江苏省的这一《实施办法》,是结合江苏省实际把这五大法定程序具体细化规范的例证。以专家论证为例,在江苏省的《实施办法》中,细化了专家论证的前提条件、内容、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资质和工少。实事求是地讲,决策是对未来事项的决策,没有也不可能绝对正确,尤其是改革开放创新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在决策时已经遵守了法定程序,已经充分注意和研究了新问题,但仍然避免不了出现失误或疏漏的,也应该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像江苏这样的发达又走在改革开放创新前列的地区,这一容错免责机制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解决好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新官不理旧账,是官场旧习和恶习,今天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反映很强烈,必须加以解决。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岗位和期限,根据作要求,这些具体规定无疑在规范专家论证程序上会发挥明显的效果,提升专家论证的公信力,避免流于形式。

决策五大程序制度,是一项好制度,是良法。有了良法,才会有善治。同时,善治还必须注意解决好一些具体问题。

第一,解决好不敢决策的问题。毋庸置疑,《实施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比过去严格,责任也比过去大。从规避责任的角度看,各级领导也许会选择不决策、不拍板的做法来规避责任。换言之,决策上的不作为或许会增加。不作为与乱作为乱决策一样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对此,我们应该找到对应的解决办法。我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哪些事项必须纳入行政决策范围,在制度规定上必须明确,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细化和强化。用制度的威力和约束压缩行政首长的选择权和随意性。其二,决策的容错机制必不可工作需要会经常作出调整,容易形成“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现象。因此,在具体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可以建立健全决策事项清单制。每一届每一任领导,都应建立决策清单目录。领导干部调整岗位时,对决策清单进行梳理、移交,新任领导对前任的决策事项清单进行衔接接管,未决事项纳入任职期内的决策事项清单,从制度上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

第三,解决好执行力的问题。客观地讲,决策的五大程序,是我们的制度创新,也是优于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制度规定。这个好的法律制度,要成为一个好的社会治理实践,要靠执行。这就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定标准不动摇。而且,强化责任落实和问责机制,确保制度实施的效果。▲

(作者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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