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隐私悖论”下隐私再定义

2020-06-04 20:59曹小娟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20年5期
关键词:隐私社交媒体

【摘要】社交媒体时代,用户在社交平台的隐私披露与用户对隐私外泄的担忧形成了“隐私悖论”。从用户视角来看,“隐私悖论”的出现与社交媒体用户的“取”与“舍”密不可分,用户基于隐私披露“回报”即时性与隐私泄露风险或然性的权衡。本研究在归因分析的基础上,发现隐私概念的演变,将原有隐私“被公开”发展至“信息控制”才是破解“隐私悖论”的密码。

【关键词】社交媒体,隐私悖论、隐私、信息控制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安欧亚学院2018年校级社科基金《大数据时代社会化媒体隐私悖论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8XJSK04)”的研究成果。

隐私权自1890年诞生起即与太多的重大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进入网络时代,隐私权迅速与互联网联姻,研究人员从学理的角度提出“网络隐私权”这一术语,尤其是随着社交媒体和大数据应用的深入发展,部分社交媒体用户一方面披露个人隐私信息,一方面又担心隐私外泄的威胁,这一现象被称为“隐私悖论(privacy paradox)”。

1. 社交媒体下的“隐私悖论”现象

根据《2019年中国移动社交行业专题报告》显示,中国移动社交用户规模在2020年将突破8亿,因其在维系人脉关系中降低了社交门槛和成本,成为社会交往的“必备工具”。部分用户基于各种原因在社交媒体上“晒”个人隐私,但又深深忧虑隐私泄露的风险。

本研究为了揭示这一现象,借助“问卷星”对社交媒体用户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233份。问卷调查情况初步显示:用户在社交网络应用中的隐私关注度较高(89.12%),但隐私保护行为一般(81.7%的用户表示虽然担忧自己的个人信息别泄露,但依然能继续在社会活动中“晒”自己的信息)。从这组数据初步显示“隐私悖论”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与隐私保护相比,受众更愿意进行个性化的自我表达与自我呈现。

由此可见,用户对社交平台“晒”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并非一无所知,尽管如此,他们依然不愿意改变自己分享个人隐私的行为。

2. “隐私悖论”现象存在的用户视角

既然社交媒体用户能感知到隐私风险,是什么导致用户存在“晒”隐私?究其原因应在于社交媒体用户的“取”与“舍”。

2.1 隐私披露带来社交利益的即刻性

基于社交软件的“3S”理论:share(分享)、show(展示)、seek(发现),用户在社交平台上“晒”个人信息、可以得到有形的“好处”,而且这种“好处”具有明显的即刻性。在社交媒体时代,社交媒体用户在平台上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是维系人际关系的重要方式,为用户带来了维持关系的机会。如果不借助社交媒体,人们的社交圈子仅仅局限在“身体所能达”的地方,每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受地理位置和人脉关系的制约是有限的。

社交媒体的出现,为社交关系维护提供了技术支持,一方面在社交平台上的“晒”可以增进亲朋好友之间的了解、加深彼此感情,让即使交往较少的人之间产生“见面三分情”的效果;另一方面降低了社交关系维系的成本,区别于传统的社交模式,依靠社交平台的“圈子”社交仅需要计算时间成本和“情感投入”。人们在社交媒体“晒”关系维护的过程中交友量增加、关注度提升、圈层效应扩大……这些社交成果都是即刻显现的。

2.2 隐私泄露不利后果的或然性

社交媒体作为线上交流形态,具有网络所特有的用户匿名性和信息碎片化特点。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下,隐私泄露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即隐私泄露不利后果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会发生。在“社交面具”下,匿名性的信息呈现和碎片信息聚合需要获取隐私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部分用户认为其对风险的管控能力比较过硬,觉得不会必然造成恶劣的隐私风险后果。

相比于披露隐私得到回报的即刻性、明显性,隐私泄露风险后果的或然性和自我可控性,导致用户在社交媒体使用中,在二者利害关系权衡中选择适当披露,于是就出现“隐私悖论”概念。

3. 隐私权概念再界定——“隐私悖论”解锁密码

在对“隐私悖论”现象进行研究中,我国学者始于2017年,起步较晚,且在研究中关注用户隐私安全的现状及解决隐私问题的方案,偏重于应用性。但在“隐私悖论”现象背后有一个理论性问题,即隐私权的概念扩张,才是解决“隐私悖论”问题的密码。

3.1 以“非法公开”为视角的隐私概念不适用社交媒体

传统意义上,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事项。这一概念中的核心即为“个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个人有权要求别人不得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非法公开(不透露、不公开、不传播),这种禁止别人“非法公开”自己个人隐私的权利被称为隐私权的消极权利。

按照这一概念,如果本人愿意公开,原来的隐私就转化为非隐私了,社交平台上的“晒”隐私现象,应该不属于隐私权保护内容。

3.2 以“信息控制”为核心的隐私概念是社交用户的期待

在社交媒体时代,个人信息主动公开还是被动公开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期待,以“信息控制”为核心的隐私概念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即“我们需要保护隐私。但是我们也需要使我们的隐私规范适应新的社交工具和行为,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什么时候一些事情要私下里说,什么时候信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能被使用,传播信息的危害是什么,以及怎样赋予人们更多的信息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由消极权利发展到了积极权利阶段,由“不被公开”的诉求转变为“由谁控制”之争。在社交平台上,用户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尤其是控制个人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被非法收集与使用行为。

3.3 “信息控制权”在社交平台的合理使用

“信息控制权”应用于隐私权概念后,不难发现用户对个人隐私不仅享有是否披露的確定权,还享有披露给谁的选择权,甚至可以扩展到被披露的信息为何人使用的使用权。这些权利的落实,有赖于社交平台用户的“自我控制”和信息采集收集者的“被禁止行为”。

3.3.1 社交媒体用户享有对个人信息披露对象的选择权

在熟人社交中,将自己掌握的个人隐私或秘密告诉别人以后,用限定告知对象的方式对自己“披露”信息的扩散对象进行选择。社交媒体介乎于熟人社交和陌生人社交之间,在社交媒体上,部分用户会在“晒”隐私的同时,选择信息披露的时间、披露范围、可被阅读期限等。但部分社交平台使用者则行使信息披露中的选择权时略显不足,习惯性的未对社交平台信息发布做选择性限制,这无形中放弃了用户享有的对信息披露对象的选择权,将个人隐私信息“晒”在社交平台上,社交圈子的人可以通过信息浏览的方式看到。当然,社交媒体用户享有的信息披露对象的选择权行使,有赖于对社交平台特性和社交媒体操作技能的极高。

3.3.2 社交媒体用户控制个人披露信息“二次使用权”

用户将个人信息“晒”到了社交平台上,并不意味着非信息所有者可以“再次传播或使用”用户晒出来的信息。社交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状态被“好友转发”和“朋友圈阅读”取而代之,即意味着用户在社交媒体“晒”出来的个人信息,会被“二次传播”。如果二次传播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扩大信息的公开范围,也就意味着信息可能被更多陌生人读到或再次分发出去。

美国1997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提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准则为“告知—同意原则”,明文规定收集、使用他人信息应当告知用户其收集信息类型和使用方式“告知—同意”原则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信息安全立法和实践领域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平台收集用户信息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也有发展至用户可以要求二次传播者在使用其披露信息时能贯彻“告知—同意”原则。

在社交媒体“隐私悖论”现象下,隐私概念应按照“信息控制”的标准进行界定,虽然用户“晒”个人信息但是用户依然对个人的隐私保护有很高期待。因此,貌似用户社交媒体使用中的“隐私悖论”的矛盾,实际上源于对隐私权概念的新界定、新认识。当用“信息控制”的视角重新审视社交媒体的“晒”现象,就会发现“隐私悖论”这一现象不攻自破,因为社交媒体用户并不是对隐私泄露听之任之,而是期望对其信息享有充分控制权。

参考文献:

[1]隐私权概念起源于塞缪尔·沃伦 (Samuel Warren) 和路易斯·布兰代斯 (Louis Brandeis) 于1890年的论文《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y)

[2]艾媒大文娱产业研究中心,2019年中国移动社交行业专题报告[E/OL],https://www.iimedia.cn/c400/66297.html

[3]孙保营 唐晶晶,移动社交时代“隐私悖论”的困局及破解[J],新闻爱好者,2017(7)

[4]Jeffries W B, Szarek J L., “Tag this article!Today's learners and the use of Web 2.0 in teaching, ”Molecular Interventions, vol.10, no.2, 2010, p.60-64.

[5][美]杰夫·贾维斯,公开——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正能量[M],南溪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年版, 第269页。

作者簡介:曹小娟,陕西洛南人,西安欧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媒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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