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装备与社交账号继承问题探讨

2020-06-08 10:02周圆雅
艺术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进入人们的视野,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带来的各种纠纷。虽然《民法总则》中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但相关内容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存在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面对这种情况,需要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本文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重点对网络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继承面临的用户协议,隐私权保护等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提出网络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的继承路径。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继承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06-00-04

1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的繁荣,使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世界投入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越来越明显,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尽管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范畴,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仍凸显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

通过对国内有关虚拟财产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学者主要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展开研究。其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与隐私保护的冲突,用户协议对继承的影响等问题。但学者并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与继承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的类型,这导致涉及人格利益的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纳入继承范围。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化分析与思考

类型化研究能够弥补概念法学抽象涵摄方法的不足。[1]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较为抽象,无法涵盖类型多样的网络虚拟财产所呈现出的制度特征,因此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需要首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从学理、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归纳与总结。

2.1 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类型的研究

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功能,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3类:一是存在于虚拟空间中,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网络虚拟财产,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角色、武器、虚拟宠物、虚拟植物、游戏装备。二是在虚拟空间中能够实现交换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即虚拟货币,如游戏幣、百度阅读币、Q币。三是连接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媒介,主要是各种网络账号、社交账号数据,如QQ账号、邮箱账号。[2]

依据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连接性,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虚拟入口包括电子邮件账户、社交通讯账户、社交媒体账户、网络游戏账户、文件存储和分享账户、商业账户、网上商城账户以及软件许可证等;虚拟资产包括可以用数字化形式在虚拟世界中呈现的相片、音频、视频、文稿等以及虚拟角色、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虚拟货币。[3]

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载体类别,可分为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文件视频类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设备类虚拟财产以及虚拟货币类虚拟财产。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既包括账号及其密码自身,也包括在该账号下的所有信息资源,但不包括网游用户在其账号下的游戏装备、收获的“宝物”,以及用户的QQ号、微博、微信等各类账号下的虚拟货币,如Q币。[4]该类虚拟财产以网店、游戏平台、微信、QQ、微博、E-mail等账号密码及域名为典型代表。文件视频类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存储在网络或云磁盘上的文件和视频、网络相册和空间日志等。这类虚拟财产最重要的特征是它具有用户独创性或包含用户独创性的元素,因而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网络游戏设备类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用户通过网络游戏中的游戏活动获得的,或者是根据自己在游戏中的需要,用钱或购买的虚拟货币获得的。它既可以增强玩家的战斗力,又可以美化玩家所拥有或控制的网络游戏角色或对象。虚拟货币类虚拟财产为网络游戏或网站在自己平台所发行,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虚拟货币。该类虚拟财产或由网络玩家完成网络游戏的相应任务后获取,或由玩家以法定货币直接在网络上购买,或由玩家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游戏装备而获取。

2.2 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与类型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阅读了从2014年到2019年的100多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判决书,发现相关纠纷大多涉及社交账号、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网络店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类型包括侵权、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法院在判决中将微信公众号、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道具、网络店铺的声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而社交账号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较多,法院对其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仍存在争议。

2.3 对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化的思考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的财产在虚拟世界的延伸,对网络虚拟财产分类最关键的是其与用户的人格是否存在联系。据此,笔者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完全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兼具财产与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和完全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1)完全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装备、微信公众号、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财产或是用现实货币购买获得,或是账号持有者投入自身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获得,只具有财产性的利益。

(2)兼具财产与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QQ号、微博号、微信号等账号类,这类虚拟财产一般都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获得账号和密码。注册时都是免费的,但是注册后为了网络环境安全,这些账号都与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绑定,并且随着使用时间和投入的精力金钱越来越多,账号也会随之升级。用户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还会充值会员等,使账号具有人身利益的同时也具有一定财产利益,如微博“大V”。

(3)完全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账号中的日志、照片、音频、视频。其体现了记录者的人格利益,而不存在财产价值属性,也没有升值的空间。

3 网络游戏装备可继承性分析与面临的问题

3.1 网络游戏装备可继承性分析

网络游戏装备的价值性决定了其可继承性。首先,网络游戏装备具有使用价值,需要用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去经营维持。其次,网络游戏装备具备交换价值。在网络世界中,限量游戏装备、特别的游戏角色可以高价卖出,交换价值显著,形成一定的交易市场。最后,网络游戏装备具有支配性。网络游戏装备存在于特定的账号中,由账号持有人通过密码进行支配,能够有效地排除他人的干扰,这种可支配性也是实现继承的基础。

3.2 用户协议对网络游戏装备继承的影响

游戏用户协议规定,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这意味着游戏账号一经绑定,所有存储于账号中的游戏装备、角色、游戏货币等和账号所有人挂钩,不能自由转让、买卖。该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游戏账号的交易。腾讯游戏等一些软件的用户协议还规定最终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意味着用户花费时间和金钱获取的等级、角色、皮肤、装备等在用户死亡后都将收归运营商所有。这些规定是明显倾向于运营商的格式条款,不利于保护用户的利益,甚至会破坏经济秩序和网络环境,存在明显不公平的现象,违反了商业交易的平等公平原则。这些用户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也就不能成为阻止继承的理由。

4 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网络账号继承面临的问题

近些年,因QQ账号、邮箱账号等继承引发不少争议。支持者认为这些账号与死者利益密切相关,而亲属与死者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亲属应当获得对此类账户的继承权。反对者认为隐私与特定主体相连,使得该类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而是“继受”关系。[5]

4.1 网络账号的特殊属性对继承的影响

网络账号一般是指进入虚拟世界的入口,如QQ号、微信号等社交网络账号。兼具双重属性的网络账号不仅只是涉及用户人格的虚拟入口,很多时候账号本身还存在经济价值。一种是通过用户的金钱和精力的投入不断提高等级,使得账户有了不同于初始状态的价值,甚至达到一定等级后在市场上具有很大需求,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B站UP主。一种是账户本身的差别,比如初始状态时就具有的经济价值,因为具有稀缺性在市场中形成了一定需求,如账号888888。我们必须谨慎对待涉及双重属性的账号,要将双重属性账号中的不同性质利益严格区分,对于财产性质的虚拟财产要实现规范的继承。

4.2 隐私权保护对网络账号继承的影响

在社交软件账号中,账号等级、QQ账号为888888的号码都有经济价值。虽然这类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账号存在继承的基础,但是往往因为与死者隐私密切相关而被认为是阻却继承的理由。[6]

涉及被继承人隐私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遗产,学者对此争议较大。对于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区分对待。第一,用户在使用账号时如果明确表明某些内容不可公开,或与运营商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表明不可公开,则不能继承。第二,除却商业机密等重大秘密,在涉及邮件等这类关于第三人利益时应当视作可以继受。死者家属可以通过复制、拷贝等方式获得可被获取的信息。[7]

5 结语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九百零一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目前并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的相关规定,依旧是所有类型的遗产采用统一的规则。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涉及的主体广泛,领域较多,利益庞杂。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和日益增多的纠纷表明,应当尽早制订出较为完备的继承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制定有效的法律规范,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8]

综上,本文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议。

第一,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此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装备、虚拟货币。在继承上要重点解决:第一,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估价问题。与普通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的依附性和价值难以估计性决定了其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容易分割,要通过评估机构专业的估价,从而合理地计算出网络虚拟财产当时的市值,从而进行合理分割。第二,运营商兜底制度。一些按照网络规则性质难以流通的或者流通不便但存在现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比如通过现实货币购买的网络虚拟货币,则可以通过规则设置,将虚拟货币再卖给运营商获取现实货币。

第二,兼具财产和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此类财产最典型的就是具有财产性质的账号。账号注册和使用都是有很强的人身性质的,很多账号都有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账号中的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属于继承的范畴,被继承人需要获取信息只能通过复制、拷贝等方式。而只能和账号捆绑或者与账号分离会失去原本的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和账号一起被继承,继承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般该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超过时间仍需继承的应当付给运营商一定的维护账号的费用。账号中包括等级、会员等具有价值的附加值,但是继承人没有继承账号的,必要时可以将账号卖给运营商,运营商应当支付等价值的货币并有删除原先账号个人信息的义务。这样能够节约资源,也能够减少运营商的运营维护成本,合理利用社会资源。

参考文献:

[1] 程淑娟.商行为:一种类型化方法的诠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3):102-113.

[2] 谢江东,梅慎实.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南海法学,2017,1(05):35-46.

[3] 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J].法家,2013(06):81-92+175-176.

[4] 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法商研究,2013,30(05):75-83.

[5] 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J].法学家,2016(01):84-94+177-178.

[6] 黄忠.隐私是阻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由吗[J].财经法学,2019(04):50-63.

[7] 和丽军.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04):63-76+173.

[8] 王艺洁,汪海燕.浅析法制电视节目的现状及创新[J].艺术科技,2019,32(15):57-58.

作者简介:周圆雅(1999—),女,江苏泰州人,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指导老师: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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