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问题研究

2020-06-08 09:24金洋栾迪
锦绣·上旬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

金洋 栾迪

诚信,指诚实不欺,恪守信用。美国著名的《哈佛商业评论》主编Suzy Wetlaufer也忠告人们,“要想提高业务水准,工作事业有成就,就必须诚实守信,对所有的人讲真话”。会计作为一项以提供会计信息为基本职能的管理活动,在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是应该以诚信为本。然而近年来随着会计舞弊案件不断揭诸于世,诚信危机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经济生活中炸响,公众对会计业的信心也因此一落千丈。如何重建会计行业威信,树立会计行业新形象已成为每一个会计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论文将从诚信问题的市场经济要求、危害、根源及对策来展开论述。

一、会计诚信问题带来的危害

会计诚信危机就是由于会计造假而导致的民众对会计业的信任危机。因此会计诚信问题带来的危害其实也就是会计造假带来的危害。会计造假如此泛滥,其造成的危害当然是不言而喻的。会计造假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从而给广大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造成了严重危害。

(一)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造假者凭借虚假会计信息操作股市大肆圈钱,以饱私囊。一旦东窗事发,股票价格就会从天价跌至谷底,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经济秩序混乱不已。美国安然公司申请破产时股票价格约50美分,而年初最高曾达到90.75美元。美国人从未见过这样一家超级公司如此戏剧性地从顶峰坠落到谷底,仿若在经历一场神话故事。

(二)嚴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由会计作业为起点的造假经济蒙蔽着投资者,并不断从证券市场上圈钱,用数字虚构泡沫繁荣。在这些泡沫繁荣退尽后,留下的必然是大批失望、绝望、愤怒的受害者。这些无辜的受害者轻则损失一笔投资款,重则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自杀身亡。

(三)误导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会计核算资料不真实,除了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运用会计信息进行判断、分析、预测、决策时发生失误,还会误导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使政府难以有效地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和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

(四)会计业信誉扫地,许多事务所随之关闭,某种意义上的人才损失

接二连三的造假丑闻严重挫伤了公众信心,许多事务所也纷纷落马,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门大吉。其中有享誉全球的老字号事务所,如安达信;也不乏原先口碑颇好的事务所,如中天勤。而许多会计业的精英也因身陷造假案件而身败名裂。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01年上半年国内就有400多名注册会计师因各种失信与造假行为而受到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排除道德因素,单纯从社会培养一名注册会计师所花费的成本上说,这是社会人才资本的损失。

(五)批量滋生了腐败分子

会计造假不可能由某个人一手遮天,往往是团体犯罪,而且幕后导演者通常是公司的高层。在这些造假同盟中,巨额利益是共同的目的,维系人与人感情的当然就是金钱了。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不惜花重金收买能给他们开绿灯的人员,比如官员,注册会计师等。腐败就这样滋生了。

二、会计诚信问题的对策探讨

擒贼先擒王,治标更要治本。解决会计诚信问题也应该从源头入手,即要从根本上采取必要措施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的收益。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任何一个理性人是不会花大成本去做小收益的事情的。治理的手段要双管齐下,即法律管制和道德管教双管并重,其中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

(一)加强司法和政府监管力度,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

加强法制和政府监管,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

第一,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研究司法会计,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

第二,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过去企业都有上级主管,企业出了任何问题上级都要受牵连。上级对企业的监管是预防性的,逐级监管,有完善的控制系统,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很困难。现在上级没有了,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权力很大,但只管“灭火”不管“防火”,只有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已经上市,甚至死了人或媒体已经曝光,或者领导人有了批示,这些部门才开始行动。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

第三,从有关会计的制度规范来看,与会计造假有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频繁的会计制度改革,破坏了会计数据的连续性,每一次改动必然给企业提供一次洗牌的机会和造假的手段。因此,会计技术规范的出台要慎重,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完善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及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批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和创新化程度的提高,金融衍生工具将不可避免走上舞台,为防止公司通过复杂的金融工具交易逃避监管,应当抓紧对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以及披露准则,规范公司行为。另外,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应该加以改进,建议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例如,在披露的年度报表中增加当年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证明;主办银行出具的表明公司业务往来的现金流量证明等。

(三)从立法上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一是监事会职权范围小,监督不力。我国的公司普遍采用的治理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模式。监事会是独立的监督机关,但是在发现违法违章行为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否有权进行处置,对于它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没有规定。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了监事会的职能,比如,第六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报。”但我认为,要想发挥切实的监督作用,还必须增加它的职权范围。比如,改革现有的监事会于董事会并行的结构为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这一模式,并且监事会有权选任和聘解董事。二是“一股獨大”问题。由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制造一些虚假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内部制约机制。

(四)加强外部监管

在外部监管方面,中国的审计监督和市场监管还都不完善,所以必须从法律上对审计行为做出规定。比如,为了防止公司与会计事务所互相勾结,可以要求会计事务所内部对某一公司的审计小组定期轮岗;单个小组不能建立与客户过于密切的关系,原则上还可以要求公司相邻年度的审计报告不能有同一事务所出具。另外,在市场监管上,我国证交所的检查多数依托于既存审计信息,缺少主动寻找违规事实的措施。对此,我们可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证交所可以借助于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主动定期抽查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该审计机构必须是与被审计公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单位,它只对证交所负责。这样的再次审查监督,对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和防范违法违规的产生将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建立信用制度

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规范的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实行这一制度,能够记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处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客户反映等情况,并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披露,以约束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失信行为。目前,上海、深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开始建立行业信用制度档案,中注协也起草了《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备可行的信用制度可使讲诚信的会计师及事务所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应有的回报;可使失信的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其行为失信造成的成本,受到舆论的谴责,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六)加强诚信教育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全面加强行业诚信建设,重塑行业诚信形象,提升行业公信力,必须加强行业道德规范,制定从业人员在职业观念、态度、技能、纪律和作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作为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具体地,一要开设会计道德伦理课,强化会计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二要推行职业道德年检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道德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教育建设纲要》,教育和监督全体业务人员,提高执业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并使其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一种生存准则。

参考文献

[1]王广明、张奇峰,“注册会计师‘诚信的经济学分析”,《会计研究》,2003年第4期。

[2]葛家澍,“安然事件的反思——对安然公司审计问题的剖析”,《会计研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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