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确权背景下村民同村不同权问题的研究

2020-06-08 21:26刘卓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1期
关键词:土地确权村民研究

摘 要:在新时代下,农村土地制度在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集体土地制度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多帮助。但是,随着农民和土地之间关系的不断变化,这种制度正在出现问题,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要以尊重土地现状为原则,这样就形成同村不同权的问题,一些农民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益。本文就先说明在土地确权背景下村民同村不同权的具体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保证农民权益提供相应参考。

关键词:土地确权;村民;同村不同权;问题;研究

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在一定程度上就稳定土地分配。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土地分配开始出现问题。而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当前也没有准确法律来对土地归属进行说明。各地区的操作不同,但是大多都是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对于同村不同权来说,就是指在土地确权下,农村农民权益不平等的问题。因此,就应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来维护农民权益。

一、土地确权背景下村民同村不同权问题

(一)多地和少地农民的矛盾

从土地占有和经济收益方面来看,随着土地承包数量不断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却没有提升,而是出现大量外出打工的情况[1]。通过对其数据的研究发现,承包3亩以下的农民,其务农占据40%左右,而承包1亩的农民务农比例最大。而承包3亩以上的农民,其外出打工的比例占据55%,承包5亩以上的家庭,具有很好的经济收益的占据总比例的36%。

从经济收益方面来看,务农收入占据总收入比例最高的,其总体收入较低。这样就导致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土地越少的,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大。而相对土地多的,土地实施经营化。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关系中,务农农民收益并不多,反而是已经不再进行务农的农民能够获取到更多收益。因此,对于同村不同权问题来说,多地和少地是其中引发矛盾的重要因素。

(二)成员权和土地承包权的错位

在一定程度上,成员和土地二者应该有效结合,只要是村内成员,就享受相应的土地权利。但是,在长期不调整土地的背景下,农村集体权利就应该和土地权利脱离。在这其中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新出生人口、外嫁或者是务农等等[2]。这些情况本应该是按照集体成员权利来分配土地,但是随着权利不断变动,就导致土地调整过程中,只有最开始的成员才是集体成员,后加入的各类成员并不是由集体产出,因此也就不能够获得土地权利。

(三)分散细碎经营和集体规模经营的矛盾

在农村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农民虽然有一定面积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分布并不均匀,这样就导致每一块土地的面积并不大,无法有效的实现规模生产。这样也就能够看出,同村不同权问题不仅是农村集体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是土地所有权的矛盾。在农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其能够真正享受土地承包区的成员已经越来越少,土地開始私有化,出现更多问题。

二、土地确权背景下村民同村不同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积极推动集体所有权转化

将农村的集体土地重新归为集体,而由农村集体向外流转的土地,那么所获取的收益就应该按照具体人口比例来对其进行评估,将集体成员权利和土地分开,解决在这其中土地和人不能够分离的问题。在设计股权过程中,还是应该以成员为主,对于股权的设立应该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3]。在这其中不仅能够设计人口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计奖励股。在确认股权后,就应该和成员的身份进行联系,不能够转让、赠予等。通过这样的方法能够更好的实现规模化经营,有效的提升农业经济收益。

(二)适当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首先,应该对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进行了解,当前针对土地的权利而言,大多都是以永久权为主。认为自己在拥有土地后就不会在改变,也就是不会在调整土地,这样的想法是错误。因为,我国相关会议所提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样就能够看出稳定不变和三十年是两个不同的要求。所以,其实际情况就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民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三十年到期后,村集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重新划分。而在这其中就应该注意,在调整过程中应该进行小范围调整,比如将死亡人口土地划分给新生人口,如果在这其中人口总数没有发生变化,就尽量不调动土地[4]。此外,在调动土地过程中,要由集体所决定,并且由相关部门审批,避免损害承包人个人利益,要明确土地重新划分是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要按照相应规则严格进行。

(三)规范农村集体成员权利获取方法

首先,应该将原本的集体成员权利向个体转变,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已经确定集体成员就是农村家庭,而不是农民本身,这样的方法能够还很好的让农民家庭来进行自主分配。但是,在这其中土地权利受到影响的原因大多都不是家庭本身,而是超越家庭的职业、户籍等等,这些就无法保护一些人的权利[5]。所以,就可以将集体成员权利向个体转变。其次,还应该明确农村集体成员全的获取方法。当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农村集体成员获取方法进行规定,所以就应该从全国的情况上来考虑,设立相应的法律,明确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获取方法。最后,应该规范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使用方法。要在这其中确保农民自身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让农民能随时了解实际情况,鼓励成员参与到管理工作中。还应该保证成员的决策权,对于一些重大事件,必须要通过成员表决的方法来进行决定,更好的发挥集体成员权利作用。

结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土地权利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那么在土地确权的背景下,就应该了解同村不同权问题,提出保护农村集体成员权利的建立,从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更好的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提供相应帮助。

参考文献

[1] 王晓丹.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探讨[J].农家参谋,2020(10):19.

[2] 杨晓峰.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解读(二)[J].长江蔬菜,2020(09):74-76.

[3] 王丽英,徐成林.农用地确权问题及对策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7(04):82-84.

[4] 刘晓彪.乡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如何更好的运用土地测绘技术[J].农家参谋,2020(08):16.

[5] 李晓轩. 土地确权背景下村民同村不同权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作者简介:刘卓(1983.04.26—),男,汉族,辽宁人,本科学历,中级农艺师;研究方向:农学、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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