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及问题研究

2020-06-10 04:04高裕韬
河南科技 2020年36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高裕韬

摘要:为了对高校职务发明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对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把握,本文从我国对于职务发明的界定和我国与其他国家认定职务发明标准的不同这两方面入手,找出我国高校职务发明实践中的不足,并对此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职务发明制度作为我国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进步发展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推动着专利制度乃至我国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进步发展。但是现阶段的中国的职务发明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但是质量差,专利申请以后的转化实施问题被忽视,致使许多专利在申请以后被束之高阁。同时职务发明中的发明人与专利持有人双方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矛盾尖锐,影响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科技创新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高校作为人才的聚集地,在实践中面临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利益分配以及专利转化实施的问题尤为严重,超乎我们的想象。解决我国高校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对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进行限缩。第二,拓展监督高校的途径。第三,完善职务发明激励制度。第四,丰富权利受侵害之后的救济手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源解决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从而维护了发明人的切身利益,提高了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热情。确定职务发明权利的归属也能推动发明创造在转化实施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从而服务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完善

1 引言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之前,高校知识产权的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速度较慢的问题存在已久。但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发展稳步向前,各关键部分协调运作,共同作用于整体的发展。在高校中作为知识产权关键部分之一的专利的申请、实施以及管理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事物是一个复杂矛盾的综合体。尽管高校中专利各部分的发展态势良好、平稳向前,但是在与欧美发达国家的世界顶级高等院校相比时问题就凸显出来:我国高校的专利申请数量很大但是质量较低,专利申请热情很高但转化实施程度较弱。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进步,高校专利发展形势严峻。作为专利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我们面前。在高校中职务发明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大多数主体进行发明创造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申请专利而非转化实施。与此同时职务发明认定范围过于宽泛、职务发明的归属违背知识产权的内在本质、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困难、发明人权利受到损害等问题尖锐,亟待解决。[1]通过本文的选择,对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进行深入的的学习与研究,并且对完善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体系提出自己的切实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平衡高校与教职工发明人的利益,为全面、整体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保证高校专利质量,强化申请后的转化实施和管理,提高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热情,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真正发挥高校的科技创新主阵地的地位优势,推动中国成为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本文从以上问题出发探索出了解决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现存问题的措施:第一,对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进行限缩。第二,拓展监督高校的途径。第三,完善职务发明激励制度。第四,丰富权利受侵害之后的救济手段。

2 职务发明概念认定以及具体情形

2.1 概念

在我国,职务发明就是指企业、国家工作单位、事业单位等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相应的发明创造。如果将职务发明的概念进行分解可以分出单位工作人员、本单位工作任务、职务之便这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三部分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职务发明的概念。首先,单位工作人员指的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其次,本单位工作任务是指发明人所属的企业与单位交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作任务;最后,职务之便是指职工发明人利用完成工作任务的便利条件即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2]

2.2 职务发明的具体情形

根据上文所属可以将我国的职务发明划分为两种情形,即发明创造与单位交付的工作内容相关以及发明创造与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相关。與单位交付的工作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又可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该工作是职工发明人的本职工作。第二,该工作是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第三,该工作是职工发明人离开该工作岗位以后一年内作出的但与原工作任务有关。这里的第三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同时满足该工作是职工发明人在离开原工作单位一年内作出且与原工作有关这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发明人个人努力的成果。对于与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有关的发明创造必须要达到客观物质技术条件不可或缺的程度。相反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发明创造没有任何的帮助或者说虽然有帮助但是对于发明创造的作用微乎其微,那么就不能认定该发明创造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有关联。

3 我国高校职务发明归属实践探索及问题

3.1 权利归属的实践探索

公平合理的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对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以及高校的进一步发展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完善职务发明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不仅仅会平衡发明人和高校的利益、缓解双方的冲突,还会推动高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步向前。将我国的有关职务发明的认定与欧美发达国家的较成熟的职务发明认定标准相比较我们发现,以对职务发明的享有权利的人不同为区分标准,我们可以将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分为雇主优先模式和雇员优先模式。但是不论是雇主优先模式的国家,还是雇员优先模式的国家,其专利法明确保护雇主或雇员的对于职务发明进行专利申请的权利的同时,给予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符合其利益需要的权利,比如获得报酬的权利和相关的人身权。这样使单位与最初发明人的利益能够在理论层面得到最合理的兼顾。[3]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明确产权归属和相关费用的承担,鼓励在高校中进行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改革探索。完善专利相关费用的评估机制,鼓励将职务发明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来进行所有权的分割。在对专利相关费用评估之后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对专利实施后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专利成本、加倍返还发明人承担的费用的前提下,按照高校与发明人对这一专利所享有的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如果高校不与发明人进行专利所有权的分割时,高校独自享有专利权,但要明确费用的承担以及实施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一指导意见事实上是提供了职务发明所有权与收益权分别讨论的新思路。将所有权与收益权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进行评价,即使发明人不享有专利的所有权也可以按照比例对专利转化实施后的收益要求分配,为彻底改变了之前在实践中发明人针对高校职务发明只享有一次性发明奖励的现状提供政策支撑。在三部门出台的若干意见的指导下,既肯定了高校专利所有权的正当性、合理性也使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完善高校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制度、平衡高校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天平、提高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热情、强化专利的的转化实施,四川省在其省内高校中率先进行尝试,进行高校中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改革探索。支持国有高校院所与发明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共同共有或者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按份共有,发明人最低享有70%比例份额的专利权。发明如果是一个团队共同努力结果的,该团队可以在内部通过事前或者事后的方式就内部分配份额进行协议确定。对已经申请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权通过变更权利人的方式、对新未经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权通过高校与发明人作为共同的权利人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确保高校与发明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专利权的实现。公平合理的“国有高校院所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所有权”这一应然状态在四川省高校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改革探索实践中逐渐变为了实然状态。[4]

无独有偶,海南省也在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改革探索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鼓励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将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进行分离。海南省在该改革探索试点中为高校与发明人提供了两种方案供双方自由选择:高校不但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发明人约定将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权转移给发明人,而且还可以与发明人协商一致将五年以上的专利使用收益权让与发明人。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目的是将发明创造转化为最大化的物质利益。无论是赋予发明人部分或者全部的所有权还是将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都可以使发明人在整个发明创造以及之后的转化实施过程中掌握话语权。发明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自然他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热情也会最大化的提高。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给予职务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鼓励职务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培育成果的可转化价值属性,从而可以产生出更多具有转化价值科技成果,充分体现了科技人员的知识价值。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探索,既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提供了保障,也为解决高校中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这一改革探索将会提高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的热情,也将进一步在增加发明创造的数量的同时提高发明创造的质量,加快推进发明创造转化实施进程,最大化的实现发明创造的内在价值,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物质财富。

3.2 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实践探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改革在高校中顺利进行、成效显著但依然存在问题与漏洞,需要进一步改革。一方面,在理论上存在许多漏洞,制度架构不尽完美;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无法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发挥高校的优势作用,与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的大目标相悖。

3.2.1 高校职务发明认定范围过于宽泛。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对于职务发明认定的其中一种情形是该发明创造是依赖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得以完成的。正如绝大多数人认为的那样,教职工发明人在没有高校提供的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是很难完成发明的。我们不能否认高校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是教职工发明人才是真正为发明创造付出心血和汗水的人。教职工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热情以及对发明的显著性特点作出的创造性的贡献事关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并且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具有开放性,高校的内部人员都可以进行使用,不具有使用主体的唯一性。将主要利用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划归于职务发明会损害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与其他欧美国家的界定标准相比较宽松。

3.2.2 職务发明的归属违背了知识产权的内在本质。不可见性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其保护的法益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同样,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专利权,其实质是隐藏在发明创造和设计背后的人类的智慧,这同样是发明专利申请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原因。当然在教职工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高校提供的设备、便利条件才得以完成的情况下,这一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后高校通过获得相应的补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是无可厚非的,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但如果将专利权直接归属于高校,明显夸大了客观物质对于发明创造重要性,反而弱化了发明人的主观创造性的地位和作用,这显然有悖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内在本质。[5]

3.2.3 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影响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来,在我国职务专利原则上归单位所有,只有在单位与发明人约定专利归发明人所有的情况下才归发明人所有。在这一制度规定下,一方面实践中大部分发明专利并没有得到很充分的转化,有的被高校束之高阁,成为了评优评先的必备要素,有的仅仅是得到了部分转化,很难充分实现专利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高校并不是真正的发明人,只是现行法律赋予了它申请专利的权利,它并不能完全掌握整个发明专利的核心所在。这就使高校很难带着专利一起投身实践,专利真正的价值当然得不到最大化的实现。虽然四川省高校改革试点的做法将职务发明定义为高校与发明人共同所有,理论上合理但实践起来依旧困难重重。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国高校大部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高校对于专利转化实施后获得的物质利益热情不高。并且就算是共有所有权,高校与其教职工力量对比悬殊也会使教职工发明人在转化实施专利时会受到高校的干预。如果高校对于发明专利转化为生产力这一过程不采取积极地行动而仅仅凭借教职工发明人微弱的力量是很难改变局势的。久而久之发明人的转化实施专利甚至是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都会被消磨掉。

4 优化我国高校职务发明归属权的思考

4.1 缩小职务发明认定范围

借鉴西方国家有关职务发明的界定有利于我们完善我们的职务发明归属制度,使其变得更加合理。西方国家的职务发明认定模式是雇员发明模式,即只对发明人在完成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发明是发明人依赖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不认为是职务发明。但单位毕竟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付出了努力,因此单位可以与发明人协商确定物质补偿。在高校这一大环境下理想化的安排是像海南省改革探索的那样,由教职工发明人享有专利权而高校从发明人手中获得一定的物质报酬来弥补自己的付出或者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由高校依然享有所有权但发明人享有不少于五年的收益权。因为发明专利是可以在转化实施过程中源源不断的产生物质利益,这些物质利益远远大于发明人从高校那里获得的一次性报酬。[6]发明专利毕竟是发明人智慧与劳动的结晶,较低的一次性报酬不利于发明人利益最大化。将职务发明认定的范围进行限缩,然后通过专利权的移转或者将收益权从中分离弥补高校的付出,从而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缓解冲突的效果。

4.2 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制度

发明人通过自己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物质与精神回报影响其再一次投身发明创造的热情与信心,这进一步影响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一方面确立一个明确的奖励标准,规定奖励的最低限度,从而限制在发明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获得一定期限的收益权这种情况下的高校对于给与发明人的物质奖励的任意裁量权,使其有严格的标准可遵循。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发明创造的数量、质量以及转化实施情况作为考核高校教职工人员的业绩、进行晋升和职称评定的考核因素之一。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校要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高校可以在教职工管理条例中列明关于职务发明的报酬有关事项或者在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进行列明。高校也可以参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报酬奖励的最低限度。[7]在实践中可以逐步取消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转而通过其他与专利转化实施有关的獎励方式来增加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的物质利益。

4.3 完善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高校与发明人之间约定专利权归属以及报酬的协定往往得不到实际履行或者其内容本身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损害了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并且高校与其教职工力量对比悬殊,这就使得绝大部分侵害发生了但发明人忍气吞声。因此我们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部门。在英国职务发明制度体系中,他们赋予了发明人在职务发明这种情况下的职工补偿权,这就使得当发明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依据,从而使他们在纠纷发生后更加愿意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以来,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都得到了维护,使法律的作用与价值也得到了真正的发挥与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雪峰,王爽.我国职务发明专利认定和归属问题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21).

[2] 杜兴华,王晓艳,石帅.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

[3] 黄莉.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J].科技与创新,2019(19).

[4] 向波.职务发明的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改草案》第6条的修改和完善[J].知识产权,2016(09).

[5] 刘鑫.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立法变革与制度安排——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J].法学杂志,2018(02).

[6] 陈家宏,饶世权.协同激励创造与转化的职务发明制度重构研究——兼论《专利法》第6条的修改[J].中国科技论坛,2019(07).

[7] 张宗任.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和报酬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4(10).

猜你喜欢
制度完善
我国平等就业法律制度探析
网络舆情之于检察监督:冲突与优化
法经济学视角下反垄断宽恕制度经济性分析
浅析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及其措施
城市化进程中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策略
城乡统筹视角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述评
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之完善
浅析股灾中的中国式熔断机制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